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章阚珂主编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要点总结《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各类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和要点总结:1、法律目的和背景: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背景:该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法律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4、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不断更新和提高。
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7、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对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
9、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等。
11、法律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释义】本条是对安全⽣产管理的⽅针的规定。
所谓“⽅针”,是指指导⼀个领域、⼀个⽅⾯各项⼯作的总的原则。
这个领域、这个⽅⾯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针的要求。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产管理的⽅针是:安全第⼀,预防为主。
1.所谓“安全第⼀”,就是说,在⽣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员和其他⼈员的⼈⾝安全放在⾸要的位置,实⾏“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实现⽣产经营的其他⽬标。
安全⽣产管理,是以保证⽣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标的管理活动,是在⽣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
从根本上说,保证⽣产安全与实现⽣产经营活动本⾝的⽬标是⼀致的。
因为就各⽅⾯对⽣产经营活动本⾝的⽬标期望⽽⾔,投资者是希望取得赢利,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员是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收⼊;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要使⽣产经营活动⾃⾝所承载的这些⽬标能够实现,⼀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产安全。
显然,如果不能保证⽣产安全,在⽣产经营活动中发⽣⼈⾝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员和政府的⽬标都难以实现或者要⼤打折扣,甚⾄会给各⽅⾯造成巨⼤损失,产⽣严重的负效应。
⽽从另⼀⽅⾯说,⽣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标与其他⽬标之间,⼜会在⼀定情况下发⽣⽭盾。
⽐如,在企业资⾦⼀定的情况下,投到安全⽣产⽅⾯的资⾦多⼀些,投到其他⽅⾯的资⾦就会少⼀些;企业⽤于安全⽣产的费⽤多⼀些,成本就会⾼⼀些,利润就会少⼀些;严格按安全⽣产的操作规程办事,⽣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些影响等等。
在保证安全与⽣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标发⽣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产管理⽅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
当然,对于“安全第⼀”的⽅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摘要:1.引言2.安全生产法的定义和意义3.2021 年安全生产法释义的主要内容4.2021 年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5.2021 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意义6.结语正文:一、引言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它的存在不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2021 年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安全生产法的定义和意义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2021 年安全生产法释义的主要内容2021 年安全生产法释义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三是对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四是增加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提高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四、2021 年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2021 年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包括: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二是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使安全生产监管更加有力;三是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使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四是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更加高效和公正。
五、2021 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意义2021 年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它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1996年颁布,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进行700字的释义。
《安全生产法》包括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相关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本章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这为后续章节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是关于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这些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组织和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测和检修等。
同时还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进行了特殊的安全要求。
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关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法规定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证照、刑事责任追究等。
同时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评定、工伤鉴定等方面的相应程序和责任追究。
最后一章是附则,明确了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法律适用、法案的解释和生效等方面的规定。
总体来说,《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于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和保障的作用。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解读.ppt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9. 加强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第八十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
义务
•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 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2005-10-10《安全生产法》宣贯讲座——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背景简介1.《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1)起草过程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劳动部将《安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1994年劳动部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1996年4月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劳动保护法》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部成立起草小组;1998年国家经贸委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199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职业安全法(草案)》;200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
(2)审议过程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朱总理签署法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6月29日第28次会议进行了“终审”,《安全生产法》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投票结果获得通过!《安全生产法》以其不可抗拒的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强化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手段。
2.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1)规范市场经济下安全生产行为的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用工形式多种化生产方式多型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发包等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没有适应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安全设施性能下降事故隐患随处可见转轨期、建设期、发展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呼唤《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2)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需要①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一是伤亡总量大。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立法来保护和管理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该法第三章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要求,这是确保生产活动安全的重要指导原则和工作准则。
本章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各个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法定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问题,只有各个单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个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同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特殊行业和高风险职业,单位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及时指导、督促和协助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并予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对于识别和排除事故隐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管机制,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执法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行使巡视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等职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一,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公众的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的核心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还规定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进行定期演练。
这样可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多个方面确保了安全生产的进行。
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能够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够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只有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我们才能够构筑起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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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事项必备事项以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本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安全事项、社会保险事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事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此协议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条款。
本法从保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益的角度,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两个法定事项:1.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从业人的劳动总是在各种具体环境、条件下进行,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如果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则极可能发生事故,危害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这些都涉及从业从员的切身利益。
实践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并不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保障劳动安全的措施,特别是进入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多赚钱隐瞒工作场所缺少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的真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履行保障劳动安全告知义务。
因此,本条第1款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这一款规定履行义务,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保护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2.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里规定的工伤保险,就是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法定的强制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管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愿意。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中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确保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维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二、不得免除或者减轻的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实践中曾出现过,在采矿业、建筑业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违反法律规定,逃避安全事故责任的协议“生死合同”。
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些协议有些是诱骗从业人员订立的,有些是胁迫从业人员订立的,其用心是以牺牲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抗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破坏安全生产秩序,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予以禁止。
因此,本条这一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这项规定很明确地表明以下意思:一是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二是任何形式的这种协议都在禁止之列,如一度猖獗的“生死合同”以及其他种种形式的非法协议,都在禁止范围内;三是订立了这种合同的,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即从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本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如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
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
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本条第1款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1.批评、检举、控告权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些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这里规定的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
法律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里规定的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从业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检举权、控告权,有利于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2.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这里规定的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这些都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二、对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保护本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第1 款规定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包含四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四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