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的宪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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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第14卷第3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 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

J uly,2001

Vol.14 No.3胡适的宪政

思想①

孙季萍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关键词]宪政;人权;政府;国民党

[摘 要]胡适认为,“宪政”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保障个体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他的宪政思想是对近代以来宪政探索的超越,“理性主义”是胡适宪政思想的重要特征。但这一特征在

国民党统治时期却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在那个喧闹的、动荡的时期,以宪政与一个专制的政权对

话,只能是一场徒劳。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194(2001)0320272206

胡适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他就

宪政问题的论述和为此而付出的巨大努力是现代宪

政史的宝贵财富,值得一书。他的宪政情怀和理性

追求在那个年代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但他的思想

给正处于宪政探索中的中国人以深刻的启迪,在20

世纪初的中国,他的宪政思想影响了一个时代。

一、宪政与人权

胡适是“宪政”的坚决拥护者,但与近代以来的

宪政论者不同的是,胡适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以

“人权”为立足点呼唤宪政,他把宪政看作人权的保

障和依托。在他这里,“宪政”不再仅仅是“合理”的、

“必须”的形式,而更重要的,它具有了实在的价值的

内涵。

胡适关于宪政与人权关系的论述,大多集中在

二、三十年代由人权派所发起的一场人权运动中,胡

适是这场运动的发起者,是人权派的首要代表人物。

“人权”大讨论起因于1929年国民党政府的一

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如下:“世界各国人权均受

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

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

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

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

照。此令。”[1](P524)这似乎是一纸保障人权的法令,

但其内容的空虚显而易见,颁行之后,即遭致反对。

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指出这一命令的三大

不足: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

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自由”究竟是哪几

种自由?“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护?这都是很重要

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

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而实际上屡屡侵犯人权的行

为多为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其名义所为;第三,命令中

①[收稿日期]2000-09-28

[作者简介]孙季萍(1965-),女,山东牟平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史教学与研究。

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今日有哪一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权?他更进一步指出,在现今的中国,无论是什么人只要给他贴上“反动分子”、

“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无论什么书报只要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1](P525)这种种行为正是政府或“党部”以“合法”的形式任意侵犯人权的明证,在当时的社会,人权毫无保障,国民党的“人权保障命令”只是一篇官样文章。如果国民党真有诚意保护人权的话,那么,它首先第一件事是“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他认定,只有根本大法才能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党政权力,才能给人民切实的自由权利,他呼吁国民党“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1](P529)《人权与约法》发表后,人权派诸公群起而响应,一时间,人权呼声迭起,罗隆基等学者以西方理论为基础,对“人权”问题做了全面的论述,其内容涉及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意义、人权的重要内容———思想言论自由等等诸多问题,这一讨论在当时的思想界引起极大反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权思想启蒙,胡适作为其发起者,功不可没,他还专为此作《人权论集》,将一些重要的文章收入其中,予以发表。

作为自由主义者,胡适重视人权各项内容的争取。1929年《我们要我们的自由》一文里,他直言:“我们是爱自由的人,我们要我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近两年来,“国人都感觉舆论的不自由”,“异己便是反动,批评便是反革命”,[2](P143)当局稍不如意便随意地查封报纸,关闭报馆,种种箝制让人不能表达所思所想,善意的批评几乎绝迹。他说,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凡是思想自由、言论不受限制的时期,定然学术进步,社会向上,反之则学术晦塞,社会退化,他说,“一个国家里没有纪实的新闻而只有快意的谣言,没有公正的批评而只有恶意的谩骂丑诋,———这是一个民族的大耻辱。这都是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当然结果。”[2](P144)胡适还极重视男女平等,倡女权,主张女子解放,女子改造。他说中国的社会“对于男子很发展,对于女子却剥夺她的自由,不准她发展,这就是社会的‘半身不遂’的病”。这样的社会就如一个身患半身不遂的病人,是不健全的。[2](P579)女子应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尽同样的义务,如贞操问题,他提出贞操是“一个人”对待“另一个人”的态度,男子对于女子也应该有同等的态度,“贞操”应是男女相互对待的,不可偏于对女子一方的要求。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这一公开主张的现实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胡适一方面要求政府采取切实的行动保障人权、自由,另一方面,他也希望国民能够懂得自我权利的重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个人权利的实现。他推崇“个人主义”,提倡“易卜生主义”,鼓励大家说实话,他认为易卜生的思想最可以代表真正的“个人主义”,国民可以独立思考和发言,对国家和个体负责,他深信,“争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2](P145)只有国民全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表达自己的意见,社会才有生机和希望。对于男女平等,他认为社会应从形体和精神方面解放女子,女子自身也要改造自我,培养自立的能力、独立的精神和“先驱者的责任”,只有人人懂得争取,权利才会实现。

“宪政”是中国近代以来政治思想家、爱国志士仁人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近代以来历次政治变革所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抛却专制政权的假宪政不论,近代人们所有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都始终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忽略了从个体的人的角度来关注宪政建设,忽略了个体权利保障这一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在反对无能的专制政府的背景下开始的宪政尝试只着力于解决如何对君权加以制约,以“民权”限制政府权是中国近代宪政的出发点和中心议题。而民权与人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承认与重视个体。在中国,“民”作为“群”的概念,更多的时候意味着集众人之力的智慧和理性,“民权”取代“君权”恰似“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的自然推理,它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有着很大的差距,它是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的一个延续,是以对个体的否定为前提的。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他要四万万中国人来做皇帝,但他设计的万能政府又使其人权的目标变得飘渺模糊。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最为可贵之处在于他们以个体权利为内容讨论宪政问题,这在中国历史上堪称其首。人权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罗隆基给人权作如下定义:“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4]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以此为价值目标的宪政理论是中国近代以来宪政理论的一次大的飞跃,这是胡适宪政理论的闪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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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孙季萍:胡适的宪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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