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诊所和门诊部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下面是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地理位置选择:诊所和门诊部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区,方便患者就医。
地点应位于市区或居民区附近,距离公共交通站点或车站不远,以便患者能够轻松到达。
2.建筑规划和设计:诊所和门诊部建筑面积应满足日常诊疗和行政办公的需求。
建筑要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具备基本的防火、防盗和安全设施。
室内空间宜分为不同区域,包括候诊区、办公区、医生诊室、检验室、药房等,各个区域应适应医疗工作流程。
3.人员配置和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设有合格的医生和医疗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
同时,需要有专门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
4.设备和器械: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如检查仪器、治疗设备、监测设备等。
设备要经过合格的验收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并提供准确的结果。
5.诊疗流程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和执行科学的诊疗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按照规范操作和管理患者。
包括患者挂号、候诊、就诊、报告领取等各个环节,要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6.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监控。
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质量检查和医疗事故报告等,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7.卫生与环境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与环境管理标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内外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8.药品和医疗耗材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
药品和医疗耗材要有合法有效的购进渠道,并进行有效的追踪和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耗材的品质和安全。
9.应急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预案和责任分工。
2023年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一、诊疗科目综合门诊部应具备以下诊疗科目:1.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口腔科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科目。
2.应至少设置两个中医临床科室,并确定重点专科。
3.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二、床位综合门诊部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住院床位,其数量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科室设置综合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1.急诊室:应24小时对外开放,具备急诊抢救和急诊观察床位,急诊药品和抢救设备等。
2.临床科室:应根据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的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
3.中医科室:应设置中医门诊和中医临床科室,确定重点专科,并具备中医临床药事服务能力。
4.医技科室:应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如检验科、影像科、手术室等。
5.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科室,如健康管理科、医疗美容科等。
四、人员配备综合门诊部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医生:医生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临床经验。
2.护士:护士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临床经验。
3.药师:药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药学服务能力。
4.其他技术人员:如检验师、影像师等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五、设备和设施综合门诊部应具备以下设备和设施:1.基本设备:包括诊疗床、观察床、心电图机、超声仪器、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呼吸机等。
2.急救设备:包括急救药品、急救器械等。
3.检验设备:包括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等。
4.辅助设备:包括病历柜、药品柜、抢救车等。
5.信息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
六、管理制度综合门诊部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3.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作者:————————————————————————————————日期: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ﻫ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ﻫ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ﻫ(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ﻫ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ﻫ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ﻫ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ﻫ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ﻫ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ﻫ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ﻫ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ﻫ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ﻫ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一、场所1. 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方便群众就医,符合卫生学要求,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2)环境整洁、安静,候诊设施完善;(3)具备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必备的诊疗设备;(4)有明显标志牌。
2. 场所面积要求:(1)诊疗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合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设有观察床的,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科室设置1. 个体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1)诊断室;(2)治疗室;(3)观察室;(4)药房;(5)消毒供应室。
2. 科室布局要求:(1)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等科室应分开设置,独立成立;(2)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流程合理。
三、人员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人员:(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2)至少有1名护士。
2. 人员资质要求:(1)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聘用其他人员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设备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设备:(1)基本设备:氧气瓶、心电图机、血压计、电冰箱、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等;(2)专科设备根据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五、药品管理1. 应使用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药品;2. 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并制定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取用等制度;3. 应建立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购进、发出和库存情况。
六、诊疗规范1. 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2. 应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3. 应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4. 应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妥善保管医学资料。
七、卫生环境1. 场所内应保持整洁,垃圾袋装后及时清理,做到地面无碎屑、痰迹等;2. 场所内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内吸烟;3. 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胸牌,仪容整洁;4. 场所内应设有专门的外科洗手设施和器械消毒设备。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诊所和门诊部是医疗服务机构中比较常见的设施,它们通常提供初级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疗。
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诊所和门诊部设置标准:
1. 地理位置:诊所和门诊部应该位于方便患者接近的地方,如社区、市中心或医疗中心附近。
2. 健康专业人员: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足够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疗技师等,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诊断。
3. 医疗设备:诊所和门诊部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以支持基本的诊断和治疗,如血压计、体温计、血液检测设备等。
4. 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一个有效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管理患者的病历和医疗信息。
5. 通信设施: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有电话和互联网连接,以便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协同和转诊。
6. 医疗咨询和教育:诊所和门诊部应该提供医疗咨询和教育服务,以帮助患者增加健康知识和管理疾病。
这些是一些通常的设置标准,实际上各地的标准及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具体的诊所和门诊部的设置要遵循当地的法规和医疗服务标准。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中医门诊部是中医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传统医疗服务的主要窗口。
为了规范中医门诊部的设置和运行,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和实施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地理位置。
中医门诊部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便于患者就医。
同时,应当避免与污染源、噪音源等相邻,确保就医环境安静、清洁。
二、场所设施。
中医门诊部的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患者就医的安全和舒适。
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等,应当设置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
三、人员配备。
中医门诊部应当配备合格的中医医生和护士,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诊疗服务。
四、医疗设备。
中医门诊部应当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包括中药煎煮设备、针灸治疗设备等,确保为患者提供全面的中医诊疗服务。
五、服务项目。
中医门诊部应当提供中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中医特色疗法的诊疗服务,如针灸、推拿等,满足患者的多样化需求。
六、医疗质量管理。
中医门诊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七、卫生防护。
中医门诊部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工作,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总之,中医门诊部是中医医院的窗口和基础,其设置和运行对中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实施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对于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服务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中医医院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不断提高中医门诊部的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服务。
门诊部标准

门诊部标准———————————————————————————————— 作者:———————————————————————————————— 日期:ﻩ综合门诊部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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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及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㈢有及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
㈡医技科室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及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有口腔综合治疗台10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
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及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及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一)人员及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至少有5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及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主治医师。
医生及口腔辅助治疗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至少有5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一)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消毒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X线牙片机曲面体层X线机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消毒器材高温高压消毒灭菌设施急救设施及药品(二)单元设备/每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 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 1支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三)其他设备有及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六)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七)传染病管理制度(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一、科室设置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
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消毒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及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一、口腔综合治疗台:口腔综合治疗台1-9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及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三、人员:(一)人员及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一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医师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
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具备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口腔主治医师。
有及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
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