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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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宣政办秘〔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6日宣城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前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认真研判2022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概况2021年度,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7起,直接经济损失123.5万元,同比2020年度,灾害发生数量有所下降,下降比例为26%,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根据2022年汛前调查,截止3月底,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60处,按照灾害险情等级划分:小型灾害隐患点560处;按照地质灾害类型划分:滑坡212处、崩塌304处、泥石流26处、地面塌陷18处,威胁群众约4500余人,潜在经济损失约2.52亿元。

二、地质灾害预测趋势(一)降雨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2年汛期(5~9月)总降水量接近常年或偏多,降水分布不均,有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发生,气象条件总体为偏差年景。

6月入梅,7月中旬出梅,出、入梅时间均较常年偏晚,梅雨量偏多。

预测8~9月为台风活跃期。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结合今年降雨趋势预测,排除地震、极端灾害天气等影响因素,预测2022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常年,局部地区较常年可能加重,强降雨或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和不合理工程切坡仍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修订)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修订)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修订)(2020年3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5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通知中共宣州区委、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宣城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指挥部组成人员政委:韩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指挥长:张冬云(市委副书记、市长)第一副指挥长:汪谦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郭金友(市政府副市长、泾县县委书记)副指挥长:陈哲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玉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敏(市政府副市长)张黎勇(市政府副市长)田扬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牛传勇(市政府副市长、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周明鸣(市政协副主席)钱明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边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员:刘家和(市政协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余宏汉(宣州区委书记)刘玉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初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群工部部长、市信访局局长)汪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承保(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陈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征管办主任)李建国(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盛桂荣(市政府副秘书长)胡亚龙(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汪侃(宣州区委副书记、区长)耿鹏(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郑圣辉(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董家国(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宁伟(市发改委主任)徐殿银(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晓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华(市财政局局长)施怀中(市环保局局长)许浙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吴方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寿生(市农委主任、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李家传(市水务局局长)余仁富(市林业局局长)蔡修定(市审计局局长)肖红兵(市国土局局长)吕雪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斌(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周立新(市人防办主任)李军(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勇(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产晓红(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翔(市国投公司总经理)杨尚飞(市住建委常务副主任)二、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土地房屋征收部、招标采购管理部、工程建设部、资金财务部、审计监督部、监督考核部等七个部室。

宣城市宛溪河二期征收补偿方案

宣城市宛溪河二期征收补偿方案

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宣城市人大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将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城市景观建设、文化底蕴彰显四大功能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宣城。

依据《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宣城市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以及《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沿岸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

为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宣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顺序(一)征收范围B1、B2区:东至九州大道,南至叠嶂路,西至南市路,北至交通路;B3区:东至宛溪路,南至交通路,西至南市路规划延伸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宛溪路;B4区:东至南市路,南至叠嶂路,西至宛溪河,北至交通路。

总占地面约290亩,总户数约1515户,总建筑面积约17.7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约844户,建筑面积约5.8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约483户,建筑面积约4.12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另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约172户,建筑面积约4.44万平方米)。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范围图,征收数量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顺序根据改建地段施工顺序及安置房建设先后等实际情况,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分两阶段征收,其中,B1、B2 、B3区域先征收。

时间拟定为2012年2月—2012年8月完成B1、B2 、B3区域征收;2012年6月—2012年12月完成B4区域征收(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

宣城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

宣城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

宣城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大力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是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

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主导产业包括汽车及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产业。

规划期限为2014年至2017年。

一、产业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市已形成门类较多的产业体系,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发展较快,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一)产业规模较大。

2013年,全市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产业三大产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68.3亿元,占全市GDP比重19.8%。

其中,装备制造业规上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实现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总数,均占全市规上工业总数1/3以上。

全市接待游客与实现旅游总收入分别突破千万人次和百亿元大关。

注:装备制造产业系以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为主体,包括橡胶零件制造(总量约占橡胶制品业90%以上);文化旅游产业包括文房四宝及工艺品、各类印刷企业、演艺和娱乐、旅游休闲;食品医药产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

