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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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都市道路篇)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治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操纵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

1.3本工作导则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不顺,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处路面

沉陷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操纵。

1.4本工作导则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5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托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托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 差不多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2.2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

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建设单位核查批准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及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

2.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打算,作为监督工作重点。

2.6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由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7道路管线治理规定

2.7.1凡属综合性工程,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依照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都市综合管线应积极推行同槽、并井的设计方案。

2.7.2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为其他单位制造进场施工的差不多条件。

2.7.3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2.7.4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应开挖探沟,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2.7.5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阻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爱护措施。

2.7.6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治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治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治理。

3.1.2 在开工前下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3.1.4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5将通病防治列为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2 设计单位

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明确设计做法。

3.2.2在设计交底时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交底。

3.2.3 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3.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阻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3.2 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进场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纳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3.3.3 依照批准后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

案》,向施工班组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

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6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事实上施情况。

3.3.7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3.4.2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易产生通病的工序、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质量操纵重点。同时,应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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