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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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 m N o.78)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当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大量涌现却得不到适当解决的情势所需。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理想目标。

它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由此论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管辖、原告资格认定、诉讼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分担、诉讼费用等内容,目的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 F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104一042008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数十万婴幼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生命、健康、财产受到巨大伤害。

由数名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经当事人授权,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的共同诉讼。

2008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环境污染案件:2007年,广西人陈忠明在一无营业执照,二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

由于漂洗作业中使用的各类洗涤剂和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污染了村民们赖以生活的水源。

村民们通过公益诉讼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河南漂河市一名中学教师王英因其丈夫饮酒过量而亡,以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酒厂,要求酒厂在其酒的标签上标注配料的含量,不应以“玉米、小麦、高梁、纯粮食”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应像香烟那样注明警示语:饮酒有害健康。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汇报人:2024-01-10•引言•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程序目录•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案例•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引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各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而传统的诉讼制度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背景介绍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群体或组织,而非个人。

民事公益诉讼不仅针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进行预防。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性预防性惩罚性代表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点02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机制允许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保护公共利益防止损害扩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弥补行政监管不足行政监管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可以作为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监督行政行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更加审慎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树立社会正义价值观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正义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益 诉讼 制度 的理 论 障碍 出发 , 析 了构建 我 国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理论 基础 , 出了构建 我 国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具体 建议和 分 提
构想。
关键 词 民事公 益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理 论基础 诉讼 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 ・4-2实现 。
二 、 立 民事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理论 基础 建 任何 一个 法律 制度 都 是建 立在 相应 的 理论 基 础之 上的 。我 国要 建立 民事 公 益诉讼 制度 ,就 必须 克服 传统 的 当事 人理 论障
诉讼 和行 政 公益 诉讼 两部 分 。 民事 公益 诉讼 而言 , 就 它是 指特 定 的国家机 关 、 会 团体 和相 关 公民根 据法 律规 定 , 对侵 犯社 会 社 针
人们 的普遍 权利才 能够 公益诉 讼起 源于 古罗 马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而 言 的 , 是指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得到切 实的保 障和 维护 , 它
保护 社会 公共 利 益的诉 讼 , 除法 律有 特别 规定 者外 , 罗马市 民 凡
均可 提起 。。 国 目前 理论 界 一般 认为 , 益诉 讼包 括 民事 公益 工 我 公
人 和其他 组织 ” 这 是彻 底 的原告 一元 化 , 使得 只有 “ 接利 害 础 。当然 , , 这 直 我们 在肯 定程 序当 事人 理论 的 同时 , 了维 护法 的稳 为
关 系者 ” 有起诉 权 , 享 而对于 公 益诉讼 案件来 说 , 股并 不存 在所 一 谓 的“ 直接利 害 关 系者 ” 结果 导致 公益 诉讼 无从提 起 , 到侵 害 , 受
家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由于 我国 民事 程序 立法滞 后 , 尚未 建立 公 益 犯 社会 公共利益 的 行为纳入 管辖 范 围, 但仅 仅从 实体法 上考虑 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强化技术应用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亮点之一,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不一,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具体适用问题仍需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类型。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组织、个人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修正后的民诉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目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问题,修正案列举了这两类案件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案件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条件的属于受案范围。

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其并无规定,对其界定也比较困难,研究者多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解释,目前并未形成通说或大多数意见。

理论上一般是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包括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类型。

前者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后者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它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利益要确定(如某消费者团体的众多会员因商家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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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

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

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型诉讼。

换句话说,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

(例如环境污染案件)4、被告一方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成员。

传统的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的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无太大的差距。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组织的力量差距日益分化(如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许多民事主体由形式上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而将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共团体甚至是国家或者是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等社会强势群体成员推上了被告席。

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也是顺应民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5、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胜诉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可得到适当奖励。

公民或社会组织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不了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担当一定的风险,那么,在胜诉后,得到适当的物质补偿和必要的物质、精神奖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矛盾。

6、公益诉讼涉及的面很广,卷入纠纷的人数相对于传统的诉讼要多得多。

7、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要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罚款等其他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失数额的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为侵权行为案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危害面广,对其采取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惩罚遏制不法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法定机关“机关”的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

根据相关理论,可限制性解释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居于法律监督和代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地位,其具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权限,同时担负诉讼成本的能力较强并具备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素养人士。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检察院行使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实需要。

二是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

而且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表明政府对此的态度是支持,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证据容易固定,事实容易查清,审理压力和阻力相对较小。

鉴于民诉法没有规定哪些国家机关可以提起哪案件。

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的方式为单行法有具体规定,由按单行法规定主体提起诉讼;没有单行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均可提起。

如迄今为止,我国40多个环保法庭处理了1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6件,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有3件。

(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在现实中类型众多,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哪些组织对哪些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滤和限制。

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完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必要的,下面针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几点设想: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

只有投诉无门、无果时,方可提起诉讼。

设立预审制度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

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谁?以何种类型的案件立案?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即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公益诉讼与其他常见的诉讼相比,往往会涉及更为广泛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且起诉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大,比如行政公益诉讼,面对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诉讼人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违法的行政机关会以权压力,阻挠诉讼人的起诉。

正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及保护起诉人的诉权,人们就有必要把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

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要求,因此,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

设立保证金制度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

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

为防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

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

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学者众说繁谈并无定论。

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举证责任中的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前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后者则是确定贩诉责任的指针。

故对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公益诉讼人提供,而对于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不断地提出新的证据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至于说服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应做“一刀切”的规定,可在制定实体法时对说服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让检察院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来。

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出现,检察院作为公法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合作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撤诉与和解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

首先,公益诉讼人如果撤回起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除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

其次,双方允许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例如:国家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违法金额的1-5倍,则被告只有在承诺接受法定范围内的罚款,并交出罚款的情况下,才允许双方自行和解。

裁判的执行应有别于民事裁判执行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由人民法院相应执行机关直接执行。

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需要按照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组织加以执行。

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组织依法移送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才按执行程序执行。

执行中,如果涉及相关权利人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时,执行所获收益应该收归国家。

刑事公益诉讼直接有相关机关执行。

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国关于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早已在各类法律中有所出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就有相关规定。

在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还要为诉讼花费人力、物力、财力。

尽管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之初,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心,但是“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这种惩恶扬善,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奖励的形式加以鼓励,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监督的领域,从而形成社会监督这种强有力的外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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