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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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信学位〔20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组织、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提交的学士学位初审名单和补授学士学位初审名单;

(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撤消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初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学生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接受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及复核申请,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六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必修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80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语和艺术设计专业另行规定);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因第六条第(二)、(三)和(四)款中有且只有1个条件不符合授位者(其中因第六条第(四)款不符合者,申请材料或奖项须在处分后获得方有效),符合下述条款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审议通过的,可在毕业证书颁发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

(二)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三)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等以上级别认可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者;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体育竞赛奖励者(具体学科竞赛项目参考《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六)毕业时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或西部志愿者;

(七)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八)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照顾加分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组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初审学生学士学位资格,并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将复审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推荐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材料,讨论、审批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行文公布。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授位材料由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

第十二条《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位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学校批复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

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因申请材料不实或造假,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对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异议者,可以在学校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后的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均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从2016届毕业生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成信教发〔200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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