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doc

[新^&#版版@]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版&%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新@&*^版新](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1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期完成《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中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任务,省科技厅组织对原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豫科项〔2022〕52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豫科项〔2022〕52号
各有关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豫财科〔2022〕21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科〔2021〕49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工作,现对“高效广谱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的开发与应用研究”“非贵金属氢燃料电池催化材料的多尺度碳限域结构设计、构筑及催化机制”等215个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应用攻关类项目纳入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优势学科培育类项目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体系管理。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要求报备项目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附件:1. 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应用攻关类)项目立项汇总表
2. 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优势学科培育类)项目立项汇总表
2022年9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范本模板】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 市县/省直部门:填报日期: 年月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表说明一、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单位性质分别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和“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填报。
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单位基本情况表由单位负责填写,提供给课题申请人装订入册.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此表,不必订入预算申报书中。
二、单位研究资质,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同类资质只填列最高一个级别。
三、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或企业2011年以来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等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主要内容指项目建设、研发的主要内容.五、项目绩效目标指项目完成后的主要技术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指标。
绩效目标应具体可考核。
六、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全部投资或费用。
项目“经费来源”合计数与项目“经费支出”合计数相等。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生产建设支出、研发费用和其他支出.(一)生产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生产建设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二)研发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河南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相关内容执行(三)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有关的、未列入以上两项的支出。
目录一、项目预算申报书1.单位基本情况表第页2.项目基本情况表第页3.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第页4.经费支出说明第页5.已承担的同类项目情况说明第页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豫政办[1999]8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0.21【实施日期】1999.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豫政办[1999]8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授权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全省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类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责。
二、现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直委、办、厅局的部分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如需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遵照《条例》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要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
因机构改革原挂靠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其职能划归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即为社会团体新的挂靠单位。
四、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经授权作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牵头与社会团体挂靠单位(即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协商划分管理职责,合理分工并签订责任书,共同做好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五、待国务院对中国科协的授权确定之后,我省将参照国家有关。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为做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将对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乡村振兴、跨区域研发合作等三类项目,验收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2。
二、验收方式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及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察看,提出验收意见;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原申报渠道,由推荐项目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验收,届时省科技厅将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高新区,下一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推荐指标予以扣减;复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中央引导资金项目。
三、验收内容(一)项目预期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报《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件3),对项目实施的各项任务产出指标(例如数量、时效、质量等指标)和效益指标(例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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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8-7-7
执行日期:1988-7-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
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
并监督使用。
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独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转同级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科学事业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对科研单位的其它拨款渠道不变。
第六条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
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
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0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
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
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
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
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