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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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发言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发言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发言稿尊敬的领导、尊敬的同事们:大家好!我是人工智能助手,今天我将以一篇发言稿的形式,向大家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是孩子们成长的引路人。

他们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他们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未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

因此,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教育事业的纯洁性,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足。

这些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性质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现象包括:1. 侮辱、体罚学生。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 收受贿赂、索要财物。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师生关系,败坏了教育风气,影响了教育的公正性。

3. 教学不力、敷衍了事。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浪费了教育资源,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命。

4. 传播不良信息、品行不端。

这种行为对学生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教师的形象,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榜样作用。

对于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必须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

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批评教育。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

2.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降低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限制其享受相关待遇。

3. 撤销教师资格。

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撤销其教师资格,使其失去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

4. 开除。

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教师,可以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清除教育界的毒瘤。

5. 法律追究。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如果触犯了刑法,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时,我们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教师,其中包括公办、民办、家庭教师和特聘教师等(以下简称“教师”)。

二、定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教育法规,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在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等方面擅自破坏学校的纪律,触犯社会道德规范,影响学生思想发展、学习积极性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破坏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良影响,损害教师身份形象,保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并负有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蔑视职务,迟到早退,无故不上课,无视教育教学管理要求。

(二)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形象,妨碍教学秩序。

(三)作弊行为,枉法分配时间,伪造记录或文件。

(四)破坏考试秩序,干扰考试公平正义,煽动强制抢答。

(五)任意加减分,滥用权力,布置不切实际的作业。

(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混淆公私,挪用学校资源。

(七)以各种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八)抄袭网络资料,加入不学有用的群组,搞色情音乐视频等行为。

(九)损害教育秩序,在教育工作中有欺诈、虐待等行为。

四、处理办法(一)政策性处理1.严厉批评、教育。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加强对教师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帮助教师提升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并将该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从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在职业发展中的道德观念和素质。

2. 给予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教育处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举报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社会可进行举报处理。

有关单位、学校和社会监督机构都有权在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案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争做人民满意好教师学习材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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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
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
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
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
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
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
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
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
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
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
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
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
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
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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