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进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3月2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职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有湖南特色的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三量齐升”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和引领,现就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1. 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2. 加大财政科技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在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中,集中7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建设。
改革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配置方式,每年选择4-6条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行技术创新体系集成支持,采取竞争择优、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市州和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着力突破产业发展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实现项目、人才、基地平台和产业的结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导向及产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二)特色农牧资源的深度开发及其产品;(三)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及其产品;(四)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五)藏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六)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七)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九)民族手工业新技术及旅游业产品。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考核工作。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其技术处于区内先进水平;(二)企业必须在区内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机制;有可靠的安全、环保、质量、财务等监管措施;运营期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责率不超过70%;(三)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氛围浓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和一个能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技术创新组织形式。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不少于5人);(四)企业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厅提供下列材料:(一)《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3997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7f.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术含量较 高 , 术创新性 较强 ; 二 技 技
( ) 目产 品 有 较 大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较 强 项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较 好 的 潜 在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有
效益 ; ( ) 知 识 产 权 纠纷 。 四 无
第 五 条 承 担 项 目 的 企 业 应 是 在 汕 头 市
( ) 合 家 、 和 汕 头 市 产 业 与 技 术 政 一 符 省
策 :
金管理暂行办 法》 有关 规定 , 定 本办法 。 等 制
第 二 条 市 创 新 资 金 是 指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市 财 政 预 算 每 年 安 排 不 少 于 3 0万 元 . 0 用 于 支 持 本 市 科 技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的 专项资金 。 第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是 市 创 新 资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 财 政 局 是 监 管 部 门 。市 科 学 技 术 市 局 按 照 卜级 科 技 部 的 要 求 制 订 和 发 布 年 度
目实施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总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填 写 《 目初 审 意 见 汇 总 项 表》 ,将 所 有 项 目 申报 材 料 报 送 到 广 东 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中心 , 加 省 科 参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一 。年 十 月二 十 日) 二
报 批 及 项 月管 理 服 务 等 T 作 ; 财 政 局 对 经 费 市
一鬻 秽 ≈ 一 t 辨 。 一 一 § 嚣 《 §
第 一 章 总 则
发挥中天资源优势以科技引领经济腾飞--访驻马店市科技局局长耿瑞

发挥中天资源优势以科技引领经济腾飞--访驻马店市科技局局长耿瑞翟媛媛【期刊名称】《创新科技》【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3页(P36-38)【作者】翟媛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驻马店市素有“豫州之腹地、天下之最中”的美称。
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驻马店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领支撑经济发展。
初步形成了医药、机械、化工、电子、建材、食品、粮油加工等支柱产业,培育了天方药业、豫龙水泥、骏马化工、蓝天集团、华骏车辆等一批在河南省乃至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骨干企业。
为此,我们特意采访了科技局局长耿瑞,以探明驻马店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独特之处。
本刊记者:耿局长您好,我们在驻马店市“十二五”规划中看到,驻马店要打造“一个中心三个基地”,何为“一个中心三个基地”?耿瑞:好,我先来解释一下“一个中心三个基地”“。
“一个中心”,即豫南区域中心城市。
“三个基地”,即以优质粮生产为核心的现代农业基地;以食品、医药、建材、制造、能源和煤化工为支柱的特色产业基地;以天中文化、岈山等为依托的生态旅游基地。
本刊记者:目前的发展和建设情况如何?耿瑞:首先,豫南区域中心城市地位已基本确立。
2006年以来,驻马店市先后被评为跨国公司眼中最具投资潜力的20个中国城市之一、全国提升竞争力最佳案例城市和中国金融生态城市,是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1993年驻马店市成为武汉经济协作区成员单位之一。
1996年驻马店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东西合作示范区,1998年到2013年间驻马店已连续16次成功承办全国东西合作会,取得丰硕成果。
其次,现代农业基地初显成效。
近年,驻马店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目标,推进优质粮食生产与加工基地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逐步将全市784.3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成标准粮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的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71项)一、市政府办公室(一)节水办转日常:3项1.自备井的管理、水位观测记录2.用水计划管理,水平衡测试的备案3.节水器具、节水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的备案(二)无线电管理处取消项目:3项1.上级无委处所批台站2.国务院指配电台呼号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6项1.市财力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及年检2.省重点项目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定3.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标准及取费科目4.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工程评定5.重点项目后评价报告6.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开工报告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7项1.中外合资合作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自用设备进口免税许可3.自营进出口企业人员年度一次审批多次出国申请4.河南省联运经营许可证5.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文件,报建审批表审查6.技改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外商企业进口项目自用钢材四、市民政局取消项目:1项经营性公墓五、市财政局取消项目:2项1.外商企业预分利润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收回投资核准六、市人事局(编办)取消项目:7项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3.人才招聘广告4.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6.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审批7.高等、中等院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审批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项目:9项1.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致残招收子女2.