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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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厂矿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其中:1. 服务人数超过1000及高等院校,应设置“门诊部”或“卫生所”。

2. 服务人数500至1000人,应设置“卫生所”或“保健站”。

3. 服务人数500人以下,设置“保健站”(医务室)。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冠名为“XXX门诊部”、“ XXX卫生所”、“ XXX保健站(医务室)”。

机构设置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肠道传染病室为必设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为选设科室;2.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管理科、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 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2. 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3. 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

4.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1. 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1. 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E超、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2.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卫生所(一)科室设置1.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治疗室。

2.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信息管理科、消毒供应室(点)、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 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须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2. 至少有2名执业护士;3. 至少有1名药剂专业人员;4. 至少有1名医技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增设疼痛科门诊标准

医疗机构增设疼痛科门诊标准

医疗机构增设疼痛科门诊标准医疗机构科室增项、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2020、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的申请、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执业范围、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医疗机构增设疼痛科门诊标准 1(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科室机构设置1.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门诊部诊所标准

门诊部诊所标准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北京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2021版

北京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2021版
2.筛查房屋室内本底噪声>45 dB(A)扣2分。
3.陈设简单、墙壁无镜子、安静隔音、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神经心理发育诊室(5分)
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环境整洁、安静、布置温馨、流程合理、内有洗手池,与临床诊区相对独立。
同A级。
有独立的神经心理发育诊室,其他同A级。
现场查看:
7岁以下儿童健康服务率(4分)
达到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
查看前一年年报数据:
未达规划要求不得分。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4分)
达到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
查看前一年年报数据:
未达规划要求不得分。
制度与流程执行情况良好,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缺少1种制度、岗位职责或诊疗流程扣2分,扣完为止。
工作规范(5分)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方案,其他同A级。
制定儿童保健门诊诊疗常规,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缺少技术规范或工作常规扣2.5分,AA级缺少工作方案,AAA级缺少诊疗常规各扣2分,扣完为止。
信息安全(10分)
有信息安全制度。
同A级。
同A级。
现场查看:
无信息安全制度扣10分。
信息录入(20分)
按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录入、上报、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有信息质控记录,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每月有信息质控记录,其他同A级。
儿童体检信息实时录入,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核实资料和妇幼信息数据。信息录入、上报、整理、归档、质控其中某一部分不符合要求扣4分,AA级无信息质控记录扣5分,AAA级儿童体检信息不能实时录入扣5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标题】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940902【实施日期】940902【文号】卫医发〔1994〕30号全文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根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局部医院根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局部妇幼保健院根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局部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X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X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局部门诊部根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局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根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局部村卫生室〔所〕根本标准第七局部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根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局部急救中心、站根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局部临床检验中心根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局部护理院、站根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局部医院根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X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X。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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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理位置:门诊部应该位于市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患者前
往就诊。

2. 医疗设备:门诊部应该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血压计、
血糖仪等,以及常用的诊断工具和药品。

3. 人员配置:门诊部应该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能够
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4. 诊疗项目:门诊部应该能够提供常见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
项目,以及基本的常规检查和化验项目。

5. 基本服务:门诊部应该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卫生条件,提供方便
快捷的挂号和就诊流程,尽量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6. 信息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规范的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
医护人员查看患者的病史和诊疗信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7. 环境设施:门诊部应该提供舒适的候诊区域,设有洗手间、休息区
和饮水设施等基本配套设施,以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

8. 安全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备、
紧急处理流程和医疗事故报告等,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患者的权益。

以上是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一些要求,但具体的标准可能还
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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