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地震勘探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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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田地震勘探用爆炸物品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队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及我队各生产施工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队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适用于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我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我队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许可证制度。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受地方公安机关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工作。

使用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爆破员、押运员、库管员、安全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管理部门要报后并组织立即查处。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

第九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帐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说明。

第十条凭公安机关开据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向公安部门定点生产厂家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事物交易。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按机关备案。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包括提交下列内容的材料:

1、使用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处置办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第十四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远

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库管员要持有市公安机关的爆破员证、押运员证、安全员证、库管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我单位《爆破班操作规程》操作。

1、爆破班人员按照炸药库管理制度领取炸药和雷管。

2、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班人员随专车送达施工工地,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放置。运送车辆不能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3、爆炸品到达工地后必须由专人看管、发放。

4、爆破班人员发放炸药时应查看桩号及桩号附近地物。如遇下列情况不得发放并立即制止在该桩号处打孔:红色木桩、高低压电电线、光缆、煤气管道、坟地、房屋、桥梁、水坝等一切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

5、爆破员领到雷管后使其短路,不得随意剪短雷管导线。特殊情况下须请示分队领导。

6、雷管插入药柱后严禁拔出或硬拉电雷管脚线。未采取安全措施时严禁使用万能表测雷管。

7、坑、井炮下药完成后必须使炮线短路。

8、接线员连接起爆线路,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离止安全地点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9、爆破班人员设立爆破站应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通视良好。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电磁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

10、爆破站周围二十米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同一爆破站只准用一条导线作业。

11、爆炸机操作员应得到接线员接线完毕的通知并确认其撤入安全距离后方可通知采集站。接到放炮指令后应确认各方警戒安全无误方可起爆。

12、起爆后应把联接在爆炸机上的炮线与爆炸机分离,并使炮线短路。

13、爆破后爆破员应立即拔掉爆炸机钥匙且随身携带,5分钟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检查。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区检查。

14、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后应及时将盲炮线路短路,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15、盲炮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用安全方法取出拒爆药包销毁并回收雷管。不能从炮孔取出药包的,可填装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16、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第五章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储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业库房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专业库管人员,并按照单位《炸药、雷管库管理制度》管理:

1、库管人员在炸药及雷管入库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的炸药及雷管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对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不应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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