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提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本质,为进一步探讨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旨在说明个案监督合理、合法、可行。
第三部分,个案监督的构成。
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三个方面全面深入阐述了个案监督的内涵。
第四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个案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达到的结果和目标。
第五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
探讨了个案监督主体和个案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前言近些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对于防止执法、司法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
但是有很多同志对人大个案监督持反对态度,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会导致“人大腐败”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曾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始终没有出台。
人大搞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搞个案监督有没有必要?如果要搞个案监督,该怎么搞?因此,从理论上对个案监督进行探讨,对于统一认识,弥合分歧,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规范个案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对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个案监督的构成、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说明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法理,具有法律依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个案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个案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
《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会在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摘要】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方式有多种,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
但法律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阻碍了这种监督方式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一立法缺陷,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当年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必须辞职;当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可以给予人民政府一定时间的改正期,改正期满,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未获通过的,人民政府主管该专项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必须辞职。
【关键词】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监督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与现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
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己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
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人大监督工作会的讲话

人大监督工作会的讲话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与大家共同参加这次人大监督工作会。
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肩负着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责任,是人民的代言人和权力的监督者。
通过这次工作会,我们将一起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我想向大家汇报一下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
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完成了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积极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顺利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过去的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监督的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我们的监督不以为然,甚至存在敷衍和不履职的现象。
此外,部分代表在监督工作中也存在钻营个人利益、不积极履职、消极怠工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认识到监督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廉洁观,才能真正做到心无旁骛、为民尽责。
其次,我们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增强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针对性。
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代表的需求和意见,为代表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我们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紧紧围绕人大监督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工作力度。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工作,通过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特别是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监督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监督学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议案稿随即成为正式议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向市政府有关部 门、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征求意见和商讨后,将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8个月后,市政府提交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中充斥着“高度 重视”、“加强了”等等官话和套话,以笼统原则之文字,回避症结所 在;措施不见踪影,实质问题更只字未提,被代表们评价为“不实在, 太虚了”。
点评
对政府决策或行为说“NO”,这在西方国家是司空见 惯的政治景观,但在现时的中国,依宪法治国的本应成 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态的法实施行为,却时不 常地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 郑州市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由来已久,即使郑州 市政府近期采取的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种种不得力的举 措也是在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获得通过后才陆续推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的行使还是非常 有限的,而目前仅仅对有关报告划个叉叉以示不满意的 做法未免显得幼稚。
背景
郑州市政府之所以要向该市人大提交上述报告,起因是郑州 市人大代表刘慕华在长期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中看到,近年来医 疗机构收取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持续上涨、居高不下,不但低收入 的农民和市民感到不能承受治病之靡费和劳困,而且这种势头正 在向农村和城市中的普通家庭迅速蔓延,“小病扛、大病弃”已 日益成为城乡居民生活中的无奈选择。 因此,由刘慕华牵头,十二名郑州市人大代表于2006年2月25 日,在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 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议案稿,建议:
第4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1、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人大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也包括人大内部的监督。
3、人大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大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 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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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监督的程序
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㈡执法检查的程序 ㈢质询程序 ㈣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2宪法第62条3宪法第67条4宪法第99条第2款二组织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三立法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四监督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五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一人大监督的范围一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1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行为进行监督2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4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1对司法政策的监督2对司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3对个案的监督4对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监督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法律监督1立法监督2执法监督二工作监督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
(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
1、民主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 3、权威性 4、公开性 5、多样性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宪法依据
3、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
(二)人民代表监督的作用
1、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2、促进依法行政 3、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节人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一、人大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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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以下简称监督法)。
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
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2006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
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
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并不叫,而是叫。
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
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法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共九章48条。
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
下面先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即: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监督法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有时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换去。
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
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
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都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这在监督法第2条作了规定)。
大家知道,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严格依法办事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
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越权就算是违法,越权也就没有任何效力;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
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也是无效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这就说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承担责任。
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
但要注意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虽然是一种带有监督性质的活动,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如果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存在问题,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
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我们现在是每次常委会审议议题时都邀请3-5名县代表列席。
)5、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我们现在也是每次常委会审议议题时都邀请3-5名公民旁听会议,除国家规定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相关的会议情况、文件材料都通过政务网和人大信息网予以发布,这样就体现了向社会公开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精神。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从监督法来讲,规定了七种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年度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监督法第8条、第9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原则、议题计划制定作出了规定,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计划制定也参照这两条规定确定)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依照监督法第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监督议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上年底或每年初底前提出。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
依照监督法第8条第2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我们现在是经主任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后报县委批转执行)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分别进行学习:第二章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利于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可以评议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也可以评议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一、具体工作的程序(要把握7点)1、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监督法第10条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交换意见。
监督法第11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
依照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
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
依照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半数的,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这一点我们的工作都是比较正常、规范的。
7、督办。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
这就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了针对性、少了随意性,富有层次感和实质性,既可提出审议意见,供“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也可作出效力更高的决议,确保得到落实,避免监督沦为“橡皮图章”。
第三章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这是牵牛鼻子的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一、预决算监督(一)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内容。
按照监督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
1、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2、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就各级预算而言,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主要看是否存在虚假平衡。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财政资金不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统筹兼顾并保证重点支出。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7、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1、审查和批准决算。
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