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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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代建制起源: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代建制模式:项目代建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代建模式,一般项目的代建有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和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模式),以设计为龙头的代建制包括项目管理模式(EPM模式)和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等。

我国代建制推行的背景: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通过组建临时建设班子进行管理,这种“四位(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经常出项各种管理不善德现象,往往会造成政府投资效益不能最大化,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一般在项目建成后其建设班子随即撤销,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7月,政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快推行代建制。

浙江省也于2005年印发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为了加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在2004年就组织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在此基础上选择浙江美术馆工程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第一个项目,同时也是第一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拨制和第一个跟踪审计项目。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一)优势①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财建【2004】30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何谓“代建制” 2004年7⽉16⽇,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加快推⾏“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的建设实施指明了⽅向,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政府投资项⽬的分类范围 政府投资⼯程按照⼯程的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程。

⾮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及⽆经济回报的项⽬,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经济回报的项⽬。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定经济回报的⼯程项⽬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如供⽔、供⽓、供热、垃圾污⽔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式 建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与发展的若⼲意见》规定,对政府投资⼯程建设⽅式,改⾰的核⼼是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有条件的地⽅也可以成⽴由专业技术⼈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程项⽬的建设。

对⾮经营政府投资⼯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管理能⼒的企业组织实施,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项⽬的组织形式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程,建质〔2005〕119号规定,进⼀步健全项⽬法⼈责任制,积极采取⼯程总承包或⼯程项⽬管理等⽅式组织项⽬建设。

项⽬法⼈、建设单位和各类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质量、⼯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

项⽬法⼈责任制即是项⽬法⼈对⼯程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全过程负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绍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通过代建制,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了摸索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代建制改革,操作中可选择若干个专业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单位缺乏足够基建力量和管理能力、政府投资能够足额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切实做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代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约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
2003.03.27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3.04.2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6.06.29
出台时间
法规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2004.03.01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07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委员会
2005.07.0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
2001.10.01
《上海市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浙江
法人、具有相应资质、资金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8条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
武汉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浙江
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LI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口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LI,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LI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U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U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笫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LI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笫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u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口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笫六条项LI代建单位山项LI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笫七条项LI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U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LI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笫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LI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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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五)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代建资格备案(六)申请代建资格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两项或已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市级建设管理单位;3.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4.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申请专业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各自向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相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申请综合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相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权利义务(七)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1.牵头组织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按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2.按各自职责组织或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概算;3.下达代建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监督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八)市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1.负责代建项目中财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下达年度支出预算;2.参与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3.审核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涉及资金价款结算有关条款;4.审核代建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九)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1.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2.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3.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4.负责筹措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工作,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5.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6.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十)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1.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2.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3.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4.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5.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9.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四、代建程序(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和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十二)实行代建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招标文件应依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印制的范本进行编制,并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备案,招投标活动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监督。

(十三)对代建单位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对等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十四)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

(十五)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的概算应由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审核批复。

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十六)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1.不可抗力;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3.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 0%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十七)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

(十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九)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同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十)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金管理(二十二)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制度。

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三)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账核算工作。

(二十四)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六、奖惩规定(二十五)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

(二十六)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

(二十七)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4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4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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