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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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fzkpx康复医院管理制度

Dpfzkpx康复医院管理制度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

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第四章康复医院管理制度文件名康复医院组织结构模型电子文件编码TZYY-04—001页码1—1电子文件编码TZYY-04—002页码2—1康复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必须考虑不同的收治对象和机构性质,从实际出发和切合实用的原则,搞好规划和设计。

一、建筑设计基本原则1.必须充分考虑康复医疗机构服务的对象中大多数是行动不便甚至不能行走者,因此在布局设计时要将使用最频繁的诊疗部门安排在底层,尽力减少垂直流动;2。

必须充分考虑减少患者的移动,康复门诊要采用中心式结构,使诊室与各相关辅助科室能直接或近距离连通;3。

必须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变化和心理障碍情况,各康复治疗区都应有较宽敞的活动空间,在可能情况下要尽量设置模拟家庭;4.必须充分考虑应付意外事故的防范能力,要重视和周密设计便捷、安全、可靠的紧急疏散路线和方式;5。

必须充分考虑随收治对象变化而调整诊疗科室类型、功能和空间的机动性,因此在可能情况下要尽量采用可活动、可调整的,即具有可塑性的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特点和注意事项1。

出入口设计(1)楼梯(供可走动者用)。

每楼梯台阶不高于15厘米,两边都应装栏杆,并延伸外弯超过楼梯顶部或底部;(2)斜道。

坡度为5度,宽度不小于1米,有时需要可搬动的斜道;(3)门槛。

取消全部室内外门槛;(4)门。

门宽宜0.9米以上,可方便轮椅进出;电子文件编码TZYY-04-002页码2-2(5)电梯.电梯空间要不小于可进出移动床的宽度,电梯操纵器高度宜距地面75~95厘米的高度,以便于坐轮椅患者的揿按,且电梯自动关门的速度要慢。

2.空间围绕物设计(1)地板。

应不滑,不打蜡,不用地毯,可应用编织地席或其他表面结实的覆盖物;(2)墙。

表面都应光滑;(3)窗.窗槛不应高于82厘米,在可能情况下安排凸窗,以提供更大的视野,采用拉或窗帘式软百页窗帘,最好设计成电动式;(4)电灯。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政策,指导各地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建设要求】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服务。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八条【儿童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下列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二)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四)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五)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儿童。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建设康复医疗中心的基本规范(试行)

建设康复医疗中心的基本规范(试行)

建设康复医疗中心的基本规范(试行)建设康复医疗中心的基本规范(试行)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康复医疗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康复医疗中心。

二、总体要求1. 康复医疗中心应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需求。

2. 康复医疗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施、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

3. 康复医疗中心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促进康复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三、基本条件1. 康复医疗中心应具备独立的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2. 康复医疗中心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床位规模和专业技术人员。

3. 康复医疗中心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4. 康复医疗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四、设施设备1. 康复医疗中心应配备完善的康复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定设备、康复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等。

2. 康复医疗中心应具备良好的环境设施,满足康复医疗需求,如无障碍通道、康复花园等。

3. 康复医疗中心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1. 康复医疗中心应拥有一支专业的康复医疗团队,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等。

2. 康复医疗中心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康复医疗水平。

3. 康复医疗中心应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激励制度,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六、医疗服务1. 康复医疗中心应提供全面、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

2. 康复医疗中心应根据患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实施精准康复。

3. 康复医疗中心应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等服务。

七、质量管理1. 康复医疗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住院患者康复治疗的相关规定

住院患者康复治疗的相关规定

住院患者康复治疗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提升康复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康复医疗服务分层次、分阶段及双向转诊落到实处,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相关规定,拟行本规定。

1、制定本院相应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2、设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专(兼)职人员;3、对本医院康复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给予审查并提出意见;4、研究、确定本医院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工作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5、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6、对医院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7、其他临床科室对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医学干预的应及时请康复医学科会诊,做好相关记录及科室间的转诊工作;8、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审核把关、转诊协调、信息管理、质量考核等相关工作环节,确保病人得到就近、及时、便捷、有效、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

具体住院病人康复流程如下:住院病人康复流程检诊病人,48小时完成入院病历康复治疗组组长病(Team组长)依据病情组成康复治疗组(Team)人入接到通知后24个工作时查看病人院Team其他成员与Team组长协商,进行初评前的准备时间:7-10工作日内完成地点:病房训练室或PT、OT科初期人员:Team成员和病房正或副主任医师;病人和家属。

康复程序:主管医师报告病例-Team成员检查病人-认真听取病人的意评见和要求-评价讨论-上级医师业务指导-Team组长归纳总定结,制定康复处方、治疗计划目标,Team成员分头实施康复会治疗方案。

内容:1、主管医师报告病例主管医师报告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Team成员检查病人在训练室,Team成员依据本专业检查病人,找出主要功能障碍问题。

3、认真听取病人的意见和要求Team成员认真听取病人对康复治疗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解答,详细交代康复训练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病人签订康复治疗同意书,存于病历中。

脑卒中等9个病种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

脑卒中等9个病种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

脑卒中等9 个病种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征求意见稿)脑卒中双向转诊标准一、转出标准(一)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转入康复医院的标准。

1. 生命体征平稳。

2. 神经科专科处理已经结束。

3. 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

4. 接受系统康复诊疗后仍存在较重的功能障碍和(或)并发症,如意识或认知障碍、气管切开、心肌梗死、重度吞咽障碍等,需继续住院康复治疗。

(二)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的标准。

1. 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2. 无应继续住院治疗的并发症。

3. 无功能障碍或存在轻度功能障碍,无需住院康复治疗,可进行社区康复或居家康复。

二、转回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一)出现肺水肿、肺感染、脓毒败血症或重度压疮等;(二)意识状态变差,如再次进入昏迷或植物状态等。

