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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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
公益诉讼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组织、机构或者
个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获取
了广泛的民意反馈;而实地走访则让我们深入了解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调研结果
经过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1.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条件较为完善,涵盖了立法、机构设置、人
员队伍等各方面。

2.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意愿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宣传
和教育。

3.在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制
度建设和专业培训。

四、改进建议
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
1.加强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
识和参与意愿。

2.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和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结论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为
今后的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我县能够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以上是关于我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对相关部门和社
会各界有所启发和帮助。

论公益诉讼制度

论公益诉讼制度

论公益诉讼制度引言: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发展起来的诉讼形式,起源于国外,旨在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案。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公益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由非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起诉的,为维护社会公益、环境安全以及保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不同于个人间的民事纠纷,其主要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正和法律实施。

公益诉讼以者角度出发,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2. 强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凸显了公益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

不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发起诉讼,更是通过诉讼过程和结果传递社会责任观念。

3. 具有预防和惩治功能: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已经发生的事件,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的行为。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1. 美国:美国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也是最为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之一。

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发起,以保护自然环境、消费者权益和劳工权益为主要目标。

2. 欧洲:欧洲国家也积极发展和实施了公益诉讼制度。

欧洲的公益诉讼主要围绕着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等领域展开,对于欧洲整体社会平等和公正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中国:中国于2012年正式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并在此后的几年逐步完善和落实。

中国的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以及受害人起诉,涵盖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在对经济公益诉讼和其他诉讼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论证了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并对其基本制度和配套措施进行了初步设计。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经济公益诉讼概述,对一些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全文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基础。

第二部分论述了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通过典型案例论证了现有三大诉讼制度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局限性,并剖析了三大诉讼机制解决经济法纠纷失灵的理论原因。

第三部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从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理论分析。

第四部分是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笔者主张制定一部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法》,并对其基本制度、配套保障措施和限制措施进行了初步的设计。

【关键词】:经济公益诉讼经济法纠纷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权【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D925【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引言10-11第一章经济公益诉讼概述11-18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1-15(一)“公共”和“利益”的内涵11-12(二)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12-15(三)公共利益的特点15二、公益诉讼的界定15-17(一)公益诉讼的概念15-16(二)公益诉讼的特征16-17(三)公益诉讼的种类17三、经济公益诉讼的界定17-18(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17(二)经济公益诉讼的性质17-18第二章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18-24一、从典型个案的视角透析经济法司法实施的现状18-21(一)王海打假案18-19(二)王日忠状告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9(三)葛锐起诉火车站厕所乱收费案和喻山澜状告工行收取补卡费案19-20(四)朱燕翎女士诉雀巢奶粉案20(五)江苏贝贝集团公司状告温州贝贝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20-21二、传统三大诉讼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失灵的理论分析21-24(一)民事诉讼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失灵的理论分析21-22(二)行政诉讼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失灵的理论分析22-23(三)刑事诉讼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失灵的理论分析23-24第三章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24-38一、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24-33(一)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观的需要24-25(二)满足经济法特殊调整对象的需要25-27(三)适应经济法特殊调整方法的需要27-28(四)保护经济法实体权利的需要28-31(五)弥补行政执法局限性的需要31-33二、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33-38(一)国外经济公益诉讼的实践为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33-34(二)我国宪法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34-35(三)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发展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35-36(四)诉讼法的立法趋势为其独立创造了先行条件36-38(五)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律师等公益团体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社会大环境38第四章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38-46一、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模式38-39(一)国外立法模式38-39(二)我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39二、经济公益诉讼基本制度的构想39-42(一)当事人制度39-40(二)举证责任制度40-41(三)诉讼费用制度41-42三、经济公益诉讼配套保障措施和限制措施42-46(一)配套保障措施42-44(二)限制措施44-46结束语46-47参考文献47-50致谢50-5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1-52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公益诉讼 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  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二、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性:公益诉讼是由特定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而非个人权益。

2. 公共利益导向: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权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3. 治本功能:公益诉讼不仅追求对具体案件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解决或防止公共问题,具有治本功能。

三、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总体来说还比较薄弱,存在一些问题:1. 参与主体不足:目前能够主动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相对较少,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2. 条件限制较多:公益诉讼的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限制,对于一些公益组织或环保人士来说,诉讼条件过于苛刻。

3. 效果不佳: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案件的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加之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效果不佳,很难真正起到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四、改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应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改进:1. 降低诉讼门槛:合理放宽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提高参与主体数量。

2. 健全诉讼程序:建立规范的公益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成本。

3. 加强执行力度:提高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的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

五、结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推动法治进程,保护公众的权益。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三、地方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实践应用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以环境保护为例,一些地方环保组织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成功地推动了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实施成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地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和纠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还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较窄,导致一些有能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无法参与。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抵触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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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

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

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

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

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

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

2.起诉条件的规定。

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

3.诉讼时效的设定。

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4.管辖法院的设定。

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

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

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

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体被限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看出,个人被排除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即“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作为公益诉讼当事人,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与直接利害关系人之间亦不是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与侵害行为更是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而,如何期待公益诉讼能够全面体现直接利害关系人请求,这一拷问不得不引人深思。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有目共睹,然而针对环境污染的起诉案件并不与之成正比,这是严重不符合一般逻辑的,造成此现象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

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

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

此外,对于某些流动性、扩散性极强的污染事件来说,如水域污染、大气污染等,因其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因此经常容易导致管辖权的争议。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等问题也未明确的确立。

四、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问题无疑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仍显粗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

在已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社会公共利益典型的代表身份,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

故我们认为,在环境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是必要的也是在实践中有印证的。

但同时,应该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有所限制,避免越俎代庖之嫌。

除环境刑事公益诉讼外,检察机关只对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而影响重大的案件享有起诉权,用于应诉主体缺位或者没有能力的情形下。

(三)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和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在环境诉讼权利保护方面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机构来突破现行立法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司法审判的要求。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环境法院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为环境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保驾护航。

在管辖法院上,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的不恰当干预,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时,有权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回避而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异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从而摆脱地方政府对其不当影响,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
由于环境污染的积累性和缓发性、环境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和隐蔽性等特征,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不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故从维护公共权益的角度出发,环境公益诉讼不宜受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以保障公众能对环境侵害的法律追究。

我们可以将诉讼时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做补强性解释,只要环境公益事件的
当事人向环境行政部门、检察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提出书面通知或申诉,从各方接到书面通知或申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就中断,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新的诉讼时效始计算。

(五)实行灵活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非一般组织能够承担,这个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适当减免原告预付的诉讼费用,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中规定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分担原则,即可以不用事先垫付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标准收费,若胜诉了,当事人所付出的相关律师费也可由对方承担。

五、总结
环境污染,危害了现实的环境生态和人群健康,也毁掉了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生存之基。

为了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操作性。

让此种制度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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