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预付卡管理制度模板

预付卡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发行的所有预付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储值卡、礼品卡等。
二、预付卡发行管理1. 发行条件:公司发行预付卡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2. 发行程序:明确预付卡的发行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制作、发放等环节。
3. 发行限额:设定单次发行和总额度的上限,防止超额发行。
三、预付卡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预付卡所涉及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2. 账务处理:对预付卡的销售、充值、消费等业务进行准确记账,定期对账。
四、预付卡使用规定1. 使用范围:明确预付卡可使用的场所、商品或服务范围。
2. 使用限制: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使用条件等限制,并在发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
五、预付卡充值与挂失1. 充值规定:设定充值方式、充值限额及充值时间等规定。
2. 挂失处理:制定预付卡挂失、补办的流程和条件。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向消费者充分披露预付卡的使用规则、风险提示等信息。
2. 投诉处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处理。
七、风险控制与监督1. 风险评估:定期对预付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2. 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预付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法律适用:本管理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九、附则1. 制度修订: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2. 生效日期: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doc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11-0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和章程(示例)

卡购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购/持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乙方(发/售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X卡(下文简称本卡),乙方为持卡人在乙方处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时提供使用X卡进行支付的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约定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声明与承诺本协议已对与甲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列示,请甲方注意。
甲方确认,在甲方购买本卡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及购卡/充值金额1.单用途卡的名称:2.不记名卡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4.购卡/充值金额:元张,购卡总额:元。
5.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特别说明:甲方为单位,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甲方为个人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甲方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现金购卡。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乙方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本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4.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5.退卡服务:(1)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持卡人应于卡片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预防、预警及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的机构和程序,将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根据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适用的发卡企业为:在我省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预案所适用的突发事件为:(一)因发卡企业恶性卷款逃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发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而启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群体性事件。
(四)因发卡企业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等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由上级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四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纳入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商务部门牵头,商务、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五条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本预案规定,在商务部门成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应对工作。
(二)最小损失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社会、群众和国家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与正常运行。
(三)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本地区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
上下级商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部门管辖为主。
在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中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各级应对部门应依据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四)公正及保密原则。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工作有关的信息。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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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专业资料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专业资料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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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
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
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
使用单用途卡。
第二章 单用途卡的发行
第三条 单用途卡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
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
议内容。
第三章 单用途卡的服务
第六条 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
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
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
的服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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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
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提供 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
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提供 网站为单用途卡
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持卡者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
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第八条 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
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
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 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九条 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
可挂失、可转让。
第十条 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
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
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
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
泄、不丢失。
第四章 单用途卡的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和持卡者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单用途卡的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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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
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
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
途卡业务情况。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
或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