(三)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出现严重的心理- 精神障碍,需转精神科或精神病医院治疗。

(五)躯体功能障碍进行性加重。

脑外伤双向转诊标准一、转出标准(一)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转入康复医院的标准。

1. 生命体征平稳。

2. 神经外科专科处理已结束。

3. 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

4.24 小时内无发热或癫痫发作。

5. 接受系统康复诊疗后仍存在较重的功能障碍和(或)并发症,如意识或认知障碍、气管切开、心肌梗死、血栓脱落、重度吞咽障碍等,需继续住院康复治疗。

(二)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的标准。

1. 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2. 无应继续住院治疗的并发症。

3. 无功能障碍或存在轻度功能障碍,无需住院康复治疗,可进行社区康复或居家康复。

三、转回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一)出现脑积水进行性加重或其他需要手术治疗的情况。

(二)出现肺水肿、肺感染、脓毒败血症或重度压疮等;(三)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意识状态变差,如再次进入昏迷或植物状态等。

(五)出现严重的心理- 精神障碍,需转精神科或精神病医院治疗。

(六)躯体功能障碍进行性加重。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0.09.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修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现将《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年9月10日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退役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抚恤优待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康复科相关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康复科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康复科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治疗师、康复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康复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二)严谨治学,科学规范,提高康复水平;(三)团结协作,敬业奉献,提升团队精神;(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医德医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康复科设立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治疗师长等职务,负责本科各项工作。

第五条科主任职责:(一)全面负责本科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三)协调与医院其他科室的关系,确保本科工作顺利进行;(四)加强本科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五)负责本科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副主任职责:(一)协助科主任开展工作;(二)负责本科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三)负责本科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治疗质量等工作;(四)负责本科设备、物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护士长职责:(一)负责本科护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护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三)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四)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水平;(五)负责本科环境卫生、消毒隔离等工作。

第八条治疗师长职责:(一)负责本科治疗工作;(二)组织制定治疗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三)负责治疗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四)加强治疗队伍建设,提高治疗水平。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康复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康复科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本科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康复科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康复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三条康复科工作人员应做好患者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医疗新技术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新技术,是指通过自主创新或国内首次引进、吸收、消化的预防、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技术,其对于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伦理适应性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临床研究予以确认。

本办法中的临床研究是指以疾病的预防、筛检、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要研究内容,以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在人群中、人体上和人的标本进行的研究),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主要研究基地,由多学科人员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活动。

它是医疗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的必要阶段。

临床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医疗新技术的安全性、针对适应症的疗效及操作规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

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已经取得学术认可的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成果,但人体研究风险仍然较高的技术,须在严密监管下依法在有条件的机构开展临床研究。

第四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行业管理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业学(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科研诚信,增进学术交流,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行业技术标准、指南,促进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健康发展。

第二章临床研究机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科研立项、学术和伦理审查、登记备案、过程管理、成果评价、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全程质量监控措施,规范所有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行为,以实现受试者和研究者风险的最小化,充分保障受试者和研究者的权益,促进临床研究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现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XX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

尤其是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以来,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公共卫生、农村医疗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X,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工作肩负着繁重的任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有更高的要求。

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都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严峻挑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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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满足部分参保人员康复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将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保范围的指导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康复医疗是指颅脑损伤等疾病急性期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专门的物理康复治疗,以促进功能恢复。

物理康复治疗项目以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为依据,包括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

第三条康复治疗实行病种准入管理。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肿瘤术后、脊柱(脊髓)损伤、人工关节置换术后5个病种住院康复医疗及小儿脑瘫门诊康复医疗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康复治疗设定有效期限。

超过有效期限实施的康复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小儿脑瘫有效期为5年,其他病种有效期为6个月。

有效期限开始计算时间:小儿脑瘫从确诊时间开始计算(3岁以后确诊的,从3周岁时开始计算),其他病种从急性发病住院或手术治疗住院时入院日期开始计算。

第五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具备康复医学诊疗资质,并设有独立病区开展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康复医疗定点单位。

医保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要求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员康复医疗定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符合康复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医保部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治疗前,须经指定专家进行康复
价值评定,确有康复价值的,由康复机构填写《襄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申请表》,并制定康复诊疗计划,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批准后可在定点康复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小儿脑瘫办理门诊治疗手续)。

第七条一次康复治疗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继续治疗,一般最多可再延长一个月。

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康复不超过一个月,稳定期巩固康复医疗原则上到二级医院或社区康复机构进行。

第八条康复治疗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天限额报销。

住院康复平均每天报销限额为200元,小儿脑瘫门诊康复平均每天报销限额为100元。

限额内的费用职工医保报销60%、居民医保报销50%,超出限额和医保目录外的费用由患者全额自付。

第九条住院康复医疗和小儿脑瘫门诊康复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康复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医保统筹金年度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住院康复治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康复医疗定点机构将患者收住院行康复治疗的;
(二)将未纳入康复医疗的病种收入院行康复治疗的;
(三)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将属康复医疗的病种收到非康复专科病区进行康复治疗的。

第十二条其他非康复治疗住院病人需使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物理康复项目进行辅助治疗的,使用康复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超出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医院自行承担(属于病种限额的颈椎病保守治疗及腰腿痛保守治疗除外)。

第十三条使用康复项目时,须由取得康复医学资格的人员
开具相应医嘱或会诊意见,并由具备康复医学治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康复治疗,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住院康复医疗和小儿脑瘫门诊康复医疗费用与定点机构实行据实结算。

住院康复医疗病例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数总量控制管理,超出住院人次数总量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襄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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