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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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要点总结《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各类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和要点总结:1、法律目的和背景: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背景:该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法律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4、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不断更新和提高。

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7、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对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

9、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等。

11、法律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即通过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意味着安全生产应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中心,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防治结合强调了在预防的基础上,要进行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综合治理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覆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相关主体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责任制,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努力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意味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预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任务。

强化责任制则要求相关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强调预防和应急处理的重要性。

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则是指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对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鼓励和支持。

这样既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又可以降低事故风险。

第五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推行强制性和基准性安全生产标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的要求。

推行强制性标准是为了确保各类生产活动按照安全要求进行。

基准性标准是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的要求。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1、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行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在中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

该法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与分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和职责、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管执法,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安全
生产法律体系,增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1、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七条要求是什么?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636f70797a6431333337396336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

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

pdf安全生产法释义

pdf安全生产法释义

pdf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历了几次修订。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基本释义。

1.安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中,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人员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安全生产许可:指国家对从事特定生产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的一种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5.事故隐患: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6.事故调查处理: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总结事故教训的活动。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活动。

8.应急预案: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紧急救援方案。

9.安全生产培训: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的活动。

10.安全生产宣传:指通过媒体、网络、会议等形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普及宣传的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释义还包括对法律中具体条款的解释,这些条款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由于《安全生产法》的内容较为丰富,具体的释义和解读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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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更宽一引起,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释义】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如果不主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

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冷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00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0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党和国家也明确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监管,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步伐。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实施已经十余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不同的作业活动。

而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

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造成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

虽然有些事故还难以安全避免,但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降到最低程度的。

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和形象和声誉。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进一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

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问题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善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外的范围。

【释义】一、本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02年11月1日。

本次修改后,修改决定将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生效。

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本法的调整事项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聚宝在生产经营领域。

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精制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四、适用除外的规定考虑到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殊安全事项作出规定。

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2013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

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己作出的规定。

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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