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合集下载

社会组织法人库

社会组织法人库
为实现网络化快捷办公,加强组织管理,改善机构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健康稳健的发展,依据《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 务平台》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以社会组织组织实际工作流程为基础,将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管理等日常工作, 进行网络化办公系统设计。
本系统主要实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基本事项的审批管理;慈善组织的募捐方案备案、 募捐资格认定、募捐记录等相关活动的审批记录功能;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党建信息、政社分开等情况的维护。并且具有异 常名录、违法记录、执法记录的管理功能。此外,根据部级统一信用代码系统、法人库的建设要求,本系统也做出了相应 的功能设计。组织成立请求统一信用代码系统进行信用代码赋值、对社会组织法人信息进行统一维护管理,并提供信息共 享接口,以适应法人库系统的建设要求。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体系
产品构成
中科恒运 股份有限公司
应用支撑系统
基于服务总线技术进行构建,运 用大数据存储、分析技术,为系 统的软件开发、运行和维护提供 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社会组 织综合业务子系统、社会组织信 用管理子系统、社会组织决策支 持子系统、社会组织信息数据交 换子系统、移动端子系统。
本期产品目标
中科恒运 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共享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实现 省级、地市、区县和街道 (乡镇)四级社会组织基 础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
享应用。
统一管理
建设社会组织法人库,实 现对社会组织、法人信息 统一管理和维护,减少大 量线下工作,提高工作效
率、工作质量。
全面监管
全面掌握社会组织运营状 况,建立法律监督、政府 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 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 高社会组织监管效力。
横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民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

所有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4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宣传与申报。

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

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长民发〔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民发〔2019〕7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全市性各社会团体: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

长春市民政局2019年8月27日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现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逐步营造“不敢乱收费”、“不能乱收费”、“不想乱收费”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1.民政牵头。

民政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综合指导、协调督办。

2.归口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业务单位归口负责对所主管、主办的社会团体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3.分级负责。

按照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规定,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

4.标本兼治。

边抓规范发展,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清理对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法登记(或直接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社会团体,重点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一)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省民政厅、省信用办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联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16〕1号),就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内容作出制度化安排,并同步开发使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力推进了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1月,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定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进一步理清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做好制度衔接,我厅对苏民规〔20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拟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我省在制定苏民规〔2016〕1号文件时,已充分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此次修订,主要是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同时增加了有关“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内容。

《办法》修订稿形成后,通过“江苏民政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计划召开相关专家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程序、救济途径以及激励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活动作出规定。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信用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省信用办对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1日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成民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22〕57号各区(市)县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全市各社会组织: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制定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民政部6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详细数据项由成都市地方标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规范》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宜公开的社会组织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2017年度工作抽查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2017年度工作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6•【字号】晋民函〔2018〕266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2017年度工作抽查的通知晋民函〔2018〕266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对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凡在我厅2018年6月30日前进行2017年度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抽查时间从2018年12月16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

三、抽查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材料准备1、《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2、《2017年度审计报告书》;3、《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4、参与扶贫工作印证材料。

五、抽查方式抽查将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2017年度年报的三类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不少于5%。

(一)书面检查被抽查到进行书面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材料准备的内容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材料纸质版报送省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二)现场检查被抽查进行现场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要求准备迎检材料,抽查组将采取现场提问、翻阅档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后果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后果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希望能够过上安稳、平静的生活。

然而,有时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后果,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被列入异常名录。

这些名录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黑名单、被封禁名单等等。

一旦被列入异常名录,将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后果。

影响信用和声誉被列入异常名录会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信用和声誉。

信用和声誉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它们能够帮助我们建立合作关系、获得借贷和信任。

然而,一旦我们被列入异常名录,我们的信用将会大幅下降,其他人将对我们更加怀疑和不信任。

经济活动受限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我们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

例如,在金融领域,如果个人或公司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他们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服务。

这使得他们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很难从正常的金融渠道中获取资金支持,可能导致经济困境。

社会排斥和限制被列入异常名录还可能导致个人或组织面临社会排斥和限制。

一些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可能会拒绝与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人或组织合作,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失去了与其他人建立关系、获取资源的机会。

此外,一些行业组织或专业协会可能会禁止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人或组织参与相关的行业或职业。

法律责任和惩罚在某些情况下,被列入异常名录可能意味着我们将面临法律责任和惩罚。

例如,在金融领域,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或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并面临罚款、刑事指控等法律后果。

此外,一些行业或领域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惩罚或禁止。

心理压力和社交困扰被列入异常名录可能给个人带来心理压力和社交困扰。

与以往不同,一旦被列入异常名录,我们的行为可能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控,这使得我们更加谨慎和担心自己的形象和表现。

此外,社交圈可能会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可能会对我们提出质疑、嘲笑或避之不及。

是否能够解除异常名录被列入异常名录并不是永久性的,根据个人或组织采取的行动,我们可能有机会解除异常名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o.32018(sumNo.352)
璃安全性,设计合理的安全玻璃夹持结构,
统一
安装方式,统一钢化玻璃尺寸。
上述所有通用部件结构设计样例(含图纸),
可参阅“科技馆展品创新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
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示范”项目(编号:2015BAK3
4B00)“展品开发标准研究与通用部件研发”课题
(编号:2015BAK34B04)的通用部件研发成果

综上所述,为了满足新形势下观众对科技馆
展品的需求,亟需推进展品组成部件通用化、标
准化工作。本文经过系统调研
、分析与研究,对
科技馆展品组成部件标准化进行探索
,提出标准
化设计建议,希望对科技馆展品开发标准的制定
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梁兆正,顾洁燕,忻歌,等.当代科技馆的建设与运营
[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
[2]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S].
[3]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
能[S].
[4]GB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S].
[5]GB/T14775-1993,操纵杆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S].
[6]GB/T20051-2006,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技术条件[S].
[7]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S].
[8]胡学增,等.现代科技馆展示理念与新型展示技术发
展研究[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
[9]王硕.科普产业如何做大?[N].人民政协报,2012-06-28
(C03).
[10]曹楠.科技类博物馆展项研发及运行管理标准化创
建及探讨———以北京汽车博物馆为例[J].自然科学博物馆研
究,2016(1):107-112.

范亚楠:科技馆展品组成部件标准化研究
动态
山西将建立社会组织
“异常名录”
2017年,山西省出台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其中明确,今后山西省将把政府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且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并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简化登记程序。2018年,山西省将继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围绕“机构、职能、财务资产、人员、党建外事”五个方面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规范。继
续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改善营
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此外,还将组织开
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在全省性社会组织中实行
年报制度,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
格管理,依法备案慈善组织募捐方案,做好慈善
组织信息公开。与此同时,统筹推进社会组织信
息平台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公示,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依托信息化
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社会
组织登记管理从单一化管理向立体化管理、从经
验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诚
信守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
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来源:山西省政府网站

5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