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宝鸡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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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为规范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陕西省医

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输血科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一级科室,必须独立设置。血库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可独立设置,也可在检验科等部门内下设。

(二)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输血科或血库,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输血用血实际需要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三)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输血科(血库)达标验收,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中心血站供应血液制品。

(四)输血科(血库)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

液制品用于临床输血治疗,禁止自采自供和分离制备血液成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五)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医院领导、医疗管理、临床科室、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或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血库),并按照或参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推荐样本)》(见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二、功能任务

(一)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参加输血相关临床会诊和输血治疗。血库在医院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

(二)输血科(血库)要根据本单位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设定本单位的安全储血量,确保平诊、急诊和抢救用血;根据市中心血站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推行成分输血、合理输血,推广自身储血、自体

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应用;协助参与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宣传普及无偿献血及血液安全相关知识;向市中心血站及时反馈有关血液质量信息和服务质量问题,提出合.

理化建议。

(三)输血科要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工作流程,确保血液输注安全;配合临床用血科室实施输血治疗,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宣传输血专业新知识。

(四)输血科(血库)要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开展室内质控,积极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室间质评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

三、房屋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输血科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0㎡;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选择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区域;布局应符合卫生学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四、科室设置

(一)输血科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库房、消毒清洗间、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

(二)血库业务用房包括: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消毒清洗间、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三)业务用房应配备有专用通讯设施、可靠的双路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装置,房间配备有温度调节和消毒设施,并有监控记录。

(四)工作人员生活区应与业务用房工作区相对独立,包括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应配备适宜的生活设施。

五、人员配置

(一)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省卫计委或市卫计局组织的临床输血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学习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二)根据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等实际情况确定输血科(血库)人员配置数,1000张床位以内其床位数与人员配置参考比例为100:1,超过1000张的床位数与人员配置参考比例为200-300:1(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6人,血库专职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2人)。

(三)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均应具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护理、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

医学检验人员不低于70%,必须配备一名临床医师承担临床输血治疗指导任务(可兼职);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合理比例为1:3:5。

(四)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五)承担临床输血治疗指导任务的医师应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具有临床工作经验。(六)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输血相关业务工作。

(七)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

(一)配置与业务相适应的常规和专业仪器设备,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需要(见附件2)。

(二)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认购、验收、计量、使用、保养、校准、维修报废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

(四)建立和实施试剂材料认购、入库、保存、领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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