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相关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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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人利弊

合伙人利弊

合伙人利弊篇一:合伙人企业的优缺点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

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

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

企业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合作方式,对于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分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从合伙的定义、类型、设立、权利义务、解散与清算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伙的定义与类型1. 合伙的定义企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

2. 合伙的类型(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不设立法人资格的合伙。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但部分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3)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联营形式。

三、合伙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企业身份等。

(2)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3)出资方式合法,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合伙协议。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四、合伙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2)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

(3)转让或者出质其合伙份额。

(4)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合伙企业。

2. 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经营、承担风险。

(2)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3)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质其合伙份额。

(4)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五、合伙的解散与清算1. 解散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企业财务分析报告(3篇)

合伙企业财务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发展潜力,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企业概况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XX行业的相关业务。

企业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合伙人共XX名,其中,自然人合伙人XX名,法人合伙人XX名。

企业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X平方米,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团队。

三、财务报表分析(一)资产负债表分析1. 资产结构分析(1)流动资产分析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

通过分析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可以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说明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

- 存货: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表明企业存货周转速度较快。

(2)非流动资产分析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通过分析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可以了解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

-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规模适中,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表明企业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优势。

2. 负债结构分析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通过分析负债结构,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风险。

- 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XX%,表明企业短期债务压力较小。

- 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XX%,说明企业长期债务压力适中。

3. 所有者权益分析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通过分析所有者权益,可以了解企业的资本实力。

- 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表明企业资本实力较强。

-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占总资产的比例为XX%,说明企业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能力。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对外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对外关系
国际商法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 执行及对外关系
一、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2
一、合伙企业财产
简称“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尽管合伙 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 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便于企业债权人 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处理上述事务,给其它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 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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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 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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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1)同等执行权;(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及查阅账簿权; (4)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
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 2、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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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
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 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 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 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 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 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 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 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其 多承担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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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 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 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 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 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 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 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 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 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 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 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 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 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分类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设立,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 合伙人应当共同决定设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

3. 合伙人应当出资,出资形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4. 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5.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三、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圉、经营期限。

5.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7.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8. 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9. 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10. 违约责任。

11. 合伙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 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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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税收返还or财政奖励
主要税种共享比例
返还的频率
返还的路径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5
娱乐业 20
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 7
其他行业 10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件1)执行
二、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
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包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作为合伙人,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等规定,其在合伙企业中无论从事何种工作
均是执行合伙事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其在此过程只额外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这种劳
动也是其自己为自己服务的,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欠缺劳动关
系中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
合伙人按月获取的报酬,虽以工资形式发放,但实质是其额外付出劳动后,按其与
其他合伙人间约定(不局限于书面约定,口头或默认亦可)获得的一种劳务回报,这种
回报本质上于劳动者的工资并不等同。
作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其与
合伙企业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及隶属性的关系,故不用认定存在劳动关
系。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
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
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
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个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
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
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
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
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
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
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
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
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7-1)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
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
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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