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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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

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

建会法律依据 2008-02-28 信息来源:朝阳区总工会组建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常识

工会常识

工会常识问答一、中国工会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工会会员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二、学校工会和学校党委、学校行政有什么关系?1、学校工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2)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推荐工会领导干部;(4)发挥党员在工会组织中的模范作用;(5)协调和行政的关系;(6)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学工会校与行政是亲密的合作者,伙伴关系。

两者的根本利益、大目标是一致的。

(1)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适用本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职工监督,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

第八条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21年工会法修订解读

2021年工会法修订解读

2021年工会法修订全文已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新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对原有法律的全面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以下是修订内容的详细解读:一、总则部分1. 明确工会的性质和定位:修订后的工会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作用,以及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功能。

这一修改强化了工会政治属性,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地位。

2. 强化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工会法明确要求工会组织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工会组织部分1. 完善工会组织的设立、选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设立、选举、罢免、换届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2.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确保工会组织紧密联系职工群众。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部分1. 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包括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

同时,强化了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2. 强化工会对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关注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基层工会组织部分1. 强调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修订后的工会法对基层工会的组织架构、工作任务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广大职工群众。

2. 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率: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建立工会组织,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范围,使更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的保障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妨碍⼯会组织职⼯通过职⼯代表⼤会和其他形式依法⾏使民主权利的; (⼆)⾮法撤销、合并⼯会组织的; (三)妨碍⼯会参加职⼯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正当理由拒绝进⾏平等协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妨碍⼯会依法⾏使职权的违法⾏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以下四种违法⾏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妨碍⼯会组织职⼯通过职⼯代表⼤会和其他形式依法⾏使民主权利的。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五⼤报告明确指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个重要⽅⾯和措施,就是要不断扩⼤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代表⼤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参与改⾰和管理,维护职⼯合法权益”。

参与企业管理是⼯会⾏使⾃⾝权利的⼀个⼗分重要的⽅⾯。

企业管理的每⼀项⼯作,都离不开听取⼴⼤职⼯的意见和建设,因⽽都需要⼯会代表、组织职⼯参加。

⼯会组织职⼯参与企业管理,有助于全⾯促进企业的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提⾼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职⼯群众主⼈翁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会组织职⼯依法⾏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参与企业⽣产经营的重⼤决策,参与企业⼯资、奖⾦的分配,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社会保险、⽣活福利问题的决定,参与企业各项制度的改⾰等。

⼯会组织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可以包括职⼯代表⼤会、职⼯⼤会等多种形式,对此,⼯会法也作了⽐较灵活的规定:⼯会法第三⼗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代表⼤会是企业实⾏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使职权。

”第三⼗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会委员会,应当⽀持和组织职⼯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选举和罢免管理⼈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问题的权⼒。

”第三⼗七条规定:“本法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

(六)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基本职责浅析

工会基本职责浅析以下是关于工会基本职责浅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工会基本职责浅析张喜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第一次确立了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

随着工会法的实施,对工会这个基本职责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化了。

全面而正确地理解这个基本职责的涵义,对于推进中国工会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职责更是职权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其天职。

中国工会不仅是会员的工会,也是职工的工会,其维护的不仅是会员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之所以加入工会,其最原始的动机就在于通过组织的力量来表达其利益要求,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相对于工会会员或其他职工而言,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便是自己的“职责”。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基本职责相对于工会组织以外的非会员或职工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而言,这个基本职责便·应当理解为是“权利”或“职权”。

这一点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的精神中不难得出结论。

工会法开宗明义“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工会法第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工会法是保护工会的法,是保障工会权利的法。

只有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个基本职责理解为是基本“职利”即维权之权,才能实现其“保障工会地位”和“发挥工会作用”的立法宗旨。

如果不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这个基本职责便只能是“义务”,工会则是“义务”人。

从法理言之,“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人的相对人则是权利人。

工会“维权”的相对人即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则是工会以外的非职工之“组织或个人”。

这些组织不予以协助,工会则无法根本实现“维权”的目的。

只有将“维权”的基本职责理解为是工会的“权利”或“职权”,工会行使这个权利的“相对人”即侵害职工权利的或相关的组织或个人是“义务人”,维权才能达到目的。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

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制定详细的措施予以落实,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事业单位情况比拟复杂,如学校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有些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在继续探究。

总之,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就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单位,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以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工会提出意见的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违背了职代会决议,求予以纠正;对违背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这一规定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目的是要强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的____,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少数人说了算,践踏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重申了有关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加入相关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工会应当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新业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力量。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九章 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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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
一 我国工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 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 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 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这表明我国的工会具 有下述性质: 1.阶级性 我国工会只能是由工人阶级的成员所组成,即有资 格成为工会会员的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中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 和脑力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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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世纪 90年代初至今。这一时期国际工会运 动朝多极化发展,西方国家工会处境困难,面临严峻挑 战。各国工会都面临着就业形势严峻、社会福利削减、 工资增长率降低、经济调整未给工人带来实惠等众多问 题。为适应世界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国际格局的调 整,西方工会也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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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会的国际立法 工会的合法地位不仅已经为各国国内法所确立,而 且还为国际法所保障。 (1)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其所选择的工会, 以促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这种权利只受工会有 关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除法律规定的及在 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 人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以外,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2)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 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3)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除法律所规定的 及在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利益或者为 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4)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 项权利。 4
三 中国的工会与工会立法 我国工人阶级出现较晚,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之 后才产生的。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上海海员于 1914 年成立了“焱益社”,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人于1916年组 织了“集成同志社”。这些组织是我国工会组织的萌芽。 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工会组织是1920年上海共产主义 小组领导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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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试论工会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英文标题】A Brief Discussion on a Legal Security of Trade Unions' Rights LU Bo-wen Qingha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Xining 810007,Qinghai Province,China【 作 者】吕伯温【作者简介】青海省总工会干部学校,青海 西宁 810007 吕伯温(1947—),男,河南洛阳人,大学,全国工会学研究会理事,青海省总工会干校副校长,副教授。【内容提要】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英文摘要】The revised Trade Union Law strengthens some rights'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 organizations,workers and union officials.It can protect a main interests group……the working class and establish their masters' status i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relations.It can also carry out the Party's guiding policy of whole-heartedly relying on working class.【关 键 词】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权利/法律保障/the revised Trade Union Law/trade unions/rights/legal security【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2)05-0020-03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是职工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手段,因此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保护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empirenews.page--] 3.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4.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5.对工会民主参与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会的民主参与权,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6.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26条规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谁侵犯了这些权力,谁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职工群众是国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基本成员,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empirenews.page--] 1.对职工群众团结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对职工群众民主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5条规定:“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9条第2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上法律规定为职工群众行使民主参与权、民主管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选举权、民主监督权、民主协商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3.对职工群众经济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22条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突出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 三、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因此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维权作用的重大问题。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1.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第40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empirenews.page--] 2.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的保护。《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51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工会干部经济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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