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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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销户提取类型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赁住房的;
●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额度及次数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在购房合同签定一年内或产权证办理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2.职工及其配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以内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可每年提取一次。
商业贷款首次提取时,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
不得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首付款提取应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办理;其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销户性提取除外)。
4.(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①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上述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②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实际房租支出。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
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注: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1月以上)只能提
取一次,销户提取和还清贷款除外。
8.下列提取类型,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同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提取需要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购房合同登记一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1)购买商品房的
●《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或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
●全额不动产发票或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
(2)购买二手房的
●购房合同(协议)
●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
(3)购买房改房的
●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准购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商业贷款还贷提取的
①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
●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
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注意:职工提取购房首付款,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只能提供首付款收据的,应当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
●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2)购买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贷款的
①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
●《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
●首付款付款收据、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含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