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工计划3.用人单位招工广告刊布4.职业技能竞赛活动5.办理招工手续6.劳动模范7.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变动8.农民轮换工选招9.企业招用职工八、市教育局取消项目:6项1.成人中专新专业设置2.教育经费的使用3.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4.民办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式样5.成人高中招生录取6.设立职业高中九、市科技局取消项目:6项1.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2.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3.河南省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5.推荐省级、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6.《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的颁发十、市文化局(新闻出版、文物)取消项目:7项1.创办正式报纸、期刊2.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的许可证3.期刊社设立办事处、记者站4.河南省文化厅《营业性演出介绍信》5.设立记者站许可证6.《文化经营许可证》(美术品拍卖单位)7.国有经济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十一、市广播电视局取消项目:4项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中心)许可证2.广播电视台(站)台名、呼号、台址和技术参数的变更与撤销3.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呼号等事项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及其安装《许可证》十二、市卫生局取消项目:17项1.遗传病诊断、产前检查个人合格证发证2.母婴保健监督员发证3.中医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核4.医疗广告的审核5.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卫生检验机构资质认证6.采供血机构执业设置审核7.医疗机构建立的中药制剂室及其中药剂的品种、剂型8.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9.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卫生监督与评价10.食品新资源安全性评价11.食品新产品、新工艺卫生学评价12.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13.食品添加剂产品许可证14.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核准15.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核准16.中医科研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核17.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的审核十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项目:1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许可证十四、市体育局取消项目:7项1.中国武术二、三段位2.体育经营活动3.体育从业人员资格认证4.中国武术四段以上段位5.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6.健身气功师等级7.中国武术二段以下段位十五、市建设委员会取消项目:5项1.小城镇人口与建设用地2.排水与排污管道接管3.住宅置业担保机构资质4.乙、丙级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条件核准十六、市国土资源局取消项目:11项1.临时用地2.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3.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4.村镇非农建设用地5.矿产地质资料、汇交备案及审批6.采矿人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报告7.矿产资源储量占用、增减量的审核8.土地复垦计划方案、验收标准的核准9.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10.探矿权属最低勘查投入11.土地证书年检十七、市环保局取消项目:6项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2.排特种尾气3.申请进口废物利用4.锅炉参加或退出集中供热5.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品6.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及废源收贮十八、市公用事业局取消项目:6项1.城市燃气、供热、供水资质2.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许可证3.供水工程建设4.燃气企业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5.燃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6.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十九、市规划局取消项目:1项地图审核二十、市煤炭局取消项目:9项1.地方煤矿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2.地方国有煤矿开拓延深工程方案3.国有地方煤矿设计能力21万吨以上矿井报废关停4.国有地方煤矿设计能力21万吨以下矿井报废5.乡镇煤矿生产矿井省部级质量标准化矿井6.国有地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审核7.煤炭调运计划和方案审批8.矿井交换图9.乡镇煤矿办矿条件二十一、市交通局取消项目:2项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开业许可及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2.水路运输管理二十二、市农业局取消项目:5项1.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2.养殖使用证3.渔船检验合格证4.肥料农业使用登记证5.专职检疫员资格审核二十三、市乡镇企业局取消项目:4项1.乡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3.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出口创汇贴息、贷款4.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审核二十四、市外贸局取消项目:6项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以及经营产品不受国家许可证或配额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合同章程2.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营年限、投资总额、注册资本3.已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4.进口金额20万美元以下的加工贸易5.进口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进料加工贸易项目6.已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二十五、市统计局转日常:2项1.统计调查项目(含民间统计调查和跨行政区域统计调查)2.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发布取消项目:1项统计调查表二十六、市物价局取消项目:5项1.汽车维修及配件价格2.广告服务收费3.旅栈业价格4.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5.报刊价格二十七、市外事办(旅游局)取消项目:6项1.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评定2.华侨回国定居3.涉侨涉外婚姻4.涉外材料认证5.邀请外国人(包括外国记者)、港澳地区人员来访及签证6.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十八、市公安局取消项目:1项设立道路检查站二十九、市司法局取消项目:5项1.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年检注册3.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申请备案4.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5.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设立、注销、变更及年度检查三十、市人防办取消项目:2项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2.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三十一、市房管局取消项目:5项1.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单位变更2.建筑密集区进行建设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3.物业管理合同4.直管公房转让、拆除、改装和用途变更5.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登记三十二、市畜牧局取消项目:1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审核三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消项目:6项1.河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资格验证2.河南省建筑单位安全资格证审查3.外地建筑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申请备案4.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审批5.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审批6.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三十四、市商贸发展中心取消项目:1项城市商业网点设置。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办发〔2013〕8号【发布日期】2013-01-28【生效日期】2013-01-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
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
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科技厅将开展全省创新基金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
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