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202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202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条文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作出概括规定,具体的义务在第=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本法有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55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解读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处置权及其保护的规定。
◆条文释义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
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加以保护。
一、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
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这是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需要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
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权采取特定措施: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例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发生矿压活动显现激烈、巷道(或工作面、采场)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坏、煤(岩)层变软、湿润等沼气喷出的预兆时,井下作业人员在此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
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
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紧急撤离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权利和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再撤离作业场所。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 ___。
第八条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国家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被困人员,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和拆除等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事业单位在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本法第10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57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七条解读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
《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因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基础,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安全生产法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以下是2021年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文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管执法,推动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落实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及时推出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与媒体合作,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以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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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最新版)
目录
1.引言
2.安全生产法的定义和作用
3.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4.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5.2021 年版本的主要变化
6.结语
正文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
专门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的定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法是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规定。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和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
员的安全权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三、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安全生产法自 1992 年制定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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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以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需要。
四、2021 年版本的主要变化
2021 年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
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内容,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