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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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第10讲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1.适用范围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2.总则2.1了解验收调查的工作程序;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准备、初步调查、编制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收集、分析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项目建设区域的基本生态特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制定初步调查工作方案。

(2)初步调查阶段: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情况,初步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和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获取相应的影像资料。

(3)编制实施方案阶段:确定验收调查标准、范围、重点及采用的技术方法,编制验收调查实施方案文本。

(4)详细调查阶段:调查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详细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5)编制调查报告阶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论证分析,针对尚未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整改与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文本。

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例题: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D)个阶段。

A.二 B.三C.四D.五2.2熟悉验收调查时段的划分;验收调查时段: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属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工作是( )。

A.优化空间布局B.提高用水效率C.调整产业结构D.推进循环发展【答案】 B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

A.生长激素B.转基因植物C.生物生长激素D.植物生长激素【答案】 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B.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C.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工业、农业、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D.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答案】 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5、根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关于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编制有关战略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B.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制订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答案】 C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青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4日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事项。

水利、交通、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大型、复杂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下列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根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与分析方法等通常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者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GWPB3-1999GB4915-1996GB9078-1996GB16171-1996GB13233-1996GB14554-1993HJ/T18-1996GB8978-1996GB4286-83GB4914-85GB14374-93GB14470.1~3-93GB4287-92GWPB2-1999GB13456-92GB13457-92GWPBX-1999GB15580-95GB15581-95GB5085-96GB12348-90GB12525-90GB3096-93GB9660-88GB11339-89GB10070-88GB8702-88GB3095-1996GHZB1-1999GB3097-97GB11607-89GB5084-92GB/T14848-1993GB15618-1996GB13015-9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小型焚烧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操纵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物操纵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操纵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1 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和验收的过程。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3.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

3.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卫生部。

3.4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公司。

3.6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释义4.1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2 建设项目指海洋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在陆地进行后续加工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精馏、油气的深加工、化肥、液化天然气等。

本件所称中下游建设项目, 是指国内中下游建设项目中由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非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3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4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方共同组建的,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或建设的组织机构。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2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6年2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金普新区赋权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金普新区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激发金普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和创新发展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金普新区赋予第一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根据金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努力将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引领东北地区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先行区”、“打造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体制的先行区”的要求,最大限度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能、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金普新区行使,充分发挥新区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优势。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赋予金普新区的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的方式实施。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应放尽放。

以有利于激发金普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切实促进金普新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导向,应放尽放,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真正将权力赋予金普新区。

(三)权责一致。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金普新区在行使市政府赋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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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除围填海、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跨区(县)用海
的、需市海洋局审查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的项目外,由浦东新区海洋局负责受理
及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分项:新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
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
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
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四、办理机构
(一)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浦东新区海洋局负责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进行批准,包括受理、
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浦东新区海洋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进行建设
项目试运行。
(四)审批对象
已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申请进行建设项目试运行的。
五、审批条件
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已建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2.符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工程内容等信息应与《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
行检查批准申请书》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
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②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
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
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与申请表中填写申
请人、法
人一致

3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说明(附图纸)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4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工情况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说明(附图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申请书》(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在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试运行前提出申请.
(二) 网上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三) 受理期限:经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的,5个工作日。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浦东新区海洋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浦东新区海洋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

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
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海洋局)行
政审批处
窗口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06室 行政审批处

(二)电话咨询
(021)28282729
(三)网上咨询
http://www.zwdt.sh.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审计室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420室
邮政编码:200020
(二)电话投诉
(021)58788388*64420

(三)网上投诉
http://www.zwdt.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申请人填写浦东新区海洋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浦东新区海洋
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浦东新区海洋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浦东新区海洋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如需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浦东新区海洋局组
织实施。
4)许可决定:浦东新区海洋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浦东新区海洋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
口领取。
(2)审查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结合现场核查等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新办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
(http://www.zwdt.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的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属于不予 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要
补正材料
5日内发出《浦东新

区海洋局行政许可
申请补正材料通知
书》

受理(发放《浦东新区海洋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

材料

符合要求

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检查
及现场核查

审查结果
审查同意
审查不同意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2个工作日内决定书送达
决定公开
附 录 2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申请书》(示范文本)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环保设施验收申请书

编号: 由受理部门填写

申请单位名称 上海XX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 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XX 邮编 XXXXXX 传真 021-XXXXXXXX
联系人 李XX 联系电话 021-XXXXXXXX

施工单位名称 上海XX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 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孙XX 邮编 XXXXXX 传真 021-XXXXXXXX
联系人 钱XX 联系电话 021-XXXXXXXX
环保设施
施工时间
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环保设施
施工情况
概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申请验收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附材料 □1.环保设施施工附图 □2.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附件
□3.附页说明
备注 如有特殊情况,请如实填写
预审意见:
(本格内容由预审部门填写)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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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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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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