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_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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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

一、经营者概况

(一)基本情况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7日,是在原厦门市自来水公司、厦门市水处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污水处理厂、厦门市污水处理二厂、杏林污水处理厂、集美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厂、杏林污水处理筹建处、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厦门市北溪引水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水利机械队以及海沧原水工程等十四家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经厦门市财政局核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元(¥300,000万元),其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人民币2,501,676,229.85元,占注册资本的83.39%、由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民币408,197,690.67元,占注册资本的13.61%、由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0,126,079.48元,占注册资本的3.00%。经营范围为:从事水务行业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经营,包括自来水和直饮水的供给、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源建设、给排水设计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安装、水质监测及仪器仪表检定等。

目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等近20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均独立核算;母公司设公司本部、原水分公司、售水分公司、结算中心四个会计核算单位。本次仅对与自来水生产、输配、销售和管理相关的核算单位,包括原水分公司、中环制水、售水分公司、公司本部进行成本监审。

原水分公司主要负责坂头水库及原水输送、下设三个管理站。坂头水库管理所负责水库管理;江东泵站管理所负责管道供水管理;北溪引水管理所负责北溪左干渠供水管理。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其中厦门水务集团拥有55%股权,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45%股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核算独立,而制水是城市供水重要环节,原水、制水、供水应一体化,因此本次成本监审将厦门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合并计入城市供水成本,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合并抵销厦门水务中环制水公司制水成本中原水费支出①、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售水分公司)输配成本中购水支出②及其他关联交易项目。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包括高殿水厂、集美水厂、杏林水厂、莲坂水厂、梅山水厂、海沧水厂、翔安水厂及集美二厂改扩建,其中翔安水厂于2009年2月23日投入试运行,2009年7月正式运行;海沧水厂于2009年9月1日投入试运行,2010年1月正式运行。

①系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向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购买的原水费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1.72亿元、1.71亿元、1.88亿元。

②系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向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购买的自来水费用, 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2.78亿元、2.76亿元、2.97亿元。

售水分公司主要负责自来水输送业务,包括用户的抄表、收费、自来水的申报、新装、测漏、全市“110”联动任务及供水抢修工作,下设厦门所、集美所、杏林所、海沧所、同安所、翔安所等六个营业所,综合管理部、业务技术部二个职能部门及水表出户办、水表检定站。

公司本部主要负责公司的管理,包括财务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企划部等职能部门。

(二)目前执行的水价政策

现行水价按厦价商[2003]40号文执行:居民用水每户每月在基数内(未超过15吨)1.80元/吨(含6%增值税)、基数外(超过15吨)2.30元/吨(含6%增值税);工业基建、一般商业、旅店业、餐饮业、部队生活用水1.80元/吨(含6%增值税);趸售水价(供水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结算价)1.50元/吨(含6%增值税);外轮供水8.50元/吨(含6%增值税);国轮供水5.50元/吨(含6%增值税);渔船供水2.50元/吨(含6%增值税);初级水0.8元/吨(暂免征收增值税)。

另:企业用户超计划用水需缴交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并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由经营者代收统一上缴市财政。

注: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成本构成项目及核算方法

(一)供水运营总成本构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经营者实际情况,确定供水成本(不含污水处理)核算口径,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份组成。

即:供水运营总成本=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具体核算口径如下:

1、原水成本指原水分公司发生的与供水(自来水、初级水)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含坂头水库成本费用)。

2、制水成本指中环制水公司发生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生产成本和本部核算的与自来水生产相关的检验检测成本。(不包括中环制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输配成本指售水公司所发生的与自来水输配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

4、期间费用指原水公司财务费用、售水公司财务费用、中环制水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由于公司下属11家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业务除水的生产和供应外,还涉及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等行业,由于总部公用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应由供水业务全额承担,但也无法直接分配到各项业务。因此,监审小组依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

经反复讨论确定:先剔除与集团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外派人员工资等)及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直接费用,并将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记入原水、制水和售水环节,再将管理费用按照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原水、售水和制水三个会计主体期未净资产(仅指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占厦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净资产比例分摊。(具体情况见“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监审小组审核时同时注意到:供水业务包含自来水和初级水,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使成本监审真正做到合规、合理,并能为政府定价提供合规、准确的定价依据。因此,监审小组确定:重新分别测算自来水和初级水运营总成本,测算标准如下:

自来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部分组成,四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自来水的成本即为自来水的单位成本。

初级水运营成本由原水成本、期间费用(仅包括原水分公司和本部)两部份组成,两部份的合计即为完全成本。分摊到每吨初级水的成本即为初级水的单位成本。

自来水和初级水业务均涉及原水成本和原水公司及本部期间费用(供水业务应分摊费用),需按一定比例在自来水和初级水两者间分配。

分配比例=自来水或初级水的原水使用量÷原水总用量×100%

经计算,自来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90.26%、89.95%、89.69%;初级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配比例分别为:9.74%、10.05%、10.31%。

(二)成本核算

经营者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的财务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按生产经营环节分步核算。

初级水供应和自来水生产、输配流程图如下:

流程说明:经营者原水主要来源于九龙江、坂头水库及汀溪水库(主要供应同安梅山水厂),原水分公司负责各种渠道的原水通过泵站加压输送各个水厂及初级水用户,水厂将初级水经过过滤、消毒等各道程序后通过售水公司管辖的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

根据初级水输配、销售流程,核算初级水的原水成本(原水分公司),然后核算初级水分配的期间费用。初级水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按下述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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