中国法制史常见古文材料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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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常见古文材料分析题

核心提示:现今**法学考研中法制史科目的材料分析题主要是古文解析题,在**法学考研最后的冲刺背诵阶段对中国法制史中一些常见的古文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题复**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对于法制史科目的古文分析题首先要注意识别出古文所涉及的法制史学中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然后需要理解并翻译出古文内容,最后就是需要采取正确的表达方式,并从正确的角度对试题进行分析和作答。其中,领悟命题思想和考察目的,理解答题要求和得分要领,并掌握评分标准和判卷尺度成为真正掌握答题方法,进而得高分的关键(这部分内容仅对学员内部定向提供)!

【例题1】《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1)该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谓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之间亲缘关系,夫妻之间的礼仪关系,是天之常理。

即便有祸患,以至于死也永远存在。这样的忠诚孝道,宽怀厚道无微不至,岂能违反?从今后,子女首谋藏匿父母,妻子首匿丈夫,孙子女首匿祖父母,包庇他们的犯罪,一般犯罪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始于汉宣帝年间,该原则作为刑罚适用原则,体现了封建法律的

儒家化,因为该原则对于维护封建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制度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有所发展。

【例题2】《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

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朝特有的审判原则——“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

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断狱必先根据犯罪事实,判断犯罪者的心里状态或目的动机。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的,即使犯罪未遂也应当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以重刑;如果目的、动机纯正,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发落。以此断案,不时有超出律外来定罪的。

(3)该段文字说明,以《春秋》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使得判决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

此断案的目的就是正名分、尊王室、诛乱臣贼子、提倡宗法等级,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论

心定罪”不过这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也起到了补充作用。

(4)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是汉朝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礼

法并用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在“经义”断狱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决狱断案贯彻儒家思想起了指导作用,也为后世封建法律进一步体现儒家法律观点创造了前提。

【例题3】《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

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

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此时期开始逐步完善

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考试大。

(4)死刑复奏制度的实施也说明皇帝对大案要案实施直接的控制,有助于加强**集权。

(5)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这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

复奏和死刑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例题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后,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机关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原谅处理。八议始创于三国曹魏时期,并一直沿用于清末。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八议制度。

(2)这段文字的含义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其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议的理由必须先奏明皇帝,并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交皇帝裁处。依据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处理。但犯有“十恶”大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3)唐律对八类特权人物所的减免处罚的规定反映了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八议”制度不

但是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4)此外,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并以不触犯

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不赦”之罪,同样严惩不贷。

【例题5】《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后,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机关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原谅处理。八议始创于三国曹魏时期,并一直沿用于清末。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八议制度。

(2)这段文字的含义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其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议的理由必须先奏明皇帝,并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交皇帝裁处。依据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处理。但犯有“十恶”大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3)唐律对八类特权人物所的减免处罚的规定反映了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八议”制度不

但是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4)此外,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并以不触犯

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不赦”之罪,同样严惩不贷。

【例题6】《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

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

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

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的,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罪,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不仅区分了情形,这对于官吏因公执法和调动官吏的积极性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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