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者:许婧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为有效的司法途径,这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为适应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呈蓬勃发展之势,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规定其中,正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巨大飞跃,但有关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维权意识;原告资格;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96-03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马克思也曾说过:“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1]法律是为利益而设的,所有的法律一刻也离不开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是全部法律的核心。
利益按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通常我们有私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得到满足,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将自己的目光投向公共社会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人们开始关注公民权、环境、贫困、女权、消费者权益等一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这也是人们公共精神增长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公益诉讼也应运而生。
而在中国,公益诉讼正方兴未艾,并已呈现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其中便是最好的证明。
一、公益诉讼之源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
私益诉讼即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只有特定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市民都可以提起。
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很不健全,仅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保护公共利益是远远不够的,故授权一般市民代表社会集体来进行诉讼以弥补其不足[2]。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 长 方 式 、 费 模 讼方 面进 行了有益 的探索 。贵 州省贵 阳 益 的诉讼 , 增 消 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 , 民事 凡
式” 。国务院《 于落实科 学发展 观加强 市 中级法 院设立 了环 境保 护 审判庭 , 关 贵 主体均可提起 ,起诉人 与案件并无直接
务 院都 提出 了更高 的要求 。在 此大背景 《 于办 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讼 案 件 的试 讼 制 度 。 随 着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以及 公 民 环 关
下 ,借鉴 国外运用 司法手段保 护生态环 行 规定 》 云南 省 昆明 市 、 溪市 中级法 境保 护意识的提高 ,在我 国开展生 态环 ; 玉 境 的实践经 验 ,结合 我 国创新生 态环境 院也成立 了综 合性 的环 境保 护审 判庭 , 境公益诉讼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保 护机制 的初步探索 ,逐渐建立 生态环 昆 明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市 市
原告 。
发 展状 况
目前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还 不 是 一 个 法 我国的生态环境公 益诉讼 制度还未 能够 法 均 未 对 公 益 诉 讼 作 任 何 规 定 ,而 且 还
定用语 , 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顾名思 真 正地建立起来 ,但这并不 妨碍法 院受 在 某 些 制 度 层 面 限 制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提 义 ,公益诉 讼是一个 与私益诉讼 相对 的 理 和 审 判 涉 及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利 益 保 护 的 起 。 如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公 “
一
、
我 国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察机关 、环保 部 门和有 关社会 团体向法 3大诉 讼法 中 ,除刑 事诉讼法 明确 规定 ,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权和环境权都不可 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因此,作为特殊侵权行为 的环境侵权,利益关系 人就是享有环境权的公民,公民享有的在不被 污染和破坏的环 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在有具体的环境 侵权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由这些直接利害关系人自己行使起 诉权。环境作为一 种公益,应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赋予公民环境 公益诉讼之诉权,从法律上保 障公民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使民主统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切实保护环境公共利 益。
(二)环境保护 组织 环保组织在 保护生态环境免受人类经济活动破坏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其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具有超脱性而成为最具权威的环境保护 者身份。在环境 纠纷民间解决和仲裁解决方式中,环保组织提供咨 询、进行调查、调 解、和 解、提供建议等;在环境纠纷行政解决中,环保 组织不仅可以进行 调查、提供咨询与建议,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直接检举、控告、上访,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纠纷进行解决;在环境纠 纷诉讼解决中,环保组织可以进行支持诉讼、咨询、调查和提出建议 等。环保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对 其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 政府活动的参与和 监督,当其成员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环保组织 以其科技和法律 上专业知识与实力强大的侵权人形成法律上的对抗 和制衡。环保组织 无论是在推动环境法的制定,还是参与环境管理, 监督环境法的实施 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建立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过程中 ,必 须大力发展环保组织,使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 的主要主体。
基金项目 :太原科技 大学校 青年基金 项目(项目 编号:20083029,项目名 称:社会团体 的环境 公益诉 讼主体资 格研究)。 作者简介 :高美艳,太原 科技大学 法学系 助教,硕士 ,研究 方向:理论 法学。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

V012 N0 1 .9 .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OF ABA EA T CHERS C 正 0E EGE
2l 0 2年 8月
Ma 0 2 L2 1
构建 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法理思考
对 损害公共环境利益 的行 为 ,向法院提起 的环境公益 之诉 。环境公益诉讼 的概念 相对 于环境 民事 公益诉讼
的概 念而言 , 它所指范 围较广且抽象 , 根据行 为人的违
法 行 为 所 涉 及 的法 律 法 规 不 同其 推 动 司 法 裁 判 的 过 程
差异性 ,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就分 为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案到对整套 公益诉讼 制度 的需求 三个方 面来 阐述 构建我 国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 的合 理性 。
