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测试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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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系统测试与验收

第一章楼宇自控系统

一、系统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质量计划(PQP)中的规定监督并检查各个阶段的系统安装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于任何不合格器材或设备(到货产品中受到外部损坏的,或者接收时同发货单/规定要求不符的),一经发现,项目负责人应作记录并遵照公司内部指引程序4.13.1(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执行。

二、确定测试要求

在项目质量计划(PQP)的准备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所有同调试有关的许可文件来确定项目质量计划中所要求的功能测试。随后,按照质量计划的规定以及验收标准拟订功能测试步骤。根据合同要求,功能测试可以征得用户或其代表的同意。如果用户或其代表没有这样的要求,江森的标准测试程序可被用于功能测试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质量计划中说明本项目采用上述何种要求。

三、进行功能测试

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安排测试设备以及必要的见证人以便进行功能测试。用于测试的所有测试设备应按照公司内部指引程序4.11-检查、测量和测试设备的管理进行。

2、项目负责人应估计对人力的需求,并指定专人进行功能测试。

3、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所有功能测试按照许可的功能测试程序进行。

四、测试进度

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应通过填写总进度检查报告或项目质量计划中规定的其它表格来定期监督/检查测试的进度。

五、测试结果报告

如果用户或合同文件中没有特殊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由项目负责人准备测试记录,并要求测试见证人对测试结果和鉴定签字。然而,根据规定的验收标准,测试记录上还应当清楚地标明该系统/设备是否已通过测试。

项目负责人应向用户提交测试记录,而测试报告副本应归入工程文档。

六、项目竣工

随着系统安装的竣工,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按合同要求执行安排功能测试,同时应通知有关各方参加测试。此测试应遵循公司内部指引程序4.9.1.2过程管理(调试)进行。

随着功能测试的结束,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安排用户或用户代表参加按照每项合同要求进行的测试后系统交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测试结果决定行动方案。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参照公司内部指引程序4.13.1不合格产品处理办法来进行。

第二章综合布线系统

工程完工并通过自检测试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验收,三天内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验收资料完备、铜缆系统测试、光纤系统测试。

一、系统测试及验收方案

系统测试是系统实施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系统性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重要保证。系统测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水平铜缆测试

2、主干线铜缆测试

3、主干线光缆测试

系统测试完毕后及时组织有关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验收。

二、铜缆系统测试

为确保综合布线系统性能,确认布线系统的元器件性能及安装质量,工程完工后需按ISO11801规定的CAT3及CAT6标准(草案)分别对进行话音干缆的测试及水平UTP系统的测试。

系统采用专用电子测试仪器进行测试( MicroTest OmniScanner) ,测试至100MHz,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极性、连续性、短路、断路测试及长度

2、信号全程衰减测试

3、信号近,远端串音衰耗测试

4、回转衰耗 (Return Loss )

5、传输延时

6、A CR

三、光纤系统测试

1、连通性测试

2、全程衰减及ST/SC连接头衰减测试

光纤测试采用MicroTest OmniScanner测试仪,标准按ISO 11801执行。

四、系统验收

我方进行系统测试、现场全面检查,对测试不合乎要求的进行

整改,在我方认为可以已经合乎要求,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系统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提供系统验收资料,包括:系统测试报告、竣工图、管线

槽走线图、信息点分布图、系统维护手册、竣工书。

2、甲方负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实地抽测。

第三章闭路监控系统

一、一般规定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个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3、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4、图纸、资料的移交。

二、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三、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

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控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四、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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