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doc
仲裁条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条款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
2. 性质: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
即使合同解除或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二、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1. 仲裁机构:当事人应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AAC)等。
2. 仲裁规则:当事人应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
3. 仲裁地点:当事人应约定仲裁地点,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
4. 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数量和产生方式,如共同选定、各自指定等。
5. 仲裁费用:当事人应约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如由败诉方承担、按比例分担等。
6. 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应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等。
三、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1. 仲裁条款的成立:仲裁条款的成立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仲裁义务。
四、仲裁条款的修改与解除1. 修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协商一致修改仲裁条款。
2. 解除:仲裁条款的解除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五、仲裁条款的争议处理1. 仲裁机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程序: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
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1. 国内仲裁:国内仲裁应适用我国《仲裁法》。
2.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
七、仲裁条款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违反仲裁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仲裁机构违反仲裁规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某些事宜达成一致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而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中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况。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无效怎么办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那么双方之间的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自始不存在,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做出了某些行为,都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也要做相应的补救。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的,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当然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为解决产生的纠纷而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或者选择某个仲裁机构等,即使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对解决办法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申请人出生年月日]民族:[申请人民族]住址:[申请人住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请求事项: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2. 本案仲裁程序终止;3. 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协议背景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签订了上述合同。
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具体理由1. 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
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仲裁机构名称]”,但该名称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而合同第九条中仅约定了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未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仲裁协议存在欺诈行为。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的事实,误导申请人签订合同,构成欺诈。
4. 仲裁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存在以下问题,应认定无效:1. 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2. 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3. 存在欺诈行为;4.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日期:[日期]。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效应解析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以便合同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和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胁迫对方签订合同,对方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该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 缺乏合同要素:合同缺少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或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7. 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8.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法律效应解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主张。
2.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依据该条款解决争议。
四、协议条款示例以下是一份包含上述内容的协议条款示例:第一条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若因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仲裁常识

仲裁常识问:什么是仲裁?答: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仲裁有哪些优越性?答:第一,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
仲裁纠纷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
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而且,还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权威性。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
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及时性。
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
问: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答:主要区别: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问:发生哪些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第一,经济合同纠纷。
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产合同纠纷。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年协议无效化正式通知

2024年协议无效化正式通知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标的1.3. 合同期限2. 协议无效化的情形2.1. 通知无效化的条件2.2. 通知无效化的程序2.3. 无效化通知的送达方式3. 合同终止的效力3.1. 合同终止的时间3.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3.3. 合同终止对第三方的效力4. 争议解决方式4.1. 协商解决4.2. 调解解决4.3. 仲裁解决4.4. 法律诉讼5. 保密条款5.1. 保密信息的范围5.2. 保密信息的处理5.3. 保密责任的期限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7.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的认定7.2. 不可抗力的通知程序7.3.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9. 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9.1. 合同适用的法律9.2. 争议管辖的法院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废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修改程序10.3. 合同的废止程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字盖章11.2. 合同的副本11.3. 合同的保管12. 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有效性12.3. 附件的保管13. 签署页13.1. 当事人签字13.2. 日期13.3. 盖章14. 合同的版本控制14.1. 合同文本的版本14.2. 版本更新的方式14.3. 版本更新后的通知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甲方:指合同中指明的甲方名称。
(2)乙方:指合同中指明的乙方名称。
1.2 合同标的(1)合同标的是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详见附件。
1.3 合同期限(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8cfe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什么是无效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什么是无效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什么是无效协议篇一: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 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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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什么请看下面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各种情形 近期,本人至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最高院民四庭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培训班,现将本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所学和理解进行整理,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形式上,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上,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当事人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独立的仲裁条款加以表现,后者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独立性体现在仲裁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纷争的解决机制(当然,这也事关当事人在该条款中对于仲裁范围事项的约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存在瑕疵或疏漏而导致仲裁协议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下文中,本人将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逐一进行解析的方式就仲裁协议(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解读。 1、约定或裁或审 案例1:“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2: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亚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据此,案例1、2中均因在仲裁协议(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且不具备法律但书所对应的情形,故该或裁或审的约定依法无效,对仲裁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未约定仲裁机构 案例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下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案例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将提交仲裁庭仲裁。 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中国籍的由买方指定,另一名泰国籍的由卖方指定,首席仲裁院由双方协商一致任命。 仲裁地点经协商后一致确定”。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条、第16条第一款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条款)需具备书面的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亦进行了明确,即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项内容。 案例3、4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虽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均未确定具体、特定的仲裁机构(案例4中的仲裁协议虽然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庭的选择和组成的约定,但仲裁机构未能选定),除非当事人就仲裁选定的机构能够形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仲裁条款都归于无效,对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案例5:“凡是因为执行合约或与合约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构评判之。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案例7:“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解析】上述三个案例当事人虽在书面在仲裁协议(条款)中体现了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并确定了仲裁事项,但在仲裁机构(注意:我过只认可机构仲裁,不认可临时仲裁)的选定上却没有明确,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条款)本身因此无法执行。 除非当事人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三案例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均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4、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案例8: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仲裁委员会”。 案例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章提交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解析】案例8、9中仲裁协议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均不存在,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亦导致仲裁协议(条款)无法执行,该类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具有仲裁协议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但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的情形须与仲裁机构不存在严加区别。 案例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颁布的仲裁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案例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案例10和11有所区别,个人认为案例10中对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的表述内容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a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mac)的原有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均有所趋同,其表述的不准确足以影响对特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确定和判断,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案例11中,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各自独立前均以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而在北京的机构却并不以北京分会的名称示外,故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的文字即应当对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该案中涉及的约定内容属于名称不够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情形,故该约定仍为有效,对仲裁协议(条款)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案例1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企业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案例13: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v.挪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在北京市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案例14: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v.新加坡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 。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2是本人见过的约定最为细致繁复的仲裁协议(条款),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确定了多家仲裁机构导致该仲裁约定无法确定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条款)归于无效。 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3中仲裁协议(条款)约定为“在北京市申请仲裁”,而北京市辖区却至少有三家仲裁机构(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属于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14与案例12、13有所不同,表面上,当事人选定了两家不同仲裁机构,但该两家仲裁机构的选定与特定的前提条件一一对应,分别为“被告是买方”、“被告是卖方”的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该对应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