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追索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票据追索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为。
为了规范票据追索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票据追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追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票据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票据追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编、物权编等部分也对票据追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针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票据追索的范围、程序等。
三、票据追索的当事人1.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2.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是指票据上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四、票据追索的范围1.到期未获付款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2.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3.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4.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权利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金额。
5.其他法定原因除上述情形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其他法定原因也可以成为票据追索的依据。
五、票据追索的程序1.发出追索通知票据权利人向其前手追索时,应当发出追索通知。
追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被追索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2)票据种类、号码及金额;(3)追索请求的依据;(4)追索金额;(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热门城市:桥西区律师牡丹江律师冀州市律师巨鹿县律师阜新律师深州市律师广宗县律师黑河律师东河区律师我国的票据法在很早之前就制定了,随之也制定了相应的票据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究竟这个司法解释怎样的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帮助你进行了解。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票据法司法解释

票据法司法解释一、引言《票据法司法解释》是针对票据法的实施进行的解释性文件。
票据是经过法定手续后具备支付、承兑或转让功能的书面文件。
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重要概念在理解《票据法司法解释》之前,有几个重要的概念需要了解:1.票据持有人:指持有票据并有权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人。
2.票据权利:指票据持有人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如支付、承兑等。
3.票据返还权:指票据权利的行使人享有将票据返还给票据出票人的权利。
4.票据违约:指票据相关各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票据的义务。
三、《票据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票据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票据的要素和要求《票据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票据的要素和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必须具备特定的要素才能作为有效的票据。
司法解释对票据的各要素如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等进行了明确解释。
此外,还明确了对票据背书和追索权的要求和解释。
2.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环节中,司法解释对于票据的合法性和转让的规范进行了解释。
解释了票据签发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票人的权益和追索权。
此外,还明确解释了票据的背书和转让的要求,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票据的支付和承兑在票据的支付和承兑环节中,司法解释对支付和承兑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解释。
规定了承兑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明确解释了对于未按时支付或拒绝承兑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4. 票据的追索和保证在票据的追索和保证环节中,司法解释对追索和保证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解释。
明确了持票人对票据的追索权和追索的期限。
此外,也解释了对对票据的保证和保证人的责任。
5. 票据的纠纷解决在票据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票据法司法解释》对票据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明确了对票据合同纠纷、票据转让纠纷、票据支付纠纷等的处理办法和司法审理的程序。
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论文

浅议票据法上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信用支付工具,一为流通,二为安全。
而作为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票据法,其精神就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最后持票人的利益。
为贯彻此精神,票据法规定了充分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征的制度,以加重票据义务人的负担,增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信心。
【关键词】票据利益;无因性;请求权所谓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超过或者票据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侵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1]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但是从定义可以看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法律为对持票人进行救济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其权利的发生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故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残留物说。
该说认为,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
笔者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是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基础上产生,但两种权利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只存在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作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很难说存在实质上的关系,故该说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看作是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未免过于牵强。
3、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票据债务人没有真正履行票据债务,从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票据权利人有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之前提均是义务人具有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权利人受有损害的直接原因。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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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其实质是确定不同类型的票据关系主体,根据票据关系主体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不同的票据责任,即通过对持票人权利界定来明晰其票据权利体系。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认识模糊,难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所以,研究持票人权利,无论在票据法学研究或是在票据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票据法学中,分析研究持票人票据权利,正确认定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票据权利效力,对促进票据的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在票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持票人权利构成,直接、客观、正确地判断具体案件中票据权利效力,有利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
就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本质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发生于当事人与该票据有关的一切民商事活动中,因此,凡属基于票据而发生的各种权利,均可以成为持票人权利,其中既包括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也应包括基于普通民事行为所发生的基础关系权利 .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正当持有票据者所享有的一切非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包括持票人票据权利、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和持票人的票据基础关系权利。本文主要对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进行初步探索。
一、持票人票据法上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法设置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的额外利益。于是,票据法从协调票据法与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关系考虑,基于衡平的理念,确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法益平衡。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消灭时效和很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权利,就会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同时,这种规定会使票据债务人收到额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并对全部丧失票据权利的持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各国票据法一般都专门设置了利益返还制度,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公正。 在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中,权利人为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人。这时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和因参加付款而取得票据的参加付款人等。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学说中,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学说: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说,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等。
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它不是因票据行为产生,而且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发生的,同时也不是民法上债的规定下的请求权。它直接由票据法规定,本质上属于“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等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我国票据法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于“民事权利”。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考虑有以下几点:(1)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照民法规定、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由票据法规定而非民法规定。其次, 利益返还请求制度主要是针对票据权利丧失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权利内容、性质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求偿权也均有一定差异。另外,民法上物的请求权更难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相联系。(2)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否为民事权利还可以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考察。如果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存在民事关系,即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为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前一种情况中的原因关系和后一种情况中的资金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关系,但就利益返还请求权,如果是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当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应该允许持票人按照基础关系中的约定或规定的金额请求支付,而利益返还请求权却是按照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所受利益请求返还。这显然不是遵循当事人间的基础关系的规则所产生的权利,而只是票据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权利。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民事关系,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据。因此,从票据法和民法的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角度,我们可以说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性质,但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因此,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法上的权利较为妥当。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
1、请求人应为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我们这里所说的持票人,可以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收款人,也可以是因偿还追索义务或主动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还可以是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通过继承、赠与、公司合并、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2、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明确限定为出票人和承兑人, 原因是出票人会因原因关系单方受益,汇票的承兑人会因资金关系单方受益, 其他人取得票据时大多已给付对价,所以只有出票人和承兑人可能成为利益返还义务人。
3、票据权利是因法定原因而丧失。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为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而设,这里的票据权利的丧失应为全部丧失,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仅为部分丧失,得构成持票人权利瑕疵,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4、发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后,当发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受有额外利益时,持票人才可向其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受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汇票的发票人在发行汇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还没给付款人提供资金,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使他免去了担保付款的义务;(2)本票的发票人在发行本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致使他免去了付款义务;(3)支票的发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使支票金额在银行仍存在自己的帐户下;(4)汇票的承兑人已收到发票人提供的资金,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