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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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和原始记录的规定

(讨论稿)

为使我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校准证书能够具有顾客所需的足够的信息、使用的原始记录具有追溯性和可复现性,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如下规定:

一、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一律使用 A4 纸型,210 × 297mm (宽×高)。

1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要求的信息

封面信息和格式见附 1 、附 2 。

(1) 在检定单位名称之上须用相近字体的蒙文标出检定单位名称和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字样;

(2) 文字编排依照附件 1 、附件 2 格式式样,字体字号推荐:“检定单位名称”用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用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 EMAIL ”用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用黑体小四号字;

(3) 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它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

(4) “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

(5) “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

(6) “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

(7) 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8) 个别申请检定的客户确需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承检机构可以出具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其封面可参照附件 1 、附件 2 规定的格式式样进行印制);

(9) 对中英文对照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存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信息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

(1)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名称、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证书有效期;

(2) 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

(3) 检定环境条件;

(4) 检定规程规定给出的测量结果并说明该结果是直接检定的测量结果还是经修理或调试后的测量结果;

(5) 标明“第×页共×页”;

(6) 空格处加“ ----- ”或“ / ”;

(7) 结尾处加“以下空白”;多页证书加骑缝章;

(8)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号。

注:对于内部顾客证书可以做适当的简化。

二、校准证书

校准证书一律使用 A4 纸型,210 × 297mm (宽×高)。

1 .校准证书封面要求的信息

封面信息和格式见附 3

(1) 在校准单位名称之上须用相近字体的蒙文标出校准单位名称和校准证书字样;

(2) 文字编排依照附件 3 格式式样,字体字号推荐:“校准单位名称”用黑体二号加粗字;“校准证书”用黑体一号加粗字;“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 EMAIL ”用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用黑体小四号字;

(3) 除“批准人”“核验员”“校准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它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

(4) “证书编号”由可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

(5) 需要在校准证书上加注标志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校准证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6) 客户确需中英文对照的校准证书的,承检机构可以出具中英文对照的校准证书(其封面可参照附件 3 规定的格式式样进行印制);

(7) 对中英文对照的校准证书的内容存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校准证书内页信息:校准证书的内页内容除按有关要求填写外,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

(1)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的名称、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 / 校准证书有效期;

(2) 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

(3) 依据的技术文件及顾客要求(如果有);

(4) 校准环境条件;

(5) 技术文件规定的和(或)顾客要求的校准结果并说明该结果是直接校准的测量结果还是经修理或调试后的测量结果;

(6) 测量不确定度;

(7) 建议、解释和说明;

(8) 标明“第×页共×页”;

(9) 空格(或未给出的信息)处加“ ----- ”或“ / ”;

(10) 结尾处加“以下空白”;多页证书加骑缝章;

(1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号;

注:对于内部顾客证书可以做适当的简化。

三、原始记录

1. 检定原始记录的信息

检定原始记录除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外,至少还应包括如下信息:

(1) 原始记录编号及对应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

(2) 计量器具名称;

(3) 计量器具型号规格;

(4) 计量器具制造厂;

(5) 计量器具出厂编号;

(6) 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需要时);

(7) 委托(送检)单位;

(8)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名称、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 / 校准证书有效期;

(9) 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

(10) 检定依据;

(11) 检定环境条件;

(12) 检定规程规定的原始观测数据和导出数据(对于有些自动化打印的原始观测数据和导出数据,应贴附于原始记录,并加盖骑缝章);

(13) 修理或调试的记录(必要时记录修理或调试前的原始观测数据和导出数据);

(14) 检定结论;

(15) 标明“第×页共×页”;

(16) 空格(或未给出的信息)处加“ ----- ”或“ / ”;

(17) 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18) 检定员、核验员签字。

2. 校准原始记录的信息

校准原始记录除按有关要求填写外,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

(1) 原始记录编号及对应的校准证书编号;

(2) 仪器设备名称;

(3) 型号规格;

(4) 制造厂;

(5) 出厂编号;

(6) 准确度等级 / 最大允许误差(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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