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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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适用

【摘要】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醉酒驾车犯罪在最近两年收到广泛的关注,各级法院都会对此加大处罚力度,但是依据醉酒驾驶人的不同情况,缓刑、免刑等仍然适用,本文就醉酒驾驶免刑进行探讨。

【关键词】醉酒驾驶;定罪量刑;免刑

一、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适用的现状

免予刑事处罚,也成免除刑罚,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宣告,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醉酒驾驶免于刑事处罚,意味着被告人将不会被处以拘役、缓刑和罚金等任何一种实质性刑罚,仅仅宣告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醉酒驾驶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各地法院对醉酒驾驶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率差异很大。有的地区适用免刑案例较多,有的地方则相对较少。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广州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691件,审结1547件,判处实质性刑罚的762人,适用缓刑的776人,免刑的9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78件危险驾驶那件中,18人免刑。

2011年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毫克,轻微超出醉驾标准;在深夜行驶,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认定王某“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近乎在同一时间相似的案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各地量刑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在北京、杭州等城市,2011年醉驾犯罪案件判实刑率分别为99%和95%以上,北京和杭州等城市极少数醉驾者被处免刑。

第二,各地法院对醉酒驾驶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差异很大。在法律没有细化标准时,各地法院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有的地方醉酒驾驶的人检测出酒精含量达到入罪标准80mg的两倍仍然可以免刑,甚至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依旧可以免刑。免刑一边来说是犯罪情节较轻,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不具体,那么就需要法官自主判断,这么一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量刑区分就凸显出来。

第三,各地法院对醉酒驾驶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理由有差异。有的法院依据醉酒驾驶人自首,并且情节较轻;有的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法官在给出具体判决理由的时候也各不相同,有的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醉酒程度不深”,有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重大损失”,有的是“醉酒后驾驶距离很近,没有造成危害”,有的是“在人烟稀少的马路上行驶,不足以造成危害”。这些判决理由惊颤让人觉得有些道理又有些缺陷。如果要解决其中的问题,就要

法院作出充分的说理,或者在法律上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免于刑事处罚在醉酒驾驶犯罪中适用的依据

在醉酒驾驶犯罪中适用免于刑事处罚,也不会损害法律威严。

首先,约束犯罪的并不是具体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比定性。醉驾者被吊销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于当今节奏飞快的社会来说,不能驾车就是一种技能的缺失。同时,醉驾会给醉驾者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如公务员考试报名不过关、出国签证遭拒、公职人员可能会被开出公职等,这些都给醉驾者带来严厉的惩罚。

其次,醉驾免刑并不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及具体实施效果。刑罚修正案八颁布2年,或许开始实施的时候醉驾免刑会让人们松懈,因此初步实施的时候醉驾一律严处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并不合法,法律的权威在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的到普遍支持与服从时才能最好地体现。刑法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刑,醉酒驾驶犯罪理所当然适用刑法的普遍规定。

再次,醉驾者使用免刑指的只是不判处实刑,但是仍然判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就意味着醉驾者的档案会留有曾经危险驾驶的犯罪记录,这对轻微的醉酒驾驶人来说已经是很大的惩罚了,不必全部判处实刑。

最后,醉驾者适用免刑说明行为人的情节已经达到适用免刑的条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如果这个时候仍然对醉驾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醉酒驾驶犯罪中免刑的具体适用

醉酒驾驶犯罪可以适用免于刑事处罚,但适用的法律不能仅根据刑罚第37条,应结合免除处罚具体情节来进行适用。对于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既不能违背第37条的规定,也不可将此作为醉驾免刑判决的独立依据,只有具体醉驾具有某一法定的免刑情节,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特点时,才能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醉驾适用免刑而不是缓刑,缓刑相对于免刑的刑罚较重,缓刑适用的要求低于免刑,缓刑不能够适用的情形免刑当然也不能适用,也就是免刑成立的条件更为苛刻。多次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阻挠不配合检查以及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情节缓刑不得适用,那么也应该排除在免刑适用之外。应为这些情节反映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大,适用免刑达不到刑罚应有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其次,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刑罚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决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结合具体罪名来判处。对于醉酒驾驶犯罪而言,不仅应当考虑事后的

行为如果认定为如实供述、悔罪彻底和自首等情况,还应当参考客观醉驾者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实践中不免出现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适用了免刑。

参考文献:

[1]醉酒驾车的标准,请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19522—2004).

[2]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2).

[3]张淼.从宽处罚的理论解析[J].法学杂志,2009(5).

[4]王东阳.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外部保障[J].法学杂志,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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