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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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6)100号文

国办发(2006)10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论文

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论文

关于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土地开发整理利于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何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如何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对策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对保障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多赢多利深得人心的民心工程。

只要各级领导重视,资金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严格按照各级规章制度办事,就一定能够促进土地整理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概述(一)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概念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是指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其来源主渠道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方面的资金来源;另外还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商业信贷资金、农民自筹资金等来源渠道。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从投资主体上可分为国家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和地方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用部分)两种类型。

(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估(预)算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请拨款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年度决算及有关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竣工决(结)算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中有关的档案管理等内容。

(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特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特点是:(1)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乡镇财政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镇财政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镇财政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乡镇财政运行是指乡镇政府在财政收支方面的运作和管理。

乡镇财政运行的问题不容忽视,下面是一些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第一个突出问题是乡镇财政收入不稳定。

由于乡镇财政依赖主要是来自于国家转移支付和土地出让等,这些收入来源的不稳定性会对乡镇财政造成较大的影响。

为解决这个问题,乡镇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来源,例如发展乡村旅游业、促进农特产品销售、拓展文化创意产业等,增加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第二个突出问题是乡镇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乡镇政府在支出方面可能存在着不合理的结构,比如过高的行政成本、低效的公共服务等。

对于这个问题,乡镇政府应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公共经费用于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

第三个突出问题是乡镇财政管理能力不足。

乡镇政府在财政方面可能面临着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例如财务管理、预算编制、绩效评估等方面的不足。

为解决这个问题,乡镇政府可以通过培训和学习来提高财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个突出问题是乡镇政府债务风险较高。

近年来,一些乡镇政府通过债务融资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存在债务风险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解决这个问题,乡镇政府应该加强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债务融资方式,确保债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个突出问题是乡镇财政信息公开不透明。

乡镇财政的信息公开程度可能不高,缺乏对外部监督和公众的了解。

为解决这个问题,乡镇政府应该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和平台,在透明度和问责机制上加强保障,提高财政运行的公开程度和社会参与度。

乡镇财政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不稳定、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能力不足、债务风险较高、财政信息公开不透明等方面。

只有通过加强财政管理和创新机制,才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乡镇财政的健康发展。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办综[200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你省经贸委、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第十七条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

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综[200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结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贴 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 ) ( 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 有土地使用功能 的配套设施建设支 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支出。
( 其他 支出。 五) 包括土地 出让业务费 、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 、 计提国有土 地收益基金 、 城镇 廉租住房保障支 出、 支付破产或 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 出等 。 土地出让收人 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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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 地 出 让收 支 全额 纳入 预 算 . 将 实行 。 支 两 条 线 ” 理 收 管 从2 o 年 1 1 o 7 月 日起 , 地 出让 收 支 全额 纳 人 地方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 土
收人全部缴人地方国库 ,支出一律通 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 人中予以安排 , 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 , 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人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 决算管理制度 。 每年第三季度 , 有 关部 门要严格按照财政 部门规定编制 下一 年度土地 土 地 出 让 收 人 预 算 按 照 上 年 土 地 出 让 收 人 情 况 、 的
年度土地供 应计划 、 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 土地 出让支 出预算根据预 计年度土地出让收 人情况 , 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 、 拆迁计划 以及规 定的用途 、 出范围和支 出标准 等因素编制 ; 支 其中 , 于政府采购范 属 围的 , 当按照规定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 应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支出、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 出,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 , 切实保障被征 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 人 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逐步提高 用于农业 土地开 发和 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的资金 , 要重点安排 农村饮 水 、 沼气 、 道路 、 境 、 环 卫生 、 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 施建设项 教 目, 步改善农民的 生产 、 逐 生活条件和 居住环境 , 力提高 农民的生 努 活质量和 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 引人市场机制 、 严格控制支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津滨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加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归集、分配和使用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特制定《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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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沙洋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沙洋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2011年出让土地126宗,出让面积127.12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54065万元。

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54065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54066万元。

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供地计划形式化
年度供地计划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确定供地规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和城镇供地布局等。

这样,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才有相对准确的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把土地作为一个筹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计划编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计划编制以后,变更频繁,严肃性不够,执行性随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实际供地规模要大大超过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无序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方可进入公开出让程序。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储刚完成,拆迁等工作尚未开始时即进行公开出让,边拆迁、边开发、边交地、边收取出让金。

这种无序开发既可能因拆迁不顺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对开发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让金收入无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储土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散在各行政级别相同而又独立运行的不同主体,各主体之间信息不通而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归集土地出让成本混乱,核算成本不实,由此影响了财政据实分配土地出让金,形成财政风险。

·收益分配短期化
由于县乡财政目前普遍比较困难,城镇化建设主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资金来源,很多乡镇的人员开支、机构运转经费都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

因此,土地出让金到账后,除补偿成本支出外,大多被迅速分配,甚至没有充实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的基金。

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以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要靠政府兜底,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财政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重。

·收入征管软弱化
目前主要征收的是招、拍、挂出让的出让金,其他类别的出让金征收相对较弱。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缺失;二是收益监管不力。

·管理模式僵化
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国土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求地方国库中应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要求建立预决算制度,并向政府、人大报告。

财政部财综[2006]68号文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并设置了相应的财政预算收支科目。

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二是核算基础不完善;三是预算管理有缺失;四是收益基金运作条件不成熟。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建议如下:·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兼顾眼前
首先,要调整考核机制;其次,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后,要严格供地决策,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将其使用权进行交易,且该市场由国家垄断,这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归根到底,初始交易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而且土地出让收入的递延属性,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使用方向上,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二要坚持着眼长远,充分发挥土地出让金的长久效益。

土地出让金是一种递延的收入,因此它的使用要体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思想。

·强化收入征管,防止收入流失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相互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审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预算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一要实行弹性预算。

根据土地出让金收入、成本支出不确定性的特点,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列收列54支的土地出让金基金预算,并允许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二要建立预算管理平台。

可将财政专户作为一个预算单位,财政专户以每宗地块为核算对象,支出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分宗地核算收入、成本、收益,然后对收入、成本对应的预算收支科目,以基金预算方式,在预算内列收列支,成本部分的土地开发支出,分别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对接,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主体。

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缴库,安排预算支出。

对由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支出,由财政直接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列入正常的预算管理。

三要理顺归口管理关系。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作为土地开发管理
的主体,应切实担负起土地开发管理的职责,以宗地作为土地开发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

对宗地上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可按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施核算。

每宗地块开发完成推向市场出让后,其成本按审计决算数经批准后,向财政专户结算补偿收回开发成本,由财政专户该地块出让的收入来核销。

四要完善财政内部操作流程。

财政内部的预算、国库、综合、经建等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预算管理方式,制订出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预算单位确认、预算收支核定、预算指标流转、国库集中支付、决算编制等具体的操作办法。

(作者单位:湖北省沙洋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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