(二)优势特色较多。

截至2013年,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产业拥有上市公司3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26户,建成59个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4个省级装备质检中心。

中鼎集团、宣纸集团和南华电机等在全国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优势,詹氏食品、宣酒集团等在全国同行业地位不断提升。

全市拥有4A级以上景区15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1个、国家和省文化遗产5个、国家级生态保护区2个。

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家,农产品示范基地25个,优质家禽年出栏量占全省一半以上。

(三)集聚效应明显。

产业发展进一步向园区集中,13个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市本级集中示范园区建设全面启动,宁国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美化市容,体现城市特点。

第一章总论 01.1 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概述 (2)1.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3)1.3 编制原则 (4)1.4 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概况 (5)第二章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5)2.1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项目建设背景 (5)2.2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的必要性 (6)第三章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建设条件 (14)3.1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4)3.2投资政策环境分析 (16)第四章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项目 (19)4.1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项目构成 (19)4.2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规模 (20)第五章工程内容 (21)5.1 用地现状 (21)5.2 交通条件 (22)5.3地质、地震、气象条件 (22)5.4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25)5.5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 (26)5.6工程建设方案 (27)第六章环境保护 (42)6.1 环保的意义 (42)6.2 当地环境状况 (42)6.3 宣城市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43)6.4 控制污染的措施 (43)6.5 安全卫生 (45)6.6 消防 (45)6.7 节能 (45)第七章工程实施方案 (47)7.1 实施方案 (47)第八章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1)8.1 投资估算 (51)8.2 资金来源与投资计划 (52)8.3 还款计划 (52)第九章国民经济评价 (54)9.1 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说明 (54)9.2 评价费用说明 (54)9.3 经济效益计算 (55)9.4 国民经济评价结果 (58)9.5 社会效益评价 (59)9.6 环境效益评价 (59)第十章工程招投标 (60)10.1 概述 (60)10.2 发包方式 (60)10.3 招标组织形式 (62)10.4 招标方式 (62)第十一章结论、问题与建议 (64)相关图纸第一章总论1.1 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概述1.1.1 项目名称宣城市城乡路网改造程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政府令第1号《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韩军2015年2月28日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风景区内从事涉及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风景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三)依据风景区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时,应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五)负责风景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开展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它职权。

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

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调国土所所长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调国土所所长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调国土所所长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宣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选聘)公务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在市局本级系统内相关财供事业编人员中,对市区国土资源所所长、市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进行公开选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宗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国土系统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

二、基本原则公开选调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岗位设置(一)市区5个国土资源所所长职位:双桥国土资源所所长、济川国土资源所所长、澄江国土资源所所长、西林国土资源所所长、敬亭山国土资源所所长。

(二)市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大队职位:工作人员3名。

四、公开选调条件1、国土资源所所长职位范围为:局本级国土资源所人员或已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国土资源所公务员身份人员竞聘上岗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市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范围为:局本级全额财供事业编制人员。

2、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

3、选调市区5个国土资源所所长,男:年龄50岁以下,女:年龄45岁以下;选调市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压滤机滤布年龄35岁以下。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5、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6、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公开选调工作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在局党组领导下,成立公开选调考核组。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宣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会议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要求,结合宣城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化生态立市战略,巩固提升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成果,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创建安徽(宣城)绿色发展创新实验区、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努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宣城样板。

(二)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市作为长江皖境最大两条支流所在地的各项任务,着力构筑水阳江、青弋江干流(以下简称“两江”)岸线“1公里”防线,合力打好我市境内水阳江流域、青弋江流域等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实现“水更清、岸更绿、产业优”的工作目标,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两江”等江河湖泊及其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明显优化,高质量发展水平位于全省前列。

——水更清。

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其中水阳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青弋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梅溧河殷桥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其他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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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七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一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0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10米;(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0倍(列入市危旧改项目的新建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9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8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第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其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要求和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面宽长度小于(含)35米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面宽长度大于35米的不小于4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U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

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四)高层与低、多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十六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七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八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和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可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符合消防规定的同时须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六条相邻受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实行对等退让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控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再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五)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次高类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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