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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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的明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 年月日向当事人进行送达。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 年月日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0 年月日申请人收到二审判决书,当时就向被申请人发函并提供银行账号,要求其自行履行判决书,支付违约金并退货退款。在自动履行期,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故而向贵院要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额:人民币 .00)和退货款 .00),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00),共计 .0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 年月日(20 年月日加十天)至20 年月日(应计算至申请人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计天,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66% ),计算应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本金*利率/360天*计算天数X2)。

综上总计,被申请人要支付给申请人的执行款总金额为:本金 .00),截止20 年月日的迟延履行利息 .49),共计 .00)。

还有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所多花费的差旅

费、交通费等,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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