【 关键词 】 境 民事公益诉 讼 ;以人 为本 ; 环 公众 参与 ; 权利意 识 【 中圈分类 号 l 9 3 2 D 【 文献标识码 l A 【 文章编 号 l 0 8 4 4 (0 2 0 - 0 7 0 4 0 - 12 2 1 ) 1 0 5 — 0 1
的理论来源 与构 建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制 度的合 理 性三个角度来 阐述 构建我 国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制 度的 法理 思考 ,以期为构 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提供 理 论依 据并以此引发一 些有益思考 。
一
然生态等是基于美好环境 的需要 而发生的 。 其二 , 原告 资格要具有适格性与 合法性 ;虽然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具有二元性 。即起诉 的原告 既包括 与受损环境 公益有 直接利 害关 系的公民、 法人 和社会组织 , 也应 包括无 直
从环境污染侵害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天 大楼 ,但 当 和权 力 发 生 冲突 时 , 或
者 不 正 当 的 权 力 受 到 正 当 权 力 的 遏 止 时 , 富来 得快 去 得也 快 。“ 财 天上 没 有 掉 下来 的馅 饼 , ”人 还 是 老 老 实 实
女 权 力 控 制 资 源 不 再 与 市 场 要 发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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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经 济 ・法制 I
如 何保 护 受 害者 权益 , 引起 了法 学 界 关 于 环境 公益诉 讼 问题 的大 讨论 。 “ 专属 性 ” “ 他性 ” 或 排 的权 利 。可 见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所 采 取 的 是 比较 彻 底 的原 告 一元 化 , 即有 权 发 动诉 讼 的 及 受案 范 围受 到 了极大 的限 制 , 般 一 公 民 因 环境 公 益 受 损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时 , 院往 往 以原 告与 环境 损 害结 果 法 之 间无 利 害关 系 为 由驳 回诉 讼请 求 。 “ 权 利 即无救 济 ” 司法 救济 程 序 的 无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遭 遇 尴 尬
所 谓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指 由 于
原 告 只能 而 且 必 须 是 受 害 者 本 人 亦
即实体 权 利关 系 人 , 而环 境 公 益是 一
种 比较 抽 象 的社 会 公共 利 益 , 难于 确
缺 失 , 得 环境 公 益 在受 到 行 政不 法 使 或 不 当行 为 的侵 害 时 , 能 通 过启 动 不 司法 程序 来 纠正 , 环境 公 共利 益 得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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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
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
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强调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可塑性和依据,保障了公民、组织、检察院等对被控制污染源的起诉权。
2.2 The Challenge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尽管中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实践应用中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很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缺乏诉讼意识和行动力;其次,缺乏环保组织的支持体系,缺少专业化的环保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
此外,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缺乏力度,使其难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以上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
Part 3: Th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3.1 Th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dures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应该以公众环保利益的实现为重点。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主体准入门槛,加强公民、组织、检察官权益的保障。
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流程,加强对被诉对象和证人的应激机制的制衡。
3.2 The Increase of Legal Support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提高法律支持与技术支持水平。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力量的建设,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增强律师属于公众的意识。
另一方面,要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水平,增加前沿科技手段,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3.3 The Strengthe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保障环境公众权益,落实环保责任体系。
同时,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学习环保知识的意识。
Conclusion
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主题,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我国环境公诉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加强法律支持和科技支持、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问题。
这些改进措施都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步骤,来更好的确保公众利益的维护与实现。
只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Part 4: Specific Example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4.1 The Luliang Chemical Plant Case
2011年,山西吕梁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化工污染事件。
山西
民间环保组织“吕梁市环保联合会”义诉山西汾酒集团化工公司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停产整改和赔偿受害者。
法院最终支持了“吕梁市环保联合会”的主张,要求汾酒公司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4.2 The Hangzhou Xintiandi Wetland Park Case
2014年,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度假区计划在西溪国家湿地公
园内建设一座以商业为目的的“新天地”,引起公众强烈反对。
浙江绿叶公益事务中心和杭州市市民发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停止建设并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2015年,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Part 5: Conclusion and Future Outlook
5.1 Conclusion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能够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加强法律支持和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5.2 Future Outlook
未来,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实现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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