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与校正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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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分类模拟题模拟68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一分类模拟题模拟68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一分类模拟题模拟6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社区矫正是让5种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里完成余刑。

2003年,司法部选择了6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改革试点,2005年又扩大至12个省(市)。

从2006年开始,这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

关于社区矫正,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 社区矫正的改革是通过扩大轻罪犯人的生活空间,尽量不使刑罚对其人生产生割裂性的影响,实现罪犯向正常社会生活的顺利复归B. 社区矫正的改革是通过约束权利,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C. 社区矫正的改革试点正体现了法律中人道主义的要义D. 依法惩罚和震慑犯罪是法律应有之义,而对罪犯深切的人文关怀,更是法治文明的一种理性彰显2. 下列关于法与人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B. 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C.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D. 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有着本质区别,二者无法统一3. 20世纪以来,科技进步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下列说法中,恰当地捕述了科技与法之间关系的选项有:A.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着重要影响B. 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C. 科技法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D. 在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4. 关于法与**的关系,下列哪(一)些说法是错误的?A. 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B. 两者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式,都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作用C. 在早期社会,**与法律混为一体,法律是**中的法律,**是法律中的**D. 在所有国家,两者都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互相配合、互相作用5.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

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6课 罗马法

第6课  罗马法
“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 城市,例如精致、深朴、繁丽、畅达、古典、新锐、
宁谧、“舒罗适马、帝奇国异、曾神三秘次、征壮观服、世肃界穆,…第…其一中次有 不生以角少武逐城力。市,还因第为二风次格以交叉宗而教不(愿基意督固守教一)个,词第,产 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 静消科静只失学安有,的踞一宗发在个并词教展不,随而明它着缩亮们人小的不位会民了置争思影上,想响,争觉,留到给悟唯了那也的有唯不提法一受高律的用、征城,市它。 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材料一:罗马帝国建立者屋大维的顾问叫苦不迭:“麻烦就在 于人口众多,管理事务繁杂。因为公民包括了种族和能力上形 形色色的人,他们的秉性和愿望更是千差万别,所以统治起来 困难至极。”
材料二: 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 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 矛盾日益凸显(教材P27第三自然段)。 ……原有的公民法已经 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 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 了万民法体系。
b.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 ——缓和社会矛盾
c.罗马法渗透到国家各个角落。
——稳固了帝国统治
三、罗马法历史影响(评价)
2、影响后世:
①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地位 ) ②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③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 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如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 权”、“自由平等”)

体系形成《民法大全》 统 至公元6世纪 一
◎起源:习惯法——成文法 ㈠习惯法: (存在于王政时期和共和国早期)
①概念: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②特点: 法律与习惯之间无明显界限(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③局限: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1.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 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 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 法律的地位。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法律条文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
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 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 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二)条文解读 1.“习惯”的特征 第1款参照“国际惯例”的定义对习惯进行界定,“习惯”应该符 合如下特征: (1) 范围特定性: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续;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2)长期性:即在足够长的时期不断存续,至于存续多久才算长 期,有赖于今后司法实践作出认定; (3)普遍遵守性: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为一般人所自发遵从。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 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条文解读 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 疑难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论文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论文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论文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论文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法理考察全文如下:法学是研究法律以及相关法律现象的科学,当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加复杂和多变的社会关系时,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现出来了。

当今我国就面临着法律缺位、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

判例制度对弥补我国成文法的漏洞,健全法律体系和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一、判例本体论判例本质上是由特定主体创制的一种法律渊源,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要想建立判例制度,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判例。

(一)判例的概念。

判例法意义上的判例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做出的对其后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的案件裁决。

判例和判例法是判例制度的要素不同角度的称谓,虽然有许多学者主张判例法和判例是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通用。

判例本质上是法律渊源的一种。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判例的地位也不同,但现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判例作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渊源之一,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更是作为主要渊源。

(二)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为判例制度的代表,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制度是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导之下发展起来的,法律的原则是通过总结大量判例中的共同价值追求归纳而出的。

