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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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企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员)岗位,或被聘为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岁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退休办理意见书》。

2.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经核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符合规定年限,未中断缴费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职年龄的规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

三.退休(职)缴费年限的规定

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四.你的权利

你对退休(职)资格核准或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1.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0日内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已知上述内容。

本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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