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公布《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年 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88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7(000)005【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雅培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圣犹达)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6年7月4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
【总页数】7页(P14-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J],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1995年4月26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说明
1.本表系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 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并参照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8位数编码和计量单位编制。
2.本表商品共涉及《协调制度》18类,编码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
表中“检验别”项下的“A”表示进口时应施法定检验,“ B”表示出口时应施法定检验。
3.本表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与《协调制度》一致,囿于篇幅,未刊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各类、章、分章和子目注释。
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协调制度》原文。
4.“成套设备”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与《协调制度》对应有一定困难,暂列最后。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4.09【实施日期】201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对华未涂布纸做出双反调查终裁

美国对华未涂布纸做出双反调查终裁王姗姗报道 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进口未涂布纸做出反倾销终裁,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未涂布纸做出反补贴终裁。
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裁决如下:绿点全球贸易公司(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 shore) Ltd)和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84.05%;中国普遍的倾销幅度为149.00%。
另一方面,亚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 Symbol)的补贴率为7.2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un Paper Co., Ltd.)和芬欧汇川集团(UPM)的补贴率为176.75%;中国普遍的补贴率为7.23%。
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未涂布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56.1000、 4802.56.2000、4802.56.3000等。
2项造纸类项目荣获2015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本刊讯 2016年1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大会共评选出295个获奖项目和7名外籍科技专家。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42项、国家技术发明奖66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87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空缺。
在所有获奖项目中,有2项造纸类项目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一项是由山东省推荐的“速生阔叶材制浆造纸过程酶催化关键技术及应用(编号F-305-2-04)”,主要负责人:陈嘉川(齐鲁工业大学)、杨桂花(齐鲁工业大学)、吉兴香(齐鲁工业大学)、陈洪国(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乔军(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孔凡功(齐鲁工业大学)。
另外一项是由广东省推荐的“碱木质素的改性及造纸黑液的资源化高效利用(编号F-306-2-04)”,主要负责人:邱学青(华南理工大学)、楼宏铭(华南理工大学)、杨东杰(华南理工大学)、庞煜霞(华南理工大学)、周明松(华南理工大学)、孔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反倾销措
施期中复审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反倾销措
施期中复审的公告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6年4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
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以下称朗盛比利时)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目前的税率水平,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6年5月27日,商务部就收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依法对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食糖产业正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糖产业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数量增长的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依据其会员企业的决议和授权提起申请,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申请人食糖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在2011年至2016年急剧增长,2016年1季度比2011年1季度增长663.15%。
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11年至2015年的增长幅度显著高于中国食糖需求量的增长幅度;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分别为21.23%、26.69%、30.42%、23.16%、32.09% 和15.23%。
申请人对包括不可预见的发展在内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申请人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中国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年4月)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4月1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2100和48043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804210000和4804310020。
三、凡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
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收货人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1 /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依据其会员企业的决议和授权提起申请,申请人代表的干玉米酒糟总产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9月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
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和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
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库存大幅上升,市场份额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始终处于负值水平,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4月21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6年2月16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威胁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公布《2016年澳
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12号)
公布《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自澳大利亚进口羊
毛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国别配额)为3万吨(净毛量)。
2016年为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施第一年,为做好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进口合同以及有
2 / 3
关材料提交申请(含加工贸易)。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为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
达到2016年总量后,商务部委托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申请者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
载《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澳大利亚。
二、企业申领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羊
毛、毛纺制品生产和经营。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上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
检验检疫、环保、社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羊毛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
三、澳大利亚国别配额申领
(一)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201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
领数量不超过2015年同一贸易方式下全球关税配额核定量的9.4%,同时单个企业可申领
总量不超过800吨。
有实绩者指2013年-2015年在配额管理系统领证并核销有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实绩的企
业。有实绩者当年首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时,需提供本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和2015年
羊毛、毛纺制品增值税发票。
(二)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能力证明(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立
项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
3 / 3
四、2016年9月30日后,如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总量未申领完毕,已完成国别配额核定量
的有实绩者和符合申请条件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9月30日前将企
业申请送达商务部。经商务部核准的申请企业可继续申领配额,数量不超过核准量。
有实绩者的国别配额完成量按照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算。
五、商务部委托机构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发放澳大利亚国别配额,需在配额
证备注栏明确标注“澳大利亚羊毛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六、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
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
定的,可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