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案
宪法考点

宪法考点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其主要内容都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条件。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内的事项和问题,而宪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2 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二,宪法的历史1776年大陆会议上通过了《联邦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被随即成立了美国邦联政府正式批准。
该条例确立了邦联制度,规定设立邦联议会,各州委员会、海事法庭。
并确定了邦联和州的权限划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1776年7月4日由大陆会议通过宣布的《独立宣言》。
它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确认天赋人权原则。
该宣言在美国宪法史占有重要在位。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该宣言发表后,各州相继起草了州宪法。
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成文宪法国家。
虽然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经过五次共和、二次帝制和若干次君主立宪制的宪法确立的人权、民主、法治以及分权原则对资产阶级国家立宪以及现行法国宪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宪法以德国魏玛宪法和苏俄宪法为标志,从20世纪,主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类型宪法的总称。
反映了帝国主义、无产阶级革命和民族独立时代各国民主发展的基本特点。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旧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亦称“贿选宪法”。
是曹锟以5000元高价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上总统后,拼凑、赶制出来的一部宪法。
同年10月10日,在曹锟任大总统的同时,举行了该宪法的公布典礼。
1.萌芽时期鸦片战争——清末预备立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
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这些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宪法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2.形成时期从1911年到1930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时期。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

历史我国宪法有几部宪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82宪法为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到目前,共经过4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1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多次修改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21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新的宪法修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上次宪法修订的内容

上次宪法修订的内容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共进行了五次宪法修订,第五次宪法修订是在2018年通过的。
本文将围绕着“上次宪法修订的内容”展开阐述,分步骤进行分析。
一、修宪的背景201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和实施的第三十五个年头,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修宪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条款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从而为这个新机构的建立和运转提供了宪法保障。
修宪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全部监察职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执纪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2.修改了对外事务领域的条款进一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交工作”写入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发展对外合作,致力于建设一个美好的新世界。
3.修改了国家监察法律地位条款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法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相同,进一步强化和权威化了国家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了国家监察制度的监督作用,推进了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
三、修宪的意义和影响宪法的修正,旨在顺应时代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体系,增强宪法的现代性和实践性。
修宪后,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有力维护了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促进了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总之,2018年的宪法修订反映了新时代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增强了宪法的现代性和实践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
未来的中国,一定会在宪法的指引下,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想。
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及内容

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49年颁布以来,历经了数次的修正和修改。
每次宪法修正所涉及的条文和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每次的修正都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下面将从历次宪法修正的条数和内容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的情况作一个概述。
一、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从1949年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五次大修和多次小修,总共修正的条数达到了四十几条。
其中最大的修正是1982年的宪法修正,涉及41个条文的修改。
下面分别对各次宪法修正的条数进行简要概述:1、1954年宪法修正:增加14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国家主席制度等。
2、1975年宪法修正:增加7条,主要涉及组织形式、interform 和反帝国主义的内容。
3、1978年宪法修正:增加6条,主要含义在于修改政体、政府的担任者和权力机构。
4、1982年宪法修正:修改41条,名义上增大了人民的权利和地位,在宪法中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增添了“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内容。
5、1988年宪法修正:增加4条,主要涉及到政府机构和部门组织的内容。
6、1993年宪法修正:修正了3条,主要改变是取消了巨额资产申报制度等内容。
7、1999年宪法修正:增加13条,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增强了法制意识和意识形态上的内容等。
8、2004年宪法修正:增加1条,主要涉及到农民和城市居民追求的生活权利和基本保障的内容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9、2018年宪法修正:减少4条,主要修改集中在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和纪律等方面。
10、2021年宪法修正:增加1条,主要是明确国家统一、法治、基本法律制度的好处以及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
二、宪法历次修正的内容1、1954年宪法修正主要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的设立,其他主要内容包括权力结构、法律原则等。
2018年宪法修改与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

□秦前红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也是时隔14年之后的再度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根基,也是保持法治秩序统一和谐的最高判准。
尽管从学理上或许对法治秩序有着见仁见智的认知,但其核心无非是依据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首先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治秩序,然后经由法治秩序的牵引或规训形成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
宪法秩序合理转换成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其实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欲达致上述之目标,一国宪法首先必须处理好宪法规范性与宪法现实性的关系,以因应社会客观情势的变迁,从而满足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可预期性要求。
所谓宪法的规范性,通常指在满足社会一般正当性诉求的前提下,由宪法规范、宪法程序和行宪技术等组成的相对空间。
它一般包括宪法价值的自治性、规范制度的自足性和行宪技术的有效性。
所谓宪法的现实性则是指宪法的现实适应性,既指宪法要反映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又指宪法要因应社会情势的变迁而保有弹性和调适之能力。
由于宪法规范的稳定和法律调整手段的时滞性,宪法的规范性和宪法的现实性之间永远保持着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既需要凭借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宪法变迁途径来缓解或者消解,又需要在立宪活动中合理权衡规范性与现实性的比例关系,创制出良性宪法。
正如王晨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说的那样:“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有生命力。
”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是新中国宪法作为一种新的宪法类型,所采取的有别于西方宪法的一种宪制叙事方式。
其目的在于宣示执政党的治国理政原则,凝聚社会价值共识,表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由于执政党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了积极的重大的探索,因而形成阶段化的理论成果和宝贵经验。
宪法修订历程(最新最全)

宪法进程雕塑设计内容: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01临时宪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02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03第二部正式宪法:七五宪法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04第三部正式宪法:七八宪法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
被称为七八宪法。
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05现行宪法:八二宪法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现共有4章143条。
宪法及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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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容如下: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