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法律规制

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法律规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对便捷生活的无限追求,单用途预付卡行业迅猛发展,这不仅给发行预付卡的商家,带来了大量资金储备和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多方便和利益。
但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侵权事件被频频爆出。
分析造成这些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对单用途预付卡缺乏立法和监督。
此外,社会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也可能成为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目前我国已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对单用途预付卡予以规范。
例如,商务部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初步以条文形式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确定商务部作为单用途卡的主管负责部门,并且建立实名购卡、资金存管等制度。
由于规范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因此,文章以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现状为背景,辅以若干案例的分析,从单用途预付卡的概念、特征及消费现状来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
文章将单用途预付卡消费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单用途预付卡消费进行法律性质的分析。
研究的主要思路为:首先,以预付卡消费的法理分析作为研究的基础,明确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
其次,针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引出我国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我国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立法现状及监管现状进行分析。
再次,介绍中国香港、台湾及美国、日本相对成熟的预付卡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的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法律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最后,从立法、司法和行政角度出发,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法律规制的建议。
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能够实现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理论研究的相对完整;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单用途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1. 引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预先存款的卡片,用于特定商户或特定商品的购买,并可在特定期限内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广泛应用于零售行业、餐饮行业以及各类礼品卡销售等领域。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目标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要求,确保预付卡的合法使用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目标包括:•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兑换、结算等操作流程;•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中的不当行为。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户和企业,包括零售行业、餐饮行业、礼品卡销售行业等。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4.1 商户或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确保其与销售行为一一对应。
4.2 商户或企业应明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以及退款政策等信息。
4.3 商户或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兑换5.1 持卡消费者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出示卡片并提供相应身份信息,以验证卡片的合法性。
5.2 商户或企业在核实卡片合法性后,应根据卡片面值和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进行兑换。
5.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仅限于特定商户或特定商品的消费使用,禁止与其他活动优惠叠加使用。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结算6.1 商户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制度,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2 结算时,商户或企业应提供详细的结算明细,包括卡片面值、实际消费金额、结算金额等信息。
6.3 商户或企业不得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金额与其他费用进行混淆,应单独核算。
7. 消费者权益保护7.1 商户或企业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7.2 消费者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如遇退款问题,商户或企业应按照退款政策及时进行处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
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
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
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
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
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材料-v1[1][1].1.详解
![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材料-v1[1][1].1.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8987619784868762cbaed51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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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
录和清算。 说明:卡系统可支持资金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加油卡业务盘点办法、差异处理办法加强资金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
效证件,留存办理单据及复印件(包括客户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并分类归档管理。
2. 不记名卡办理发生变更。 a.办理一次业务的金额小于1万元时无需出示有效证件(无变化); b.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时,客户须出示有效证件,网点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现有不记名卡办卡凭证上有客户签字,需要核对客户身份 信息,记录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办法》于2011年11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股份公司财务部、销售公司加油卡
管理处、综合管理处、财务处多部门研究,与中石化联合向商务部反馈意见。争取到:
1.昆仑加油卡的预收资金托管由总部统一负责,并可采用资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
2.昆仑加油卡的备案工作可由总部统一进行。
3.昆仑车队加油卡可不受本《办法》的管理。 4.卡片可以有技术角度的有效期设置,到期延期即可。 5.关于对发卡企业的监管、处罚等措施的执行,对全国开展业务的大型集团企业可以考虑由商 务部直接监管。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说明:1.已制定昆仑加油卡章程、协议,按照该办法的修订工作由销售公司统一组织。 2.对原章程内容修改的内容告知各户(客户告知模版“温馨提示”将通过OA发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3150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潜在风险及监管措施-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潜在风险及监管措施-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模式日渐多元化,在诸多领域例如网络、洗浴、理发、修车等悄然出现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即先付款,后消费),而且往往是以办卡作为其运行的方式。
根据美国一家权威机构Mercator Advisory Group 的调研数据显示,在2010 年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5936.5 亿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的商业预付卡消费国。
随着消费模式与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者也日益习惯了使用商业预付卡进行消费,而且商业预付卡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消费上的便利以及享受一定的优惠,还可以给商家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方便商家盘活资金,还有保持稳定客源的功能。
在商业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新消费模式的出现和流行无疑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强大动力。
但是,这种预付式消费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根据笔者的调研,普遍存在如虚假宣传,格式合同及条款,任意解释条款等问题。
根据笔者的统计数据看,在使用过商业预付卡的被调查者中有82.3%的消费者有过使用商业预付卡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其中有76.6%的消费者出于无奈而放弃维权,而且本次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相比于大型发卡企业中、小企业对消费者的侵害更为严重且十分隐蔽。
虽然商业预付卡消费模式是一种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本文旨在对当下混乱的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一些参考,希望能够为监管的标准提供一定的度量方法,在切实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同时减少对商业预付卡消费模式运行造成的损害。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分析。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特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作为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优惠的要求,减少现金流通,促进交易的便捷快速。
二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资金周转,同时锁定客户,增强市场竞争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发行、管理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用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下面是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预付形式的非储蓄性电子支付工具,用户可以在指定的商户或业务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该卡只能在特定的商户处进行消费,而不具备通用性。
其次,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条件。
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且必须已依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银行的健康发展,增强客户信心,并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该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需要提交申请,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商业银行申请成功后,需要签订发卡协议,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发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限额。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限额。
限额的设置既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五,管理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做好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开展资金监管和风险预警工作。
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助于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对用户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在发行和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权。
商业银行还需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进行保护,并及时提供业务告知和余额查询服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发行、管理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用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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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
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
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
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
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
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①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②。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③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④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⑤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解读:①《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
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②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③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④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⑤《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
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
二是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的授权方,而售卡企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方。
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并应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
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①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解读:①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
②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①。
解读: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
二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但上述两种情形,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①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解读:①目前已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①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②;(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③。
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④。
解读:①指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
②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企业,按备案企业意愿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无法判定发卡企业类型的,应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请示。
③直辖市未设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发卡企业应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④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同时提供售卡企业清单,并不再向售卡企业单独授予备案编号。
如售卡企业发行在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母公司的集团中使用的单用途卡,应作为发卡企业另行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①()下载(格式见附件2)。
解读:①请登录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具体网址为/aarticle/b/c/201209/20120908362416.html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①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②;(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③;(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④。
解读:①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②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财务报表。
③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
④备案机关应查验资金存管协议或存管资金冲抵凭证,并留存复印件;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备案机关应记录协议、保单或保函的到期日;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备案机关应提示备案企业续约。
对协议到期未续约的企业,视同达不到备案要求,备案无效,备案机关予以公示,备案编号同时作废,企业需重新备案。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①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②;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③或排他使用权证明④。
解读:①协议应明确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
②股权关系说明系指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
③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可提供商标注册证,并应列明使用的有效期。
④应列明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①,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②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③。
解读:①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
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各地自行编制的编号应与全国统一编号有所区别。
②商务部指定的媒体为国际商报和市场秩序网()。
③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将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①、发卡企业类型改变②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④手续。
解读:①备案事项是指《备案表》中所填列的信息;②发卡类型改变是指发卡企业改变单用途卡使用范围的情形,备案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补充提交备案材料。
③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是指终止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④发卡企业注销备案,予以公示,原备案编号自动作废。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①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解读:①发卡企业名称、集团名称应与《备案表》所填列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①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①如发卡企业提供转让服务,则应列明转让的条件和方法;不提供该服务的,应在章程和协议中明示。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