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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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律师费用标准

60万律师费用标准

60万律师费用标准
对于涉及财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例如争议标的为60万元的纠纷,律师费收取的标准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来决定。

一般来说,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

这种收费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官司输了费用不退回。

请注意,具体的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律师的资历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律师和确定费用时,最好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以便对费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建议了解律师的背景和资历,以便选择最适合你的律师。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四)办理见证;(五)担任法律顾问;(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苏价费[2002]378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2002年5月16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0版)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1)民事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行政案件宁、苏、锡、常2000元/件镇、扬、通、泰15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3)刑事案件宁、苏、锡、常3000元/件镇、扬、通、泰2500元/件徐、淮、盐、连2000元/件(4)仲裁案件宁、苏、锡、常1500元/件镇、扬、通、泰1200元/件徐、淮、盐、连1000元/件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免收镇、扬、通、泰免收徐、怀、盐、连、宿免收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万元—1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4%镇、扬、通、泰3、5%徐、怀、盐、连、宿3%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3%镇、扬、通、泰2、5%徐、怀、盐、连、宿2%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2、5%镇、扬、通、泰2%徐、怀、盐、连、宿1、5%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2%镇、扬、通、泰1、5%徐、怀、盐、连、宿1%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1、5%镇、扬、通、泰1%徐、怀、盐、连0、5%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比例宁、苏、锡、常0、7%镇、扬、通、泰0、5%徐、怀、盐、连、宿0、25%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收费【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10.1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9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江苏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计价格〔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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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 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W50万元5-6%
>50万元,W100万元4-5%
>100 万元,<500 万元3-4%
>500 万元,<1000 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 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⑴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⑵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⑶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⑷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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