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充足率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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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测算报表填报说明

一般说明

1.报表目的:新四大监管工具定量测算。

2.报表内容:共包括五张工作表和一张校验表,五张工作表分别为资本定义、杠杆率、贷款拨备比率、LCR和NSFR。

3.文件命名规则:上报EXCEL文件请按以下方式命名:“机构类别-机构名称-上报日期-版本号”。机构类别为:国家开发银行(01)、国有商业银行(02)、股份制商业银行(03)、城市商业银行(04)、农村商业银行(05)、农村合作银行(06)、外资法人银行(07)、非银机构(08)。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10年11月12日上报第一次数据,则命名:02-中国工商银行-20101112-V1;如果该行当日又修改重报数据,则命名:02-中国工商银行-20101112-V2,以此类推。

4.数据报送方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

5.数据口径和时间:2010年6月30日法人口径数据。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具体要求同非现场监管报表。

9. 数据报送和审核流程:银行自查无误后报主监管员,主监管员审核无误后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统计部。

10. 数据答疑流程:主监管员负责所辖银行的解释答疑,监管部门负责对主监管员的解释答疑,统计部负责对监管部门定量测算联系人的解释答疑。

资本充足率测算报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资本定义》报表填报按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监管改革方案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指标所需的各项目内容,以及为确定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改革方案所需的测算分析项目内容。

第二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中黄色格为需要银行机构填报的内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1 实收资本]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

投入的资本。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 [52.C](实收资本)保持一致。

[1.2 资本公积]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3.C](资本公积)保持一致。

[1.2.1 固定资产重估储备部分]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本项目原则上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3.1](重估储备)相对应。

[1.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如果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已在扣减项中扣除的,不再包括在此项中。

[1.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以及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以及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2.4 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2.5 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

[1.2.6 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

[1.3 未分配利润]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7.C](未分配利润)保持一致。

[1.3.1 当期利润中根据本机构利润分配预案预计分配的数额]本项目反映若当期税后利润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扣除的预计分配数额。

[1.3.2 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利得]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3.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本项目反映按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正变动部分。

[1.3.4 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 本项目反映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要求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未实现净利得部分。

[1.4 盈余公积]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4.C](盈余公积)保持一致。

[1.5 一般风险准备]本项目反映按照风险资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5.C](一般风险准备)保持一致。

[1.6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本项目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58.C](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保持一致。

[2.1 商誉]本项目与《G41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2.1A](商誉)保持一致。

[2.2 无形资产(不含商誉)]本项目填写除商誉之外的无形资产净值(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2.1 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填报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2.3 递延税资产净值]本项目反映递延税资产减去递延税负债后的净值,等于《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22.C](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减去《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48.C](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

[2.3.1 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 [3.3 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指在[2.3 递延税资产净值]中,由时间因素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净值部分。

[2.4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本项目填报已提准备与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间的缺口,与《G41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2.6A](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保持一致。

[3.1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本项目填报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非大额普通股投资(不含收购溢价),非大额投资指不超过被投资机构所有者权益10%的普通股投资。

[3.2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股投资]本项目填报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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