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额×逾期天数×迟延履行利率1.迟延履行金额:指判决书规定的可执行义务的金额。
这一金额通常是根据判决中有关违约方应履行的款项、赔偿金额或其他应履行的具体义务进行确定。
2.逾期天数: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时间差。
逾期天数不包括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产生的延期履行。
3.迟延履行利率:迟延履行利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延迟履行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逾期债务利率的四倍。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例如,假设A与B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B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日期,B没有按时支付款项。
A因此向法院起诉B,并获得判决。
判决中规定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假设合同的迟延履行利率为6%,逾期天数为30天。
则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迟履行利息=10万×30×0.06=1.8万元因此,根据以上计算,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8万元的延迟履行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书中可能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来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此外,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书。
被执行人如果对申请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总之,延迟履行判决利息的计算是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延迟履行金额、逾期天数和迟延履行利率进行的。
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法律规定,以正确计算利息金额,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过司法程序后获得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这篇文章将重点阐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应如何计算。
一、利息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项的,应当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基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利息计算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符,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可。
2.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利息计算方式,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借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3. 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某些公司章程或业务规定可能会规定对逾期未还的情况进行反复递增的利息罚款。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下:1、利率计算基础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时,应当按照以下利率计算基础进行计算:(1)利率计算基础为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利率计算基础为外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1)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的1.5倍计算;(2)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月利率的2倍计算;(3)逾期一年以上的,按照月利率的3倍计算。
三、利息计算的实例例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10%。
如果B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给A公司偿还100万元,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B公司将100万元迟延履行了4个月,且B公司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的1.5倍,则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以下利息:逾期不足一个月(第1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1.5=12,500元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第2至第4个月):100万元*(10%/12个月)*2.0*3个月=15,000元所以,在B公司借款迟延履行4个月后,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总额为27,500元。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
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 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请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中,执行中止阶段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而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司法解释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迟延履⾏债务利息的计算⽅法⼀、关于迟延履⾏利息的计算基数第⼀种观点认为,只以⽣效法律⽂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利息,利息、违约⾦、诉讼费⽤等则不计⼊计算迟延履⾏利息的基数。
其理由是被执⾏⼈承担了利息、违约⾦再承担迟延履⾏利息,属重复制裁。
第⼆种观点认为,⽣效法律⽂书中确定的⾦钱给付义务包括诉讼费⽤,都应当纳⼊计算基数,因为诉讼费⽤的产⽣是因被执⾏⼈不履⾏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效法律⽂书主⽂中确定的⾦钱给付义务,作为计算基数。
迟延履⾏利息的产⽣是基于民事权利,不应包含诉讼费⽤。
利息、违约⾦等是当事⼈约定或法定的孳息,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符合《民诉法》第⼆百⼆⼗九条的规定。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种观点混淆了利息、违约⾦与迟延履⾏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迟延履⾏债务利息与利息、违约⾦是两种性质的⾦钱给付责任,利息、违约⾦是债务⼈对债权⼈的实体法责任,⽽迟延履⾏债务利息是程序法上的责任,其是对不履⾏判决的惩罚。
⾄于第⼆种观点,律师认为不应将诉讼费计⼊迟延履⾏债务,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的是防⽌当事⼈滥⽤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不产⽣孳息。
⼆、迟延履⾏期间的计算1、执⾏中⽌阶段是否计⼊迟延履⾏期间有观点认为,中⽌执⾏的期间不应计⼊迟延履⾏期间。
理由为,执⾏中⽌是指依法执⾏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暂停执⾏程序的进⾏,待事由消失后,执⾏⼯作才继续进⾏,故执⾏中⽌并⾮是被执⾏⼈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
律师认为,迟延履⾏事实发⽣后,是否适⽤迟延履⾏债务利息,要看被执⾏⼈不履⾏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
由于被执⾏⼈不履⾏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应当适⽤迟延履⾏债务利息。
2、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由于执⾏和解是权利⼈⾏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主张和解协议的履⾏期间不应计⼊迟延履⾏期间。
但是,实务中绝⼤多数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是因为义务⼈的拖延⽽造成的,如果和解协议的履⾏期间不计⼊迟延履⾏期间,权利⼈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阅读提示1999年,国家为处置不良银行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收购、管理、处置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
随后在四大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四大资管公司再次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大规模剥离,由此产生了大量商业性不良债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组织座谈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主要规定梳理(一)先期重点保护国有企业债务人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南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让人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
但是,《海南座谈会纪要》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作出的文件,主要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该纪要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特定,具体见下图:2.适用时间特定,纪要适用于2009年3月30日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后期逐渐发展为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平等保护1.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就个案答复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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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
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
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
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
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
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要点三:具体计算方式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一般债务利息的公式虽未说明,但参考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总结了迟延履行期间两种利息的计算公式。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
=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要点四: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在制定《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固定利率的方法较为妥当,国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
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要点五:计算币种自主选择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当根据《解释》的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