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如何设计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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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如何设计股 权架构?
规范顶层设计 才能长远发展
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合伙人一定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 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 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 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 分配。
创业团队中五类人员不宜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 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 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 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
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顾问,但有 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顾问,就当然可能因为 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 重影响。
创业团队中五类人员不宜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 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 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 ,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
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时应考虑的五个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 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 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 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 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 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 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 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 情况分期成熟。
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 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 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 等方式。
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 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 动每位合伙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积极性。
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 例结构是5:3:2。
以上讲的是原则,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
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 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 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 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 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 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 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 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即“土豆条款”。
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 。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 ,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
股权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 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 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三个预留 ,留未来\留激励\留投资】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 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 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时应考虑的五个因素
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 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 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 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 对多的股权。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 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 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 换和取得资源。
2、兼职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 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 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 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 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 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 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 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 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 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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