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院劳动纠纷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为了统一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9日召开了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会,市中院民六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以及深圳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围绕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会的意见纪要如下:第一条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几种特殊用工关系的界定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用工手续的,应认定为非法就业,发生争议的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中国雇员未经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遣而直接受聘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属雇佣关系。
第四条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如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35种劳动争议+27种不属于的情形+5种时效判定

劳动法:劳动争议正确界定劳资双方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解决劳资纷争的首要问题。
本文总结了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27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5种时效判定!一、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二)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二)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四)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互诉原告)、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119、28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得草【当事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得草【当事人-个人】杨得草【当事人-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杨得草【本院观点】关于28119号案的上诉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8119号案的上诉问题。
经审查,红海公司未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杨得草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076.26元”、“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杨得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9821.24元”、“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53.19元”提起诉讼,视为红海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关于28120号案的上诉问题。
因红海公司对支付杨得草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076.26元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结果无异议。
顺丰公司提不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推翻,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元。
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

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公布了一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涉及一名员工在公司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期工资的纠纷。
案例中,该员工在公司工作近4年,期间申请了10天的年假和5天的调休假。
在离职时,他向公司提出申请未休假期工资,但公司只支付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并未支付年假和调休假的工资。
员工认为公司未支付的工资14030元构成违法,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最终将案件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员工确实存在未休假期,应依法享有休假权和相应的休假工资。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未支付年假和调休假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提醒雇主在处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因未支付未休假期工资而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到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利益。
面对法律纠纷,正确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份全面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指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了解法律纠纷的类型1. 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 刑事纠纷:涉及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
3. 行政纠纷: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4. 国际纠纷:涉及跨国法律关系,如国际贸易纠纷、国际投资纠纷等。
三、收集证据,做好准备工作1. 证据收集: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当事人应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书面证据:合同、协议、公证书、银行流水等。
(2)视听证据:录音、录像、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真实、合法、具有说服力。
(4)鉴定意见: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可申请鉴定。
2. 法律咨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 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四、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1. 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
当事人可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2. 仲裁:仲裁具有专业、公正、高效的特点,适用于商业纠纷。
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3. 诉讼: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途径。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准备相关材料。
五、参与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将立案通知当事人。
2. 开庭审理: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按时参加。
3. 举证质证: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4. 裁判: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六、执行阶段1. 依法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申请执行。
2.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如对执行有异议,可依法提出。
3. 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第四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第五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第六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第七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八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九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第十章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第十一章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旨在帮助会员深入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促进业务交流,提高工作能力。
本《指引》仅是对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规定或服务标准,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必须”等词汇,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硬性要求。
各位会员在研讨和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
第二条本指引为推荐性意见,既不是评价律师工作的标准,也不能要求他人遵守,律师在与有关机构进行工作交流时,应当先了解并尊重这些机构的有关特殊规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劳动法律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本指引仅根据深圳市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会会员若到外地执业或处理涉及外地的劳动法律事务,请注意先了解当地适用的法规、政策、裁判口径。
第四条本指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操作,也适用于人事争议,为简明扼要起见,不再特别说明。
劳动仲裁流程深圳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流程深圳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解决的一种方式。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劳动仲裁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仲裁机构和规定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劳动仲裁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相关文件;2.工资、福利、加班等方面的支付证据,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等;3.与劳动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录音、短信、邮件等;4.职工证明或解雇通知等法律文件。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分为线上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
线上申请:步骤2:进入“在线业务”界面,选择“在线受理”;步骤3: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劳动争议内容及请求等;步骤4:上传申请材料;步骤5:确认申请并提交。
线下申请:步骤1:前往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提交申请;步骤2: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可在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取);步骤3: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一同提交。
第四步,仲裁庭审一般来说,劳动仲裁庭审分为初次审理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次审理:1.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劳动争议各方;2.仲裁庭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庭前调解或初次审理;3.庭前调解不成功或庭前调解无需进行的情况下,进入初次审理;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代理或委托专业人士代理。
1.初次审理后,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满意仲裁结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终审;2.终审的程序和初次审理类似,但需要交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3.仲裁庭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理,作出终审裁决;4.终审裁决是仲裁案件的最终结果,对裁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具体流程和要求可根据深圳地方法规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调整。
最后,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注重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劳动仲裁机构积极推进争议解决,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快速、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渠道,帮助维护劳动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的通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裁审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司法解释,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程序问题1.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分别审查是否存在不服终局裁决或撤销终局裁决的诉讼,以避免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就仲裁申请中终局裁决部分和非终局裁决部分分别作出裁决书的,两份裁决书应视为同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数个劳动者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并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数个劳动者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4.仲裁裁决有数项内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仅就部分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应当对讼争的劳动人事争议事实进行全案审查,但对双方诉讼请求中均未涉及的仲裁裁决内容,应在裁判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作为独立判项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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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院劳动纠纷裁判指引
(实用版)
目录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概述
二、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纠纷处理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相关的劳动纠纷处理
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正文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概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二、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纠纷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相关的劳动纠纷处理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是国家基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采取鼓励
性措施,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应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请求解决。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