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宝政办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现将《宝鸡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4日宝鸡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改社会〔2023〕699号)、《中共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三张清单”的通知》(陕办字〔202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就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统筹推动职业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体系,通过实施校企“三互融”(人员互融、技术互融、资源互融)和“六协同(考试招生协同、专业设置协同、校企培养协同、职校办学协同、校企研发协同、入职就业协同)”行动,构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促进人才供给和产业需求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打造职业教育新高地,为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力争到2026年,打造不少于15个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平台载体,建设不少于3户省级产教融合企业、2所省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不少于10户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6所市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四号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文:----------------------------------------------------------------------------------------------------------------------------------------------------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四号《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经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0月28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公序良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职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同意和不同意)

()安监职卫项目(验)审字〔〕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专家组对你单位提交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予以通过。
经审核,我局同意你单位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运行后,你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受理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抄送:(同级政府项目审批相关部门)
附件21
()安监职卫项目(验)审字〔〕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专家组对你单位提交的《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不同意你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请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次提出审查申请。
受理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抄送:(同级政府项目审批相关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宝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宝鸡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职权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根据《宝鸡市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3〕6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依法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统一进行编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市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特制定我市清理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职权法定、公开透明、优化流程、责任明晰、便民利企”的原则,以促进“高效、服务、法制”政府建设为目标,以规范行政职权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对依法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编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编码规则,对每一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编码。
便民服务事项是指9类行政职权以外的事项,包括水、电、气、暖、交通、物业、计生、卫生、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农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便民服务事项,由涉及相关部门自行清理和梳理。
编码共10位,由四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事项类型编码+“-”服务对象编码+“-”事项序号编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0]38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的通知(宝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掌握全市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项目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5月4日至5月30日。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各相关项目的前期申报审批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详细检查内容和查验材料目录见附表)。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各县区和部门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建设项目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施工及进展情况。
(四)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单位有关人员沟通反馈。
四、检查分组及任务第一组:组长:蔡明社市重大项目稽查办主任成员:由纪友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柳鹏举市纪委监察局干部闫红波市民政局干部党仓录市审计局干部杨峻市质检站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金台区、凤县、宝鸡高新区、市河道委、市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保障:市发改委第二组:组长:刘忠堂市规划局调研员成员:赵义文市发改委农业科副科长景炜市纪委监察局干部李锐市民政局干部樊雅丽市财政局干部乌安劳市审计局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渭滨区、太白县、市城建局、市卫生局、市园林环卫局车辆保障:市规划局第三组:组长:李勤德市民政局副局长成员:李明善市发改委社会科副科长韩莉娜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张克哲市财政局干部李松琴市审计局干部鲁冰市规划设计院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陈仓区、麟游县、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车辆保障:市民政局第四组:组长:汪彩玲市审计局副局长成员:牟生杰市发改委干部高峰市招标办干部张向杰市民政局干部赵莉市财政局干部张晓峰市工治办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扶风县、眉县、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委会车辆保障:市审计局第五组:组长:杨多永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成员:李峰市发改委干部张兰市抗震办干部、韩虎强市民政局干部余维东市审计局干部刘芳荣市工治办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岐山县、凤翔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车辆保障:市财政局第六组:组长:宁新远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朱相国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副主任、赵煜市发改委干部王文涛市规划局质量安全科干部李周平市民政局干部王良市财政局干部检查县区和部门:千阳县、陇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西山建委车辆保障:市监察局五、检查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宝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国有土地登记办法》等15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
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陕安监〔2016〕176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督查的通知》(陕安监函〔2016〕152号)要求,在各市(区)重点督查的基础上,2016年9月,省安全监管局对近年来我省部分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检查了5个设区市、5个区县、15家企业、38个建设项目(均为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22个,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16个。
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的评审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情况、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质量等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建设单位都能够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
92%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符合规范性要求,87%的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87%的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开展了自验收工作;97%的评价报告在形式上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60%的评价报告在内容上基本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规定,所有预评价报告均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了评价、确定了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有控制效果评价均进行了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居民住宅未入住使用或连续三个月不使用的,可以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宝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号)精神,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加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XXX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服务业统计还存在着基础薄弱、范围不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给服务业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号)精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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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9-10 18:19 浏览次数:353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并将原文一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监科。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及《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在我市境内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区和省卫生厅委托的建设项目; (五)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宝鸡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由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控制效果报告表,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经有关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试生产的,在试运行的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凭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等资料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审查专家可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待审查的报告提前2日送达参加审查的专家;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可以不送达,但审查时至少应给专家留有半天报告书浏览时间。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和负责内部审核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审查专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宝鸡市《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申报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