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202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202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条文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作出概括规定,具体的义务在第=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本法有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55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解读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处置权及其保护的规定。
◆条文释义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
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加以保护。
一、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
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这是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需要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
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权采取特定措施: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例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发生矿压活动显现激烈、巷道(或工作面、采场)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坏、煤(岩)层变软、湿润等沼气喷出的预兆时,井下作业人员在此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
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
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紧急撤离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权利和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再撤离作业场所。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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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条款涉及42条,约占原条 款的1/3,此次修改处罚力度加 大,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 压实了相关部门责任,压实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 责任要求。
2
建立相互配
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
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3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补充增加了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 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1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
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
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
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无伤害或事故苗头占90.9%
安全管理
二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3、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 4、脚手架安全:基础、立杆、横杆、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接头位置、扣件、 跳板、拆除等 5、模板支撑:基础、支撑、荷载、拆除及搭设规范 6、施工用电:开关箱、导线、接地、外电防护等是否规范 7、安全标识:安全标识是否规范、齐全、有效、合理 8、施工机械与起重设备: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安全防护、限位等、其他施工机械 重点部位防护(如木工切割机防护)。 9、基坑防护:基坑支护、周边荷载、作业环境、防护措施 10、文明施工:围挡、材料堆码、现场卫生、防火管理、办公环境、拖鞋凉鞋、工作 服穿戴 1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是否组织安全检查、是否按期对标 12、安全技术交底:每道新工序开始之前、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进行安全交底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
2021年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版安全生产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 ___。
第八条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202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国家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被困人员,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和拆除等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事业单位在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各种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协调。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本法第10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57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七条解读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
《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因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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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一、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的背景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021年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监管职责、风险防控、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二、2021年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新增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2.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同时,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
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此外,还规定了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事故调查与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同时,增加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5.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创新
新安全生产法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
并要求企业定期对安全生产技术进行评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2021
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
2.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
5.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6.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
四、对我国安全生产现状的影响及展望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状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展望未来,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