判例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判例拘束力原则,即相似的案件应当与以前的案件判决相同的对待。

此原则将判决中法官的意见分为两部分:判决原理和附随意见。

判决原理是指就案件中的争点所做的法律原则和法理的说明,是判决约束力的主要来源;附随意见是指法官就争点之外的事项发表的意见,并不具备约束力。

判例约束力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定。

以英国为例,英国现在所采用的是严格判例约束力原则为主,约束力原则的突破为例外,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绝对的约束力的,但当有确切理由证明在违反前例所做的判决仍然正当时,法院可不受前例拘束。

这点对我国判例制度的建设有极大的启示作用。

(三)判例制度的特征。

判例法的特点是相对于制定法来说的。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治理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治理作者:王晓光来源:《社会治理》 2020年第7期王晓光*王晓光,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民法典把“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和宗旨,把公序良俗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为稳定社会预期、规范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培植社会正气、夯实治理基础、实现社会善治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公序良俗价值导向家庭建设社会善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堪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重器。

一、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用两个“不得”为全社会划出了自由之边界、行为之底线,以良法和良俗的有机融合构建社会善治的基本规范民法典开宗明义把“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和宗旨,把公序良俗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为稳定社会预期、规范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培植社会正气、实现社会善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共同维护的基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符合社会主流伦理道德观念、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规定了两个“不得”,第一个“不得”称为“守法原则”,第二个“不得”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合起来称为“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六大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与法律并列,确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地位和法律约束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限制民事权利的滥用,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有序。

自物权:重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理性思考——解决农地抛荒的制度创新途径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 0 3 的《 。20 年 农村 土地承 作 f 了伞面的规定 .基本 卜 、起 了农村上地承 } { 建) = 包法》 是位 阶相 同于《 民法通 则》 的法律 , 它共有 5 包经营法律制度体 系, 并实施至今。
章6 5条, 是全 调整农村土地承包 关系的 专r法 】
%的耕 地 ,但 要承 载 占世界约 题 。但 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和制度 安排的公有制 国仅 有伞 世界 7
l . 8亩的 基础问题 ,也暴露出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固有 2 %人 口的粮食供给 ,而按联合 国人均 O 缺 陷, 导致法律调整的绩效不 明显 , 甚至 出现一些 最低警戒线 ,我 国现有的农地承载力 已达到或接 另一方面, 我国农地抛荒行为却使极其 负面现象 , 中最令人担忧 的就是农地抛荒现象。 近极限。② 其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 , 越来越多的农户背井离乡 , 珍贵的农地闲置 ,这种浪费资源 的现象 更加激化 其次 , 这种行为恶化 了生态环 不思种田 . 抛弃名下承包的土地 , 使之撂荒 。对这 了农地奇缺的矛盾 。 由于农地抛 荒 , 地沙化 、 农 盐渍化现象 日趋严 种行为的解读是 :农户并没有把其承包 的土地当 境 , 大部分耕地分布于水 源不足地区, 有水 作一项财产看待 ,起码没有像传统文化那样惜土 重。我国“
从农地承包法实施后的实际效 果来看 ,自农
律制度 除此 之外 , 9 年修订 的《 18 9 土地 管理法》 地承包法建 、 逐步完善后 , 我国农村经济取得 r
对包括农地的土地归属和利用 、 土地流转 、 监督检 举世瞩 目的成就 ,由于赋予了农 民一地承包经营 十

4 ・ 一 8
为已由季节性抛荒发展到常年性的抛荒。2 0 年 继 。 01

物流与法规全书课后练习题答案1-10章全

课题一物流法基础知识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二、单选题(10题)1.A 2.B 3.D 4.A 5.A 6.D 7.B 8.C 9.E 10.B三、多选题(5题)1.ABCD 2.BCE 3.ABC 4.BC 5.BCD四、表述题(3题)1.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在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其他渊源。

(一)国内立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技术标准(二)国际条约一国承认或正式参加的有关物流方面的国际条约是该国物流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国际惯例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际惯例是指物流活动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作业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试分析我国物流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

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3.请谈谈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物流法规。

首先,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其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第四,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1)《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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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与校正
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与校正
近些年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推动了民法由原来的综合整体法,朝着一般私法方向转型,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法体系边界以及对外局限性开放的不断成型,虽然顺应了国家及其民法社会体系,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法典的编纂与民法的转型
19世纪所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典编纂运动,将面向立法维度的法源观推至了法源理论的巅峰。

对于主流理论学说而言,其主要是为了构建一个封闭而完美的制定法体系,法官仅需依据制定法规定,即可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无需主观判断。

当然,这种观念已经在欧美很多国家得到加强。

实质来看,民法法源只有民法典一种,无其他独立法律渊源需得到认可,若追究渊源,即习惯法或惯例,但它只是从属于成文法。

法典的编纂,旨在为促进民族的自生自发秩序形成并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若意图将各种可能存在分歧的私法领域与法源统一集中到当前的公共政策评价下,则私法外延将会成功得到立法圈定。

针对“或存分歧”的私法集中评价机制,其不仅顺应国家的政治策略,还导致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难免存在隐含立法,或者公法性等情况。

随着民法法源的日趋形式化发展,制定法地位日趋优越,而以商法为基础的多元社会法源不断消解,民法传统社会组织功能日趋薄弱,我国利用特别民法对民法的渗透作品开始越来越难量化与可控化。

究其实质,在于民法的体系化成功地掩盖了其法源缺陷,导致私法自治受损。

二、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
就国家政策而言,国家民主很容易被理解为“选举”民主,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在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但如此的法典编纂越被强调中立,越能反映政治背后的力量格局,极易演化成日后的社会协商阻力。

为了更好地迎合政治格局的需求,民事立法将日趋具体化、特别化、破碎化,导致表面的民主削弱了多重社会合力。

就技术而言,民法学试图利用法典编纂与技术使人们都读懂民法,但此类知识人们从来都是“懂”的。

民法的法源缺陷,被人们所漠视的此类缺陷的引导下,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私法情感”,并在法学家的掩饰与美化下,开始越走越远,导致民法的权威性、连贯性、确定性受损,完成了制定法优位使其私法整体性的终极进化。

民法转型的法源缺陷,极易引发特别民法的扩张,甚至导致其陷入失控的地步。

随着福利国家时期的到来,公法对于私法的介入更复杂、专业。

很多人认为特别法的规范量、功能等已经超越了民法典,而私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特别民法方面,不仅补充型特别民法无法纳入民法典,政策、行政型特别民法都由于同体制中立日趋突出的冲突而难以纳入民法典中。

民法典的传统价值受到多元民主、案例思考等的挑战,难免步入“民法典黄昏”这一情况。

三、民法法源缺陷的校正
首先,加快民法典的修正。

针对民法典适用方面,要求立法者必须充分考虑到封闭法典体系的缺陷,并加以调整、修正。

具体而言,加快转变理念与价值的转变,促进民法典由形式正义朝着实质正义方向转变,从追求法的安定性朝着追求法的妥当性方向发展,可通过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原则加以修正实现。

其次,加快公、私法法源序列的重新构建。

确保部分性社会的“分私法”的局部呈现与分私法及其所属部分性社会之间的角力保持均衡。

一方面,对私法属性成立进行规范,确保与法源立宪能力保持正相关性,另一方面,注重去政治化,为了促进民法的私法化转型,应将正式宪法介于民法、公法二者间,恢复亚社会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源的固有特征、并对民事司法对于政治、社会等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延伸,进一步恢复民法的社会组织力。

同时,应注重以现实为依据、对法源分析进行深入研究,促进自主与公私法的顺利接轨。

一言以概之,随着民法法源观念的逐步嬗变和发展,其对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以及民法的转型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但是,由于民法法源缺陷等问题,导致民法实践过程中成文法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关民法法源缺陷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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