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及其它附件组成。
系统组件必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一、泡沫消防泵(一)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倍;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例混合成的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其混合流程如图3-7-7 所示。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限制条件较多,设计难度较大,达到混合比时间较长。
但其结构简单、工程造价低且配套的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便于操作、维护、检修、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了合理地设汁低倍数空气泡沫火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火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 0. 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 0. 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炷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火火系统设计。
第1. 0. 4条泡沫火火系统的设讣,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 1. 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火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火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 1. 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 1. 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a C,且宜储存在通风F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 1. 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火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C。
第二右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 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宜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 2. 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泄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特高压换流站换流变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研究

特高压换流站换流变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研究发布时间:2021-09-04T01:31:02.334Z 来源:《福光技术》2021年9期作者:张佳佳[导读] 为特高压换流站的 CAFS 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全尺寸特高压换流变实体火试验如图 1 所示。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摘要:特高压换流变压器体量大、布置密集、储油量多、运行温度高,存在爆燃、遮挡等灭火不利条件。
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CAFS) 具有灭火能力强、速度快、水渍损失小、安全可靠、灭火效率高等特点,经过试验验证,可用于扑救换流变压器等油类火灾。
为此,结合某±800kV 换流站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示范应用工程,介绍了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工程设计要点,对后续工程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关键词:特高压换流站;换流变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分析研究较之负压吸气式泡沫灭火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 以下简称“CAFS”) 采用正压主动式发泡方式,通过正压注入压缩空气,与流动中的泡沫液混合,通过混合装置形成压缩空气泡沫 ( 以下简称“CAF”)。
鉴于 CAFS 的优越性,国内也已经开始研究 CAFS 设备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国家电网公司会同天消所等多家单位先后成功开展多次压缩空气泡沫炮扑救全尺寸特高压换流变实体火试验,为特高压换流站的 CAFS 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全尺寸特高压换流变实体火试验如图 1 所示。
1.CAFS 工艺设计1.1CAFS 基本设计参数CAFS 设计基本参数主要包括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1.1.1供给强度1)根据某消防研究所《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扑救特高压换流变全液面溢流火试验报告》中实体火灾灭火试验数据,CAFS 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按 12L/(min m2) 计,保护面积按换流变本体及油池的平面投影面积计。
2)每台换流换流变应在两门电控消防炮的保护范围内,每门消防炮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小于 24L/s,每台消防炮均能独立控制。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GB 50281-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9年4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8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0]16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施工准备3.1 一般规定3.2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外观检查3.3 泡沫液储罐、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4 施工4.1 一般规定4.2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4.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4.4 泡沫发生装置的安装4.5 固定式消防泵组的安装4.6 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安装4.7 试压、冲洗和防腐5 调试5.1 一般规定5.2 单机调试5.3 系统调试6 验收6.1 一般规定6.2 系统验收7 维护管理7.1 一般规定7.2 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附录A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附录B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附录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D 管道试压记录表附录E 管道冲洗记录表附录F 系统调试记录表附录G 系统验收表附录H 系统周检记录表附录J 系统季(年)检记录表附录K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包括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钩管、泡沫炮、泡沫枪、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单向阀、控制阀门、过滤器、控制盘、控制柜、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连接软管、泡沫消火栓箱、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等)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准则、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GB/T1040 塑料拉伸试验方法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 3098.3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固螺钉GB3265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445-1993室内消火栓GB/T351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GB4580 无衬里消防水带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624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9112 钢制管法兰类型与参数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514消防接口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3463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T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GB14561-1993消火栓箱GB15090消防软管卷盘GB 15308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7水成膜泡沫灭火剂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HG/T2580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量GA30.1-20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气压给水设备GA61—2002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发泡倍数foam expansion ratio指泡沫混合液变为灭火泡沫后的体积膨胀倍数。
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

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
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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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关于系统设计的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需要根据
特定的防火需求进行设计。
这个标准确保了系统可以有效地灭火,并且对
特定区域进行快速响应。
同时,该标准还要求系统设计要符合可靠性和耐
久性的要求,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稳定地工作。
第二个标准是有关设备和材料的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由各种
设备和材料组成,包括压缩空气泡沫发生器、储存罐、管道和喷头等。
相
关标准规定了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例如,这些标准可能要求储存罐具有足够的容量和强度,以承受系统要求
的最大工作压力。
第三个标准是有关安装和维护的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
和维护对于其正常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标准规定了安装过程中
的要求,如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和系统布局等。
此外,维护标准还要求定
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测试,以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有关系统测试和验证的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灭
火系统需要在安装后进行测试和验证,以确认其在设计阶段满足的性能要求。
这些测试通常包括压力测试、流量测试和灭火性能测试等。
相关标准
规定了测试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灭火效果。
最后,环境保护标准是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相
关标准要求系统使用的泡沫液要不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并且泡沫液的
排放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这些标准也规定了泡沫液的选用和处理方法,
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之,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标准涵盖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安装和维护、测试和验证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符合这些标准将确保系统在防火和灭火任务中的高效性、可靠性和环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