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协议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宠物医疗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宠物仅指猫狗)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宠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宠物:凡投保时年满6个月至 9周岁,身体健康者,具有宠物户口证件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宠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宠物每次就医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保险人在以上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承担85%的给付责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开始就医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宠物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宠物患病或伤残;

三、投保人未遵医嘱给被保险宠物,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宠物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五、精神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宠物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宠物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

八、被保险宠物被驯养成从事潜水、跳伞、攀岩、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九、被保险宠物的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及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单次就医保险金额分为五个档次(见表一),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投保档次、被保险宠物在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续保时,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宠物实际年龄对应的缴费标准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

报销比例为85%,保障利益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七条续保和保证续保

保险期满后30日内,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增加,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的,视为续保。续保合同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续保合同不设第三条中所指的90天疾病责任豁免期。

保险期满30日后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险,或者再次投保时上调保险金额的,均视为重新投保。

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日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宠物的健康状况而终止本保险合同或变更续保条件。

保证续保后,投保人如未能在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缴纳续期保险费的,保证续保终止。

保证续保时被保险宠物年龄与享有保证续保期限关系表:

年龄保证续保期限0.5周岁-5周岁最高至9周岁 6周岁-7周岁最高至8周岁 8周岁-9周岁不享有保证续保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宠物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保证续保。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保证续保;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应于被保险宠物就医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若由于延迟通知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由于延迟通知导致需要

增加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才能确定原因或事故性质的,保险人由此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其中,被保险宠物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的,投保人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宠物每次住院十五天后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宠物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就医治疗的,应由投保人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三十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被保险宠物户籍证明;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4、投保人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投保人对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宠物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宠物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宠物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宠物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申报的被保险宠物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

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