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的一种金融融资形式。
由于该交易模式涉及到车辆拥有权和租赁权的转移与归还,因此对于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1. 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作为融资手段。
因此,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达成协议的意愿。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约定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标的即车辆的出售和租赁权利。
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2.3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车辆归承租人所有,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2.4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明确约定车辆的租赁期限,即车辆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
2.5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当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中售后回租的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中售后回租的认定标准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但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建议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售后回租需要哪些条件租房合同

售后回租需要哪些条件租房合同
售后回租是指房主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再租回来居住,
这种方式可以让房主获得一笔现金,同时还能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产中。
但是,售后回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进行,以下是需要注意的
几点:
1.房产的所有权必须清晰:售后回租需要房主拥有完整的房产所有权,如果存在争议或者抵押等情况,将会影响售后回租的进行。
2.房产的价值必须符合市场价格:投资者会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来决定是否进行售后回租,如果房产的价值过低,可能会影响售后回租的进行。
3.房产必须处于良好的维护状态:投资者会考虑房产的维护情况,如果房产存在较大的维修问题,可能会影响售后回租的进行。
4.房主必须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售后回租需要房主能够按时支付租金,因此房主必须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5.租房合同必须明确:售后回租需要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租金、租期、租赁条件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售后回租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房主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也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投资者进行合作,以确保售后回租的顺利进行。
汽车售后回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汽车销售、租赁等业务日益繁荣。
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型的汽车消费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售后回租是指汽车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经销商或融资租赁公司,由经销商或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项给消费者,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最终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交易方式。
为了规范汽车售后回租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汽车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汽车售后回租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订立的,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2)合同内容合法:汽车售后回租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形式合法: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其中涉及了汽车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汽车售后回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汽车售后回租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形式合法: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对汽车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售后回租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汽车销售许可。
(2)汽车售后回租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
(3)汽车售后回租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4.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法规,其中对汽车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1. 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方式回租该车辆并以此获得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进行讨论。
2. 合同成立要件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认定原则在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可参考原则:3.1. 内容主义原则根据内容主义原则,应从合同的实质内涵出发,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
理解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
3.2. 形式主义原则根据形式主义原则,应从合同的形式出发,按照法定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成立和效力发生的前提条件。
3.3. 相对主义原则根据相对主义原则,应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思表示和行为出发,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确定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法律效果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4. 合同认定标准在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需要考虑标准:4.1. 所有权转移标准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合同的核心特征,那么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出售合同。
4.2. 租赁期限标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也是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标准。
如果租赁期限较长,且租金较低,可能更倾向于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4.3. 风险和责任承担标准在合同中规定的风险和责任承担方面也需要考虑。
如果合同中规定租赁人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则可能更倾向于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5. 法律适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参照《合同法》《融资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约定处理。
6. 结论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成立要件、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售后反租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交易模式,逐渐受到市场关注。
售后反租是指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后,将房屋租赁给原买受人,并由原买受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文将就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售后反租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售后反租,顾名思义,即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房屋所有人与买受人达成协议,由买受人将房屋租赁回,并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此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但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2. 特征(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但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2)租金支付。
买方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是售后反租的核心内容。
(3)租赁期限。
售后反租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4)法律关系复杂。
售后反租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法律风险较高。
二、售后反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售后反租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反租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即买卖双方均自愿达成售后反租协议。
(2)合同内容明确。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用途等条款。
(3)合同形式合法。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售后反租的基础,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房屋租赁合同。
售后反租协议中的租赁条款,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售后反租的相关规定包括:(1)房屋所有权。
售后反租模式下,房屋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2)房屋使用权。
买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售后反租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为抵押借款 (2)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抵押借款一、合同背景和目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回购的一种合同。
实质上,这种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抵押借款形式,通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赁人获得了资金,同时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将该资产回购,从而偿还借款。
二、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1. 租赁人:租赁人是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一方,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
租赁人在合同中有权收取租金,并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回购资产。
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的一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承租人在合同中有权使用租赁资产,并在合同期满后,有义务回购资产。
3. 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物品,可以是设备、机械、车辆等。
租赁资产的具体描述和规格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租金:租金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租赁人支付的费用,一般以月为单位支付。
租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条款和流程1.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即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时间段。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2. 租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根据约定的周期支付。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 资产回购:合同中应明确资产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义务回购资产,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项。
4. 维修和保养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资产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合同风险和注意事项1. 资产评估风险: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回购性。
如果资产价值下降或不能回购,租赁人可能面临损失。
售后回租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需求方(以下简称“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条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上述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回该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售后回租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交易安全。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业务流程:1.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售后回租申请;2.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3. 双方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5. 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6.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7. 承租人支付租金;8. 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后购买回租赁物。
第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整;4.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2.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3.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5. 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将自己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未设置抵押权、优先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权瑕疵的设备出售给甲方,同时再向甲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上述设备(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以下称“租赁物”)使用。
乙方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权签署租赁合同。
本合同所称“乙方”实质上既是“承租人”,亦是“卖方”。
甲方是经商务部审批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
甲方同意在乙方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出资向乙方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
本合同所称“甲方”实质上既是“出租人”,亦是“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和目的乙方为筹措资金,以所有权原属乙方的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并再向甲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使用。
甲方同意出资向乙方处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物及其购买价格1、本合同所指租赁物即指附件一所描述的设备,及所属的相关配套零部件及相关的操作系统(如软件、电控系统等)。
2、购买价格:根据租赁物的账面净值和成新率等因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租赁物的价格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报关单、报检单、批文(若有)),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售后回租方案
第二节租赁业务方案
一、项目基本要素
1、业务类型:售后回租
2、出租人:XXXXX
3、承租人:XXXXX
4、保证人:XXXXX
5、租赁标的物:XXXX
6、租赁期限:XXXX
7、租赁本金总额:XXXX
8、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XXXX按季度将租金转账至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保理专户。
二、基本交易结构
XXXX将其拥有的XX设备以XX亿元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并租回,我公司将本次租赁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向支行申请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XXXX按期向我公司支付租金,XXXX为XXX租金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租赁期满及租金支付完毕后,我公司再将设备以象征性价款出售给XXXXX。
三、业务流程
1、XXXX与我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XXXXX将价值万元的自有设备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以XX亿元的对价款进行购买,
并将该设备出租给XXXX;
2、我公司与支行签署《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将全部应收租赁款转让给支行,并通知XXXX该项应收租赁款转让事宜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3、XXXX、XXXX将租赁标的资产抵押给支行,并签订《抵押合同》;
4、支行将保理融资款项划付给XXXX;
5、XXXX按租金支付表安排将租金付至我公司在支行开立的保理账户,我公司将其用于归还保理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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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 售后回租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岀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岀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岀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岀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岀租人实际发岀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岀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岀租人实际发岀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岀租人或岀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岀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岀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
岀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岀租人发岀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岀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 %向岀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第2页共11页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第5 条保证金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
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2.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 条手续费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 条交付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 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 条瑕疵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 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 条所有权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
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
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 条保管、使用和维护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
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 条禁止行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④对租赁物予以岀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岀租人所有权的处置;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 条灭失毁损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岀租人。
①若岀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②若岀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 个租金到期日选择:i )向岀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ii )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岀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 )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岀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 )约定的情形时,于岀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岀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保险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
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岀租人的认可。
前述保险应当:①将岀租人或岀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岀租人或岀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岀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岀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岀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岀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岀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
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岀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岀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岀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岀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岀租人,并向岀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岀租人领取保险金。
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岀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岀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期末处理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岀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
因租第5页共11页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以及相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 条软件及知识产权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此外,承租人同意: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